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觉以《条例》为准绳 充分发挥县委领导核心作用
新修订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为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地方党委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县级党委是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具体实践者和推动者,必须把《条例》作为准绳,坚持四个“有机统一”,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在县域更好地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一、坚持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创造性开展工作有机统一。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在我们党的组织机构和国家政权结构中,县一级处在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县委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一线指挥部’”。实际工作中,这个“指挥部”下达什么“指令”、往哪个方向“指挥”,是个十分重大的问题。《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必须“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本地区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这就要求,县委必须将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创造性开展工作有机统一、紧密结合。一方面,必须坚决维护中央权威,保证中央政令畅通,所作出的任何决策、每项部署,都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牢牢把握“贯彻中央决策部署”这个根本,坚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动摇、不含糊,决不允许妄议中央、阳奉阴违,决不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能挑肥拣瘦、选择性落实,真正把好方向、抓好大事、出好思路,保证全县各项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有序地发展。另一方面,要发挥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主动性创造性,紧扣中央的大政方针,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在贯彻落实上搞好结合,在融会贯通上做好文章,形成各具特色的发展路径。比如,实施脱贫攻坚工程是中央部署的重要任务,但县情不同,实现脱贫的路径、措施、方法也不尽相同,县委要把自身的优势差距分析透,把精准扶贫、分类扶持的政策落实好,找出最适合本地的脱贫致富之路。
二、坚持领导经济社会发展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有机统一。县一级处于壮大县域经济的最前沿、统筹城乡发展的结合点,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重、压力大。同时,又直接面对镇、村基层,是抓好抓实党的建设、夯实党执政根基的关键。如何摆布好抓党建与促发展的关系,防止“一手软、一手硬”,防止“两张皮”,是县级党委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条例》明确提出地方党委两个“全面”的重要职责,即对本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本地区党建全面负责。此外,还对书记、专职副书记、常委会其他委员的从严治党责任都进行了明确,这为县级党委做到领导经济社会发展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有机统一、抓党建促发展,提供了制度遵循和方法指导。一要真正将党的建设与中心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提升。抓党建与抓发展既不相互孤立、更不相互矛盾,关键是要找准结合点切入点。比如,要通过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脱贫攻坚、创新社会治理;通过树立正确用人导向,引导干部推动发展、服务群众;通过牵头抓总做好人才工作,服务创新驱动、支撑科学发展,真正实现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二要以党建工作为促发展、推改革、保稳定提供坚强保障。当前,要聚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深刻把握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结合县情实际研究谋划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有针对性地讨论解决瓶颈性问题、补齐短板,提升县域发展总体实力。越是在这种情况下,越要重视党的建设,向党建工作要凝聚力、要创造力、要战斗力,把良好的政治生态转化为良好的发展环境。三要切实把从严治党要求抓到位、落到底、管到家、严到份。把党章权威立起来、让党的意识强起来、使党的纪律硬起来,巩固提升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切实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严守规矩纪律,管住大多数、惩戒极少数。县委书记要自觉按照“一心一意谋发展,聚精会神抓党建”要求,既当好推动发展的“一线总指挥”,又当好从严治党的“第一责任人”。
三、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有机统一。过去,一些地方在党委集体领导上注重了常委会,对全会职责定位把握不准确,召开全会通报情况多、讨论重大决策并形成决议少;召开常委会会议时,注重书记和分管常委的意见,其他常委对工作研究思考少、情况了解少、发表具体意见少;在民主与集中的关系上,书记的主导作用比较明显,影响县级党委决策质量。《条例》明确了地方党委全会和常委会的主要职责,强调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强化地方党委的集体领导、常委会的科学决策以及全会的决策和监督作用。下一步,一是强化全会的作用。严格按照《条例》要求,高度重视、切实发挥好县委委员作用。会前,将会议议题提前通知委员,让委员有充足的时间深入思考,做好准备;会中,安排充分的时间让委员审议和讨论;会后,将决策实施情况及时向委员通报,接受委员监督。注重发挥党代会代表作用,有计划地邀请党代会代表列席全会或常委会会议等重要会议,闭会期间定期组织党代会代表开展专题调研、提案提议等活动,充分听取意见建议。二是要完善常委会决策机制。严格遵守常委会职责,不能以常委会代替全会。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等原则,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充分听取意见、严格评估审查,实行重大事项票决制,表决实行书记末位表态制等,更好地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防止“家长制”“一言堂”。三是要强化“分工不分家”意识。落实常委分工负责制,加强对县委常委的政策水平、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的锻炼提升,使每名常委都能够独当一面、处理复杂问题、抓好分管领域的工作。同时,强化大局意识,分工不分家,每名常委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避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四、坚持党委领导和支持保证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机统一。《条例》规定:地方党委要“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等依法依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这就要求县委把加强党的领导与保证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机统一起来,通过国家机关和政协组织依法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发挥好县级人大、政府、政协、“法检”两院等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定期听取汇报,严格履职考核,充分调动国家机关和政协组织的积极性能动性,使县委能够集中精力把方向、管大局、抓大事,既能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又不大包大揽、越俎代庖。带头依法办事,时刻牢记自己手中的权力既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政治责任,也是一种法治责任,决不把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置身于法律之外。充分发挥县委委员中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等单位负责人的作用,科学合理协调各部门的工作,为国家机关和政协组织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保证。
(作者为中共山东省兰陵县委书记)
编辑:贺心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