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高地座谈会
聚焦省十次党代会
我们爱学习

    健全容错纠错机制要做好这几方面工作

    发表时间:2017-02-08 00:00 内容来源:大河网-河南日报

       原标题:对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思考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指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这一论述释放出一个鲜明的信号,那就是改革发展过程中要宽容“探索性失误”,为那些敢于改革、敢于创新的干部排除后顾之忧。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广大领导干部要创造性地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据实际情况科学有效地解决各种复杂问题,在制度和规矩的范围内大胆闯、大胆试、大胆干,打造不畏艰难、勇于担当的良好氛围。要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支持和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

       明晰容错纠错的内容。一是明确容错纠错的原则。容错纠错要以支持实干、鼓励创新为原则,树立和强化为创新者容、为担当者容、为实干者容的鲜明导向,其保护的对象是作风正派、敢作敢为的好干部。不违反党纪国法的禁止性规定、符合中央大政方针、经过民主决策程序、出于公心、善意履职、积极担当作为等,应成为各地确定免责的一致原则。二是明确容错纠错的界限。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过程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三个区分开来”清楚地划分容错机制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哪些错误和失误是可以纳入容错机制的,哪些错误和失误是要接受处罚的,为我们提升容错机制的科学性提供了根本遵循。因此,对干部容错免责,核心是要划清因乱作为而犯错与因敢作为而失误的界限,划清干部失误、错误与违纪违法行为的界限,为干部干事创业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与政治生态。三是制定完备的权责清单和负面清单。在坚持容错机制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各地各部门应该结合具体情况,厘清哪些错误能容、哪些错误不能容。要细化容错情形,明确免责措施,把因独断专行、违背程序和规律、违背科学而作出的决策排除在免责范围之外,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都要严肃追责。通过权责清单明确什么该干,通过负面清单明确什么不能干,对列入负面清单的决策失误追究责任,对未列入负面清单的决策失误一般不追究责任。

       制定规范的容错纠错程序。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容错免责,应有严格的认定程序,通过规范的程序对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完善操作流程,细化申请、核查、认定、实施、答复等步骤和环节,保证程序公开,阳光运行。容错机制的最终裁定,应由纪检机关、组织部门负责。相关单位和个人因工作失误受到追责时,可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免责申请,纪检检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受理申请后,及时开展调查核实,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并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确保容错纠错机制的严肃和权威。

       容错纠错要公开透明。一是容错纠错机制的制定要公开。在制定容错纠错机制的过程中要广泛征求民众和专家的意见,尤其是对于容错范围的确定,应该广泛讨论,听取不同的意见和建议,最大限度地细化具体制度,提高可操作性,保证制定内容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二是容错纠错机制的运行要公开。容错纠错机制虽然针对的是领导干部,但是这项机制启动后,除了按照法律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政府应公开容错纠错机制的运行过程,让容错纠错在大众的监督下进行,调动全社会监督和参与改革实践的热情。

       健全申诉救济机制。容错纠错机制要和救济机制结合起来,形成正面激励和负面惩罚双管齐下的制度合力。科学认证和判定个人责任,让“犯错者”有辩解的机会,允许责任人和当事人申辩申诉,保证他们的合法权利。在问责决定前,允许责任人和当事人举证解释,同时引入第三方评价,综合考虑是否应当容错。要以反馈的事实和评估的结果为依据,看所犯之错是否容许,并通过科学合理的评估机制来判定结果。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免于追究纪律责任的,可以通过谈心交流、通报等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帮助其放下思想包袱,大胆工作。

       (作者薛瑞汉单位:省委党校)

    编辑:贺心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