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高地座谈会
聚焦省十次党代会
我们爱学习

    论社会形态的两个层级

    发表时间:2018-10-29 09:52 内容来源:《马克思列宁主义研究》

    论社会形态的两个层级

    ——“五大社会形态”理论的新阐释

      作者简介:刘建军,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872

      原发信息:《中国人民大学学报》(京)2018年第20182期 第37-46页

      内容提要:在历史发展的“五大社会形态”中包含着两个层次:原始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属于第一层级的社会形态,是大尺度社会形态,而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则是第二层级的社会形态,是小尺度社会形态。原始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都拥有长得不可比拟的时间跨度,为了能够更确切地理解这两个社会形态,我们可以合理地推测:它们内部都应该包含着一系列第二层级的社会形态,而且这些社会形态都具有自身演化和依次替代的历史规律。共产主义社会不是单一的而是复合的,它其实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一个新纪元,其中包含着一系列有待展开的社会形态,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是其第一个社会形态。采用这样的历史哲学框架,有利于解释人类历史的未来发展,也有利于更好地定位我们所处的历史方位。

      关 键 词:社会形态/第一层级社会形态/第二层级社会形态/共产主义社会

      标题注释:中国人民大学品牌研究计划“思想政治教育基本文献与基本问题研究”(10XNI009)三期资助项目。

      社会形态分析法是马克思主义研究人类历史发展的基本方法。马克思恩格斯在揭示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基础上,通过对社会形态的划分,描述了人类历史从原始社会出发,经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走向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规律和趋势。这样一种五大社会形态依次更替的公式表面看来非常简单,但它为人类发展的自我认识提供了一条最基本的线索,就像一把钥匙打开了人类历史发展的谜锁,就像一道闪电照亮了人类行进的路程。可以说,马克思主义关于五大社会形态的理论对于人类历史认识的意义是怎样估计都不过分的。当然,任何理论都不可能十全十美,五大社会形态理论同样如此。后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者,还要结合新的历史发展和知识进步,继续深化对五大社会形态的认识,丰富和完善五大社会形态理论。

      一、问题的提出:五大社会形态的时间比例

      如果我们仔细地考察五大社会形态各自的时间跨度,就会发现它们彼此是很不成比例的。其中存在着两个差别甚大的数量级:原始社会和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的时间跨度以百万年计,而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时间跨度则以千年甚至百年计。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不过几千年,资本主义社会只有几百年,还在行进之中。原始社会的历史极其漫长,我们至今还不能精确地予以表述。考古发现表明,人类的历史至少有200万年,也有说法是500万年。“人类进化史在非洲留下最完整的脚印,地球6500万年前出现原猴类,5000万年前出现猿猴类,沙特发现过2900万年前的古猴化石。500万年前非洲猿类进化为人科动物,开始人类起源。”①退一步讲,就按200万年算,其中文明历史还不到1万年,199万年还多是在原始社会。显然,这在时间上是极为不成比例的。

      至于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能持续多少年,我们不得而知。但我们可以想象,人类的未来也将是极其漫长的,它甚至可能比人类的过去还长得多。地球的存在以及太阳系的存在还处于中年时期,在可预见的久远时期之内不会毁灭,因此,尽管我们不能排除因为偶然的天文因素而导致地球毁灭的抽象可能,但我们在研究人类社会的未来发展时,可以假设这些因素并不存在。这样,只要人类没有自我毁灭,那么人类的未来就是非常漫长的。19世纪德国哲学家杜林写道:“如果想到未来的那些千年的系列,那么要靠原始记载来作历史回忆的那很少的几个千年,连同这期间的以往人类状态,是没有多大意义的……人类作为整体来说,还很年轻,如果有朝一日科学的回忆不是以千年而是以万年来计算,那么,我们的制度在精神上不成熟的幼稚状态,对于以后将被视为太古时代的我们的时代来说,将具有无可争辩的意义,不言而喻的前提。”②恩格斯批判了杜林的这段话,但只是批判他否定人类历史和现实的价值,而并未否定人类未来历史的漫长。因为恩格斯也说:“整个人类历史还多么年轻,硬说我们现在的观点具有某种绝对的意义,那是多么可笑”③。如此漫长的未来至少大部分可以归于共产主义社会形态。至于在共产主义社会终结之后的人类未来的问题,在五大社会形态的理论框架中是不存在的。

