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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保环保督察步入常态取得长效

    发表时间:2017-08-18 00:00 内容来源:大河网-河南日报

       环保督察制度的建立是我国环境监管模式的重大变革,是落实生态文明“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核心制度安排,目的在于通过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履职情况的督察,向下有效传导环保压力,减少环保不作为、乱作为以及权力寻租,形成地方政府及党政领导干部环保的内在动力,落实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认清环保督察中暴露的问题

      截至目前,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已经对23个省(市、自治区)完成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取得实效。近期公布的第三批督察反馈意见,其篇幅之长、数据之详、陈述之细、措辞之严、批评之直接令人震撼,可见中央环保督察组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调查工作,敢于动真碰硬。督察反馈释放了非常强烈的生态环保信号,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致力建设生态文明、狠抓环保整治不放松的坚定决心。

      在我们为环保督察拍手叫好之后,亟须对督察中暴露出的问题作深入的剖析。一些地方政府和党政领导干部采取随意提升考核结果、虚报整治项目、限制对企业开展环境执法检查等不当手段,对环保督察造成很大阻力。一些地方政府与市场中的企业一样,有一本自己的“成本—收益”账,在决策和行动之前已经反复权衡过支出收益比。他们认为,只有“金山银山”才是实实在在的政绩,“绿水青山”只是虚化的、无法衡量的“水中花”“镜中月”。经济发展搞上去,仕途就一路高歌;环境质量好不好无关紧要,环境保护动真格则出力不讨好。因此,为了经济发展,一些地方政府大力招商,不敢得罪利税大户,对明摆着的污染视而不见,还不惜主动出面为企业降低环保门槛,扫平环保障碍。

      以制度建设保证环保督察取得长效

      为解决一些地方政府对环保不作为的问题,就要保证环保督察制度的自我运行内生机制,冲破环保阻力,使环保督察步入常态取得长效,真正实现传导横到边、纵到底。

      第一,抛弃“运动战”思维,以制度确保可持续。从中央环保督察前三批的督察效果看,的确是立竿见影、鼓舞人心,各省对待督察组交办的案件积极主动,做到有错就改。因此,全社会对环保督察制度寄予了更高的期待。要使环保督察摆脱“运动战”而升级为“持久战”,就要在实践探索中不断地完善环保督察制度措施。首先,环保督察要常态化。根据中央环保督察组的部署,今后每两年要对全国所有省市区督察一遍,各省市也开始建立完善地方环保督察制度,这是步入常态化的开始。其次,督察形式要多样化。可以建立环保履职年度报告制度、群众举报处理平台和信息公开制度、环保专项督察制度等,丰富督察形式,拓展督察渠道。再次,督察程序要科学化。此前的中央环保督察在进驻之前已声势浩大,各地均提前做了大量迎检准备,其中不乏关闭污染企业、叫停合规企业的正常生产等临时“应急”措施,因而呈现在督察组眼前的并不完全是现实情况。为保证督察实效,建议科学设计督察程序步骤,例如督察不发文、不打招呼、不定时“回头看”等,不给弄虚作假者可乘之机。最后,督察制度要法治化。在经过探索总结,取得成熟经验之后,应适时将环保督察制度上升为法律制度,纳入法治化轨道。

      第二,进一步细化、硬化政府绩效考核环保指标评价标准。目前虽然已经出台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绝大多数地方政府也将环境保护纳入目标绩效考核体系,但是资源环境保护考核项目尚显粗疏,并且在综合考核中的比重没有硬性要求。在一些地区,环境保护考核的重要性仅仅停留在口号上和文件中,如2016年安徽省对各地市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中生态环境指标权重由上年14.6%~22.3%下降到13.5%~20.5%,2014年蚌埠等4市大气污染治理考核结果由不合格摇身变为良好或合格,今年淮南市政府对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和指标没有环境保护相关内容。在目前的环境保护形势下,必须为绩效考核中的环保内容和指标设定硬杠杠。首先,细化资源环境保护考核内容细目。其次,高标准确定环境保护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中的分量占比。再次,明确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中生态环境指标权重只升不降。

      第三,进一步完善环保问责制度,将生态受损终身追责落到实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是督促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环境职责的制度保障。从目前的法律及相关规定来看,尚需出台操作性强的细则和配套制度措施,进一步明确问责标准、问责流程、问责救济等,让终身追责落地生根。此外,还要保证问责结果透明,重大典型环保问责案例要向社会公示,让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心生敬畏、行有底线、责无旁贷。⑩6

      (作者李昌凤系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

    编辑: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