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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和解:证券行政执法新尝试

    发表时间:2018-08-14 08:08 内容来源:人民日报

      提高行政效率 保护投资者利益

      行政和解:证券行政执法新尝试

      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新模式、新业态在证券市场不断涌现,证券期货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也愈加复杂、隐蔽。我国证券监管部门采取多种手段,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些监管手段主要包括证券经营业务的行政许可审批、证券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日常经营监管等,表现出监督的强制性。但要达到理想的监管效果,仅依靠行政机关单一力量并不够。因此中国证监会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制定了《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15年公布施行,在证券监管领域试行行政和解制度。这体现了政府监管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相结合的特点,契合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的理念,不仅可以发挥行政执法机关的作用,也可以借助行政相对人及利益相关方的力量,共同加强证券行业监管,有效减轻行政压力,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根据《实施办法》,行政和解是指证监会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行为进行调查执法的过程中,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与其就改正涉嫌违法行为、消除涉嫌违法行为不良后果、交纳行政和解金等达成行政和解协议,并据此终止调查执法程序的行为。

      行政和解有别于以往执法机关单方主导整个执法过程的模式,在行政相对人依法主动提出行政和解申请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在法定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根据申请内容决定是否与行政相对人进行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是一种行政相对人参与其中的、通过协商实现行政目的的争议解决方法。作为一种较为柔性的证券行政执法模式,行政和解具有提高行政效率、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等多方面优势。

      行政和解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根据证监会发布的数据,2017年证券监管部门受理各类违法违规有效线索625件,全年新启动调查478起,立案调查312起。面对这样大量的查证任务,传统的证券执法手段负担较重。行政和解可以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手段之外,通过协商、协议的方式,及时有效处理案件,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执法成本,并能体现公众参与、意思自治和协商。

      行政和解有利于促进证券市场秩序恢复。行政执法中,有些案件案情比较复杂,执法机构很难在短时间内结案,不仅行政机关面临巨大调查压力,行政相对人也长期处于监管部门调查之下,其生产经营必然受到影响。在行政和解制度下,行政相对人通过主动申请,在符合条件时与行政机关达成和解,可以使其尽快纠正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有助于维持正常市场秩序。

      行政和解有利于促进惩处违法与保护投资者利益之间的平衡。在传统行政执法模式下,行政机关比较注重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强制或行政处罚,投资者的损失往往需要寻求民事诉讼救济。而在民事诉讼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投资者难以获取有效证据,存在举证困难,要承担费时费力最后却得不到赔偿的风险。在行政和解制度下,投资者作为利益相关人,有机会在和解金处理过程中表达意愿、陈述损失。在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下,投资者的损失可以通过和解金得到弥补,其利益能够得到更为有力的保护。

      (作者张苏昱 张 冉 李 晶单位: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编辑:贺心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