      共产主义社会的性质和它在人类历史中的地位决定了它自身的发展是一个极为漫长的历史过程。根据马克思主义观点,共产主义社会并不是人类历史的终结,而是真正的人类历史的开端。从进入共产主义社会时起,人类才自觉地创造自己的历史,人们也才真正过上符合人性的社会生活。而共产主义之前的社会,不过是真正的人类历史的史前时期,是一个预备的阶段。在人类进入共产主义社会之后,人类历史将向着未来展开其极其广阔的发展空间。毛泽东在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曾说,共产主义社会可能有几万个阶段。这事实上是把发展的观念,甚至是无限发展的观念带进了我们对共产主义社会的理解。我们假设,即使每一个阶段只有一百年,那么几万个阶段加起来就有几百万年。显然,毛泽东理解的共产主义社会,其时间跨度是与原始社会大体相当,甚至更为漫长的历史过程。

      在五大社会形态的理论模型中,把这样两类时间跨度极为不同的社会形态并列在一起并等量齐观,肯定是不够完善的。当然,我们并不能先验地断定每个社会形态都同样长久,事实上这也是不可能的,总是有的社会形态长些,有的社会形态短些。但是,如果长短的差距完全不成比例,也会破坏理论模型的结构和功能。将一个几百万年之久的社会形态与一个几千年之久的社会形态并列在一起时,其理论解释效力就打了折扣。时间和空间一样,不是空洞的框子,而是同事物存在与变化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相对来讲,更长的历史时间中包含的人类活动的内容就更多更丰富,这是显而易见的。这也正是中国谚语“夜长梦多”所具有的哲学含义。如果说在原始社会中人类历史的发展是十分缓慢的,因而其漫长时间中的有效社会内容可能相对贫乏,那么随着人类历史后来的加速度发展,在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漫长时间中,其社会演变的内容应是十分密集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很难设想用某一个特定的社会形态就能把如此漫长的历史过程一网打尽。如果那样的话,“社会形态”概念在这里就失去了它的意义。

      二、两种不同层级的社会形态

      从时间跨度的大小上可以将五大社会形态划分为两组:原始社会与共产主义社会是一组,它们都是以百万年计的社会形态;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是一组,它们都是以千年或百年计的社会形态。显然,二者之间有着巨大的数量级差异。为什么会这样呢?这种时间跨度的巨大差异在理论上意味着什么呢?

      笔者认为,这是因为它们是两种不同层级的社会形态。原始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是同一个层级,可以称其为第一层级的社会形态;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是同一个层级,可以称其为第二层级的社会形态。第一层级社会形态是大型的甚至超大型的社会形态,而第二层级社会形态则是小型的社会形态。

      社会形态的这两种层级并不是一种简单的并列关系,而是一种包含关系。第一层级的社会形态内部包含着多个第二层级的小型社会形态。也就是说,第二层级的社会形态是第一层级社会形态内部的子形态。比如,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它们虽然是各自独立的社会形态,但都是建立在私有制生产关系基础上的社会形态,所不同的只是私有制的表现形态:奴隶制、封建制、雇佣劳动制。因此,三者实际上同属于一个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大型社会形态,是私有制社会形态的三个子形态。这样,按第一层级来排列,五大社会形态就变为三大社会形态:原始公有制社会、私有制社会、未来公有制社会,或原始无阶级社会、阶级社会、未来无阶级社会。

