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和探索

来源:大河网
时间:2017-12-01 15:57

  准确把握并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基本遵循,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深化、细化和具体化,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尤其对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而言,如何在当前深化国企改革的历史浪潮中,通过实践好“四种形态”,在企业内部弘扬清风正气、维护公平正义,锻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敢打敢拼敢闯的党员干部队伍,为企业改革脱困和转型发展清障排阻、助力护航,显得尤为重要、尤为迫切。

  一、国有企业实践“四种形态”的重要性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也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是我国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国有企业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做出了突出贡献。但从近年来中央巡视发现的问题看,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党的观念淡漠、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乃至贪污腐败等问题,一定程度影响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大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为国有企业强化党内监督、加强纪律建设提供了新动力、新指南、新手段。实践运用好“四种形态”,是国有企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国有企业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有利于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在国有企业的贯彻执行,有利于国有企业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群众工作优势转化为企业竞争优势、创新优势和科学发展优势,推动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当前国有企业实践“四种形态”面临的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问题。部分纪检监察干部在监督执纪问责过程中仍存在惯性思维,对“四种形态”把握和运用的不到位。有的存在错误的办案政绩观,仍把主要精力放在查办案件特别是查办大案要案上;有的简单认为实践“第一种形态”、抓早抓小就是抓廉政教育和惩防体系建设,而忽视了动辄则咎,对一些情节不是很严重的违规违纪问题,或者线索不是很清晰、证据不是很充足的问题重视不够、处置不及时,没有做到及时红脸出汗、咬耳扯袖;有的错误分析了形势,错把“四种形态”当成处置问题线索、处分违纪人员的标准,不是通过努力工作推动实现“四种形态”,而是通过大案变小案、小案变红脸人为制造“四种形态”,没有真正理解实践“四种形态”的重大意义和深刻内涵,思想认识仍不到位。

  二是实践运用问题。在具体实践运用“四种形态”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困惑和问题:1.配套制度缺乏。围绕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现途径和具体方法,缺乏相适应的配套制度,在实践中难以将“四种形态”贯穿于线索处置、执纪审查和案件审理全过程,易导致“四种形态”理念化、口号化,缺乏操作性和指导性。2.“四种形态”界限难以准确划分。党纪处分和问责处理方式与“四种形态”应该如何衔接,哪一类问题可以通过红脸出汗解决,哪一类问题需要给予轻处分,哪一类问题需要给予重处分,哪一类问题必须移送司法等,在具体操作中难以清晰界定。3.工作标准不统一。在具体工作中面对种类繁多、或轻或重的违规违纪情形,究竟何种情形适用于何种形态,不同形态又有哪些不同的实践方式等,没有统一的处置标准和处置方式。

  三是能力素质问题。实践“四种形态”,特别是红脸出汗成常态,对纪检监察干部而言任务不是更轻而是更重了,对纪检监察干部的能力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与之对比,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尚不到位,整体能力素质普遍偏低,无论是思想政治工作水平还是监督执纪业务素质,与实践“四种形态”工作实际需要不适应,力量明显不足。在现有纪检监察体制机制下,国企纪检监察机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偏低,监督执纪问责权限和手段有限,监督执纪过程中受同级党政领导影响和制约较大,一些同志仍显底气不足,甚至有畏难情绪,存在红脸出汗的事碍于情面不愿干、给人处分的事怕得罪人不敢干、复杂大案要案手段能力有限干不了等问题,很难做到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很难让红脸出汗、咬耳扯袖成为常态。

  三、国有企业实践“四种形态”的具体措施

  一是细化责任体系,厘清责任界线。细化落实“四种形态”内容,抓好责任分解,明确党委、纪委和职能部门在实践“四种形态”中的任务和要求,增强指导性和操作性。健全责任体系,重点突出党委主要领导的责任,抓好责任链条的细化分工和向下延伸,形成环环相扣的主体责任闭环效应。同时,加大对落实“四种形态”不力的组织和个人的追责力度,确保“四种形态”刚性执行。坚持逐级组织开展基层党组织书记向上级纪委述责述廉,一级抓一级,逐级加压发力,不断强化基层党组织主体责任意识和党组织书记第一责任人意识,敦促他们重视并支持纪委履行监督责任。严格落实“两个责任”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办法,坚决实施“一案双查”和“一案双究”,以问责推动责任落实。

  二是强化纪律思维,推动观念转变。一方面,各级党组织对党员干部要加强教育引导,教育党员干部诚恳接受组织上的提醒和批评,自觉做到防微杜渐、知止收手。另一方面,要通过教育和宣讲,引导各级纪检监察机构打破惯性思维,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将实践“四种形态”作为衡量标准,明确查办一般违纪案件是成绩,开展谈话函询、给予轻处分和组织处理、为干部澄清事实同样也是成绩,推动转变执纪理念和执纪方式。国有企业要在推动实施和检查考核等方面,探索实践“四种形态”的具体措施,固化和量化实践“四种形态”的具体经验和做法。

  三是创新方式方法,提升综合效果。加强政治思想引导,推动党员干部及早深刻认识错误,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理,实现由后一种形态向前一种形态的转化。建立党员干部廉政状况动态分析机制,拓宽信访线索获取渠道、丰富获取方式,努力构建全员全天候全方位的监督体系,让各类违纪问题无可遁形,及时发现并予以恰当处理。多用活用约谈函询,平时对党员干部管的严一些,紧盯并及时处理“小节”问题,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警示,避免党员干部破纪乃至破法。定期开展对纪律处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受处分党员的职务、职级、待遇调整、权利限制等事项落实到位。

  作者简介:李跃利

编辑:娄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