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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治理能力法治化与绿色发展

    发表时间:2016-04-10 00:00 内容来源:大河网

    编号:201600003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绿色发展理念后,今年全国两会上绿色发展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上,一定要树立大局观、长远观、整体观,坚持保护优先,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毋庸讳言,历经环境污染和资源过耗的巨大代价后,绿色发展已经日益成为举国上下的共识。推动绿色发展,要靠全社会的努力,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更要通过国家治理能力法治化保障绿色发展理念的全面实现。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也是实现绿色发展的必由之路。法治思维为国家治理注入了良法的基本价值,法治方式为国家治理提供了善治的创新机制。由此,国家治理能力法治化是坚持环保优先,治理生态环境,从而实现绿色发展的根本路径。

      国家治理能力,既指各级政府主体对国家治理体系的执行力,也指国家治理体系的运行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适应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总进程,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提高国家机构履职能力。国家治理能力法治化就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从而实现党、国家和社会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不断提高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效治理国家的能力。鉴于生态环境的公共物品属性,政府在绿色发展进程中理所应当发挥主导作用。面对当前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危机,政府只有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严格履行生态环境管理职能,全面提升政府生态治理的法治化,才能有效实现绿色发展。

      第一,要依法明晰整合政府部门的绿色发展职能。绿色发展涉及社会、经济、文化、生态等多个方面,需要多部门协调配合才能实现。目前政府行政系统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的部门众多,职能交叉,权责不明。政府各职能部门首先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自己所承担的环境保护职能,科学定位其在绿色发展中的功能地位,并依法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职能履行的协调对接,以确保绿色发展整体职能的完成和实现。同时,绿色发展的整体性也需要各部门、各区域的协同配合,而这种协调配合只有在法治思维指导下,遵循法治程序,才能使各部门、各区域间的交流与合作有效推进。否则,在人治思维影响下的多部门合作就会因“经济人利益”而导致多部门各自为政,从而损害绿色发展的整体利益。

      第二,要建设依法治理的服务型政府。在绿色发展进程中,政府不能一味的使用传统控制-命令模式开展环境治理,而应根据时代发展要求建设讲法治的服务型政府。近年来屡次发生的“环境邻避运动”导致“一建就闹、一闹就停”的困境。解决这种困境一方面要主动简政放权,简化项目前置审批事项,加强对环境项目的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管,比如制定严格的环境标准、加大跟踪问责力度、实行重大事项备案制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监督作用等措施。同时转变环境治理观念和执法方式,从传统管控企业排污到引导鼓励企业转型升级,从单一惩罚污染行为到引领全民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另一方面,在自身遵从法律的同时,也要努力提高整个社会的法治意识,让公民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自觉维护公共部门正当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且,政府对绿色发展的相关决策也必须要在公开透明的话语空间里确立可以统一适用的规则体系,通过遵循明确的规程赢得社会信任,从而进一步促进政府信用体系建设。

      第三,要坚持多元化协同推进绿色发展。尽管政府在绿色发展中起着引领和主导作用,但并不意味着政府是绿色发展的唯一主体。绿色发展具有全局性,整体性,必须充分发挥全社会的力量,通过运用多种方法和手段才能实现绿色发展。近年来,公众生态参与在环境政策制定等生态保护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公众生态参与有利于解决生态保护中的利益冲突、建立信任,促进环保立法的实施,并能够弥补政府在发现纠正环境违法行为方面信息人力不足的缺陷。作为国家权力机器,政府应着力把握绿色发展的运行方向和发展目标,重点实施整体社会经济的宏观调控。要强调市场主体的重要作用,摒弃人治和权力思维,让法治思维贯穿于绿色发展的全过程,运用法治方式统筹协调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同时,在有关绿色发展的权力运行中,要把公众参与、专家研讨、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绿色发展的决策制度科学合理,并采取“政府管理、市场调节、社会调整”等综合调整机制,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综合善治机制,从而真正促进绿色发展的实现。

      (作者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书记、教授)

    编辑:贺心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