      在第一层级的三大社会形态中,只有私有制社会或阶级社会形态具体化了,它分化为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三种子形态,但原始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则没有分化出自己的子形态,而只是以第一层级的形式存在着。因此,五大社会形态的理论模型事实上是把两种不同层级的社会形态排列在一起了。这从逻辑上来讲当然是不严谨的,但却是有其认识论上的原因和合理性的。这反映了我们对人类历史的不同阶段认识的先后顺序和不同的详略程度。也就是说,我们是先认识私有制社会形态,后认识原始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而且对前者的认识是详细具体的,而对后者的认识则是笼统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人类几千年来一直是生活在私有制社会和阶级社会之中。私有制社会在历史上展现了自身的内在多样化,依次表现为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这些,文明人类亲身经历并有文字记载,文明社会的思想家们也不断地思考和总结这数千年的历史进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也确认了这三个社会形态的演进。

      原始社会虽然也是人类亲身经历,但是由于文明不发展而没有留下文字记载,而且由于年代极其久远而湮没了各种明显的历史遗迹。正像一个成年人通常不记得自己的婴儿时代一样,对于文明时代的人类来说,原始社会的存在是后来才知道的。只是到了19世纪后期,随着人类学和原始文化学的发展,人们才知道有一个原始的社会,并了解其大体情形。发表于19世纪中叶的《共产党宣言》中有一句话:“至今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④这说明,马克思恩格斯在写作该宣言时还不了解原始社会的情况,因为原始社会还没有阶级和阶级斗争。恩格斯晚年在《共产党宣言》的1888年英文版上,为这句话加了一个注释:“这是指有文字记载的全部历史。在1847年,社会的史前史、成文史以前的社会组织,几乎还没有人知道。后来,哈克斯特豪森发现了俄国的土地公有制,毛勒证明了这种公有制是一切条顿族的历史起源的社会基础,而且人们逐渐发现,农村公社是或者曾经是从印度到爱尔兰的各地社会的原始形态。最后,摩尔根发现了氏族的真正本质及其对部落的关系,这一卓绝发现把这种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内部组织的典型形式揭示出来了。”⑤但是,即使大体上知道了原始社会的典型形式,人们对原始社会的认识仍然是相对笼统而模糊的。人类200万年的历史,我们所知甚少。正因为如此,我们只能用一个笼统的名称来称呼它,用一个社会形态的框架来理解它,还谈不到具体地讨论其中包含的不同社会阶段或社会形态。

      对于共产主义社会形态也是如此。由于共产主义社会还属于人类的未来,人们对它的认识当然也只能是笼统的。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共产主义社会做了内容十分丰富的研究和论述,但他们的论述通常只是原则性的提示,而不是具体细节的描述。这正是他们科学态度的表现,因为对于尚未存在的东西我们当然只能笼统地认识和把握,还谈不到将共产主义社会划分为几个社会形态来加以具体阐述。马克思恩格斯在相当长时间里都是把共产主义社会当作一个统一的社会形态来把握,来展望其基本的特征,只是到马克思晚年的《哥达纲领批判》中,才第一次提出和阐述了共产主义社会的两个阶段,即“第一阶段”和“高级阶段”,也就是说,才开始思考和探索未来社会的发展阶段问题。因此,对他们来说,共产主义社会还只能是作为一个社会形态而存在。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认识的进步,人们对原始社会和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认识会不断深化和具体化,因而也就需要对这两个社会形态进行更具体的阶段划分,在这个过程中将会出现一种需要:用划分社会形态子形态的方式来考察原始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从而会逐渐揭示出原始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中的不同社会形态及其演进。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社会的出现,关于共产主义社会形态的发展阶段问题日益成为需要面对和研究的问题。列宁继承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社会两个阶段的划分,并把这两个阶段分别称为“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这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共识。这种划分为社会主义国家确认历史方位和确定建设任务提供了具体指导和回旋余地,但也带来一些理论的困惑:社会主义社会是不是一个独立的社会形态?它与共产主义社会是什么关系?如果它们同属一个共同的社会形态,那么应该如何来称呼它?在这里,我们至少是遇到了文字处理上的尴尬:我们有时将第五大形态称为“社会主义社会”,有时又称为“共产主义社会”,还有时称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也有时称为“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这说明,对于第五大社会形态,我们遇到了新的问题,也出现了探索的新需要和新契机。

