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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造新时代民事行政检察版的“枫桥经验”

    发表时间:2018-09-19 08:41 内容来源:大河网-河南日报

      今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55周年暨习近平同志指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15周年。“枫桥经验”历久弥新,意义重大,其精神实质就是在党的领导下,依靠和发动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坚持和发展好“枫桥经验”,是检察机关讲政治、顾大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特别是当前越来越多的民事行政案件进入检察环节,检察机关化解矛盾纠纷的任务越来越重,办案要求越来越高,检察官直接面对群众释法说理、息诉息访的工作也越来越常态化,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坚持和发展好“枫桥经验”,更有其现实意义。

      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

      我们在接待群众来访时,常常遇到这种情况:有的案件并没有办错,但群众却感觉司法不公正,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反复告访不止。近年来检察机关受理的民事行政监督申请案件持续上升。分析这些案件产生的原因,其中有对公正理解的差异,有个别司法不规范,更多还是群众反映的问题没有得到切实解决,矛盾层层上交,小事拖大;或是司法机关自说自话,就案办案、机械执法,释法说理不充分,群众工作不到位,群众不满意。

      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新时代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司法需求升级。人民群众不仅要求“告状有门”,还期待严格依法办案,文明公正司法;不仅要求实体公正、结果公平,还期待程序公正、机会公平、过程公开,能够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不仅要求明辨是非曲直,还期待解决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不仅要求维护个人利益,还期待检察机关在维护公共利益上发挥更大作用,履行更大责任。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主动对接群众已经升级的司法需求,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努力提供更优质、更实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必须坚持和发展好“枫桥经验”,走专群结合的路子,既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多做以案释法普法、化解矛盾的工作,减少办案“负产出”;又注重依靠群众自治力量,多做调解和解、息诉罢访的工作;注重发挥基层作用,层层压实责任,多做理顺情绪、源头治理的工作,真正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切切实实地“感受到”公平正义。

      形成以息诉止争为导向的工作方式

      解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遇到的问题,关键是推动转型发展,由过去的粗放式发展向精细化、内涵式发展转变,提升监督质效。具体到司法办案中,要转变工作方式,以息诉止争为导向,把化解矛盾、解决问题贯穿始终。

      改进作风。坚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用焦裕禄同志对待群众的那股亲劲司法办案,用群众听得清、听得懂、听得进的语言释法说理。尤其要带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处理群众诉求,耐心倾听、换位思考,帮助其理清思路、指明出路,必要时辅之以心理疏导,让群众带着疑惑、抱怨、问题而来,带着明白、满意、出路而去。只要扑下身子做工作,一定能够见成效:一些诉求满足不了,决定改变不了,但可以得到理解、落个明白;有的不一定服气,但至少能够化解怨气。

      改进方式。注重把息诉放在与办案同等重要的位置,及时就地化解矛盾。在受理案件时,提前告知当事群众,诉讼有风险,官司有输赢,引导合理预期,理性对待可能的不利结果。在审查案件过程中,承办人既要审查书面卷宗,又要倾听群众诉求,充分听取当事人申请监督的事实和理由,必要时与承办法官见面,深入了解情况;同时加强与双方当事人的沟通,及时依法提出和解建议,引导双方自愿和解息诉。在作出支持或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时,特别是不受理、不支持监督申请,或终结审查、撤回监督意见,既要在相关法律文书中充分释法说理,又要向当事人耐心说明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并制作释法说理或答疑记录,最大限度争取理解认同,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纠纷。同时,要注意收集整理包括不支持监督申请在内的典型案例,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加强宣传解读,开展以案释法,旗帜鲜明表明检察机关的立场观点标准,发挥好典型案件在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合理预期、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改进方法。坚持多方参与,注重借力借智,共同开展情绪疏解、矛盾化解、案件调解的工作,开展线索筛选、代理申诉、听证息诉的工作,形成合力。比如,对于少数矛盾冲突激烈、闹访缠访风险大的案件,在作出处理决定前或者息诉过程中,可以根据《河南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公开听证制度(试行)》,邀请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律师等参与,进行公开听证。坚持多管齐下,注重发挥检调对接工作机制作用,主动对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矛盾调处中心,对于有和解条件的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积极引导、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谅解。坚持多措并举,注重解决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对于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的案件,如果当事人生活确有困难的,加强与控告申诉、基层检察室等的沟通协调,通过司法救助、社会救助等方式促进息诉息访。

      完善以责任落实为基础的工作机制

      坚持发展好“枫桥经验”,必须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重心放在基层、放在办案一线,切实抓好责任落实,抓好机制保障。

      完善办案程序规定。研究制定民事行政检察办案息诉一体化制度规定,把风险告知、释法说理、调解促和作为办理民事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作为法律文书的重要内容;明确开展心理咨询、律师代理申诉、公开听证、司法救助、社会救助的条件和程序;制定线索筛选、典型案例收集发布解读的标准和办法;完善检调对接工作机制,明确开展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具体操作规定。

      完善责任落实机制。民事行政检察息诉工作主要由基层人民检察院负责。对于裁判结果监督案件的息诉工作,民事案件由一审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行政案件由原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负责;对于审判行为、执行活动监督案件的息诉工作,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作出处理决定的检察机关,应当将案件基本情况和相关文书及时送达前述人民检察院,搞好工作衔接。各级院承办人要与当事人见面,充分听取意见,具体做好风险评估、释法说理、化解矛盾等工作。省市院要加强对息诉息访工作责任落实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负责任,激化矛盾,或不敢担当,推卸责任,随意上交矛盾,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问责。

      完善考评激励机制。树牢正确检察业绩观,强调挤水分、重规范、出精品,完善以质量效果为核心的考核评价体系,把息诉息访工作作为重要指标,与评先评优、干部使用挂钩,引导基层一线干警自觉做好息诉息访工作,提高监督质效。认真总结安阳北关区院、开封祥符区院等地做法,鼓励基层创新,形成正确导向,努力打造新时代民事行政检察版“枫桥经验”。(作者李自民系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编辑:贺心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