严管就是厚爱 惩治根本是治
“监督执纪问责是党章赋予纪律检查机关的根本职责。各级纪委要找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能定位,强化监督执纪,加大问责力度。”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切实担起监督执纪问责重任,把正风反腐继续引向深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只有明确职责定位,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断强化自身建设,才能打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场硬仗。治病是为了救人,时刻把纪律挺在前面
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纪委的主要责任就是监督执纪问责。党章明确规定,纪委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而监督执纪问责,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
从近些年查处的贪腐案件来看,一些领导干部从“好同志”到“阶下囚”绝非一朝一夕,“几顿饭,几杯酒,几张卡,温水煮青蛙,不知不觉,一失足成千古恨。”对于领导干部出现的苗头性问题,如果纪检部门能够及时知悉并予以当头棒喝的话,他们也许不至于最终锒铛入狱,甚至于废职亡家。
在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看来,纪委发挥监督功能,时刻把纪律挺在前面,根本目的在于治病救人。“很多干部都是从基层做起,一步一步慢慢地成长起来的。在这过程中,不仅他们本人付出了努力,党组织更是投入了大量的心血。如果对领导干部犯的错不予理会和纠正,实则是对党和干部的不负责任。”正所谓,“惩治,治是根本,惩是为了治。”如果纪委在干部出现苗头性问题时就及时咬耳朵、扯袖子,在执纪方面抓得很紧,时刻管住纪律、看住权力的话,就能让他们避免犯法,对干部来说则是真正的关心和爱护。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也是我们党从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深刻的历史教训中总结出来的。“在党的历史上,确实有过曲折,存在过‘为惩而惩’的情况,那样做出发点就不是为了帮助同志。”中央党校教授高中华坦言。
历史的经验和教训是最好的教科书。在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指导下,纪委的职责定位、工作方式、行事作风也要随之改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化职能转变,守住依“纪”进行监督执纪问责这一定位,从严审查党员领导干部的违纪行为,尤其是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的行为;要深化方式转变,接到问题反映就要找本人核实,谈话函询、及时诫勉,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要深化作风转变,进一步增强纪检干部履职尽责的能力,真正做到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只有守住本职,聚焦聚焦再聚焦,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才能充分履行好党章赋予的职责。
用好“四种形态”,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
2015年9月,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提出要实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1月29日,中纪委官网发布消息,对许爱民、颜世元、韩志然、孙清云等10名中管干部予以党纪重处分并作出重大职务调整。通报称,“江西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许爱民因严重违纪,受到开除党籍处分,降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山东省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颜世元因严重违纪,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降为副厅级非领导职务;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韩志然因严重违纪,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降为副厅级非领导职务……”
一次性公布10名受到党纪重处分的中管干部,党的十八大以来还是头一回。力度之大,彰显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也是纪委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具体体现。
“‘四种形态’是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创新思想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有助于构建党内监督体系,为党的执政体系建设提供长久的、根本性纪律支撑,为党员干部的整个政治生涯构建行之有效的监督体系。”高波表示。
在中央党校教授辛鸣看来,纪委用好“四种形态”,从严监督执纪,既是做好本职工作的体现,也是对领导干部的关爱。“过去,纪委对待领导干部的方式主要有两种;要么高高举起,轻轻放下,不当回事;要么就等‘养大了’再办,一处理就‘算总账’,让一些领导干部一夜之间从‘好同志’变成‘阶下囚’,这种‘要么不出手,出手就很重’的做法对领导干部来说不能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涵盖了领导干部在违纪上所有的可能程度,从而让纪律处分更加恰如其分,不会要么偏轻,要么偏重。有了这‘四种形态’,领导干部犯了什么错,都可以依照相应形态对照处理。错误程度不同,处分的程度就不同。对犯了小错误的领导干部给予轻处分,能够让其深受警醒,从而悬崖勒马,而对别的同志来说,也能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辛鸣说。
运用好“四种形态”,关键在于担当。各级纪检机关必须依纪监督、从严执纪,时刻做到以纪律为戒尺,对领导干部的任何苗头性问题要早发现早处置。只有及时治“病树”,拔“烂树”,才能保护好整片“森林”。
强化自身建设,提升监督执纪问责的能力水平
打铁还需自身硬。纪检监察机关肩负着维护党纪政纪、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职责,承载着党的重托和人民群众的期望,其自身的素质、能力和作风如何,直接关系到反腐倡廉建设的成效,直接影响到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
王岐山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毫不避讳地指出,“纪检监察机关在思想认识、理念思路、方法措施上,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还存在不少差距,有的监督缺失、执纪不严,问责不力;纪检监察干部在新形势下存在着能力不足的危险,有的作风不实、律己不严……”
如今,要落实好“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这也要求纪检干部具有更高的能力和水平。辛鸣说,“过去,处理违纪干部的时候,模式比较单一,要么不当回事、不予追究,要么就等查清楚之后,直接移交司法机关。现在,有了‘四种形态’,而每种形态里又包含不同的处理形式,这要求纪检干部在监督执纪时更加细致、准确、有针对性。要让被处分的干部对处理结果心服口服,既不能该重不重,让违纪者心存侥幸,也不能该轻不轻,让干部心生怨恨。”
党建专家指出,纪检监察干部要对自己有更高的要求,要在“德”和“能”两方面下功夫,既要强化党性、坚定政治立场、提高敏锐性,又要进一步提升业务水平,充分掌握党的理论、方针、路线、政策,对“四种形态”、党的纪律有深刻把握,从而真正做到监督执纪问责的专业化和精细化。
高波认为,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要加快“三转”,牢记纪委姓纪、在纪言纪,扎实研究“四种形态”“五种方式”“六大纪律”,进一步聚焦工作重点,转变理念思路,提升工作方法,切实做到抓早抓小,有效清除问题存量,坚决遏制问题增量,从而让政治生态真正实现山清水秀。(记者 孟祥夫)
编辑:贺心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