      三、原始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都不是单一的社会形态

      原始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有没有内在丰富性?这种丰富性是否也会呈现为不同类型的社会形态?从历史上看,私有制可以是而且事实上是多样化的,表现为奴隶制、封建制、雇佣劳动制三种基本类型,并因此形成三种不同的社会形态。那么公有制呢?它是单一的还是多样化的呢?如果公有制不是多样化的,那么不论原始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怎样历史漫长且内容丰富,都只能算一个单一的社会形态,而不能划分出不同的社会形态。

      长期以来,人们有一种不自觉的思维习惯,认为公有制都是一样的,但私有制各有各的不同。这样一种不自觉的意识,可能有比较深厚的日常意识基础。托尔斯泰在《安娜·卡列尼娜》的开头说过一句很有名的话:“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这句格言体现的正是这样的思维方式:幸福的家庭模式是单一的,而不幸的家庭则是多样化的,具有多种模式。这样的思维方式是不全面的,它简单化地把矛盾的一方当作单一的,而把另一方当作多样的,没有看到任何一方都是单一性和多样性的统一。法国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傅立叶说过:“幸福或不幸是复杂的,从来都不是简单的。”⑥以托尔斯泰的格言而论,也可以倒过来说:不幸的家庭是相似的,而幸福的家庭各有各的幸福。事实上,从性质上说幸福和不幸都是单一的,而从存在状态上讲则都是多样的。托尔斯泰格言的错误就在于,从性质上讲幸福家庭,而从存在状态上讲不幸的家庭。归到公有制和私有制问题上,也存在着这样的误区,人们往往从性质上理解公有制,而从存在样态上去理解私有制。结果,把公有制说成是单一的,而把私有制说成多样的。于是,认为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和未来共产主义社会都只能是单一的社会,无非时间长一些而已。在这方面,我们可以从恩格斯关于唯物主义形态多样性的论述中得到启示:“随着自然科学领域中每一个划时代的发现,唯物主义也必然要改变自己的形式”⑦。这说明唯物主义具有形态上的多样性,即从性质上说唯物主义是单一的,而从形态上说则是多样的。公有制和私有制,以及公有制社会和私有制社会,也都是如此。

      其实,只要我们把原始社会和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加以简单对比,就可以发现:尽管原始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都是公有制社会,但它们之间的差别却是极大的。这就启示我们:在不同生产力水平基础上,尽管都是公有制,但这种公有制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社会形态可以有着很大的不同。将这样的观点运用于原始社会本身或者共产主义社会本身,也应该是适用的。在原始社会中,尽管都是原始公有制,但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也经历了一些十分不同的发展过程,最后才达到了文明社会的门槛。从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中对原始社会的阶段划分,就可以看到这些差别。他将原始社会划分为六个阶段或六种社会:低级蒙昧社会、中级蒙昧社会、高级蒙昧社会、低级野蛮社会、中级野蛮社会、高级野蛮社会。⑧同样,对于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尽管都具有公有制的共同特征,但在不同发展时期的不同历史阶段上,也会具有明显的差别,从而形成不同的社会形态。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中有一段话对我们理解这一问题有很大启示:“以私人交换为基础的生产制度,最初就是这种原始共产主义在历史上解体的结果。不过,又有整整一系列的经济制度存在于交换价值控制了生产的全部深度和广度的现代世界和这样一些社会形态之间,这些社会形态的基础是这样一种公社所有制”⑨。这表明,在同一种生产关系比如以私人交换为基础的生产制度或公社所有制的基础上,可以存在着多种社会形态。

      我们对公有制的认识是在不断深化的。在私有制社会,当公有制作为一种理想和想象而存在的时候,人们倾向于把它看作是一个单一的完满的东西,而不考虑其形态上的差异。而在社会主义社会,当公有制成为现实的时候,我们逐渐发现,公有制并不是那么单一的,公有制本身也会有形式上或实现形式上的不同,这是它的多样性。我们在开始时遇到了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差别,但那时我们没有领会到这是公有制的合理的多样性,而只是把集体所有制当作一种初级的、不成熟的、过渡性的形式,觉得它似乎并不是真正的公有制,很快就会被扬弃,提升为全民所有制。后来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我们渐渐认识到公有制有一个实现形式的问题,公有制原则完全可以体现在不同的经济形式中,比如,我国社会中的公有制就有不同的形式和成分,国有制、国有控股所有制、合资企业中的国有成分、集体所有制等。这样,公有制的内在丰富性和现实多样性得以展现和确认,对我们的思想认识有很大的解放作用。

      如果我们把这种认识运用到对社会形态的考察上,就可以得到结论:公有制也像私有制一样,具有多种存在形式和实现方式。正像私有制基础上的社会可以因私有制存在形式的区别而形成不同的社会形态一样,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在其漫长的历史过程中也会因不同的类型和形式而呈现为不同的社会形态。这样,不论是原始社会还是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都不是单一的社会形态,而只是一种统称,其内部很可能包括不同的社会形态,只是我们还不知道而已。确实,我们作为历史认识的主体,既没有生活在原始社会,也没有生活在共产主义社会,因此,我们对于已经成为遥远过去的原始社会并不了解,对于遥远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也缺乏认识,只好给它们一个笼统的称呼。这是正常的,同时也说明:这两个社会形态对我们的认识来说还有极大的想象空间。可以说,这两个社会形态是开放的,一个是向着遥远的过去开放,另一个是向着遥远的未来开放。

      四、共产主义社会内部可能包含多个社会形态

      法国思想家傅立叶在批判资本主义文明社会时,论述过社会形态的多样性,并推测出资本主义社会之后会有多个社会形态。他将人类社会分为若干个社会制度,其中三个在资本主义社会之前,也有三个在资本主义社会之后。他写道:“文明社会只不过是社会长河中的一段,这难道还不很清楚吗?如果说在它之前存在过蒙昧、宗法、野蛮三个时期,难道就可以因此得出结论,说它是第四个时期也必然是最后一个时期吗?难道就不能产生其他的时期,就不能看到第五、第六、第七个社会制度(它们也许比文明制度幸运一些,但仍属未知数,因为一直没有人去发现它们)的出现吗?”⑩恩格斯对傅立叶的历史观点给予高度评价:“傅立叶最了不起的地方表现在他对社会历史的看法上。他把社会历史到目前为止的全部历程分为四个发展阶段:蒙昧、野蛮、宗法和文明。最后一个阶段就相当于现在所谓的资产阶级社会”(11)。恩格斯既然称赞过傅立叶对资本主义社会之前的社会阶段划分,那么我们现在也可以称赞其对资本主义社会之后的社会阶段的划分。

      毛泽东曾比较集中地论述过共产主义社会的发展问题。他说:“资本主义要转变到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又要转变到共产主义。共产主义社会还是要转化的,也是有始有终的,一定会分阶段的,不会固定不变的,将来或许要另起个名字。”(12)他还说,共产主义社会中不同的阶段之间应该有部分的质变,而且会有“革命”。他说:“从社会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是革命,从共产主义的这一个阶段过渡到另一个阶段,也是革命。共产主义一定会有很多的阶段,因此也一定会有很多的革命。”(13)“社会主义一定要向共产主义过渡。过渡到了共产主义的时候,社会主义阶段的一些东西必然是要灭亡的。就是到了共产主义阶段,也还是要发展的。它可能要经过几万个阶段。能够说到了共产主义,就什么都不变了,就一切都‘彻底巩固’下去吗?难道那个时候只有量变而没有不断的部分质变吗?”(14)这些说法很大胆,把质变和革命带进了共产主义社会,对于我们把握共产主义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同阶段的性质和特点,对于我们确认共产主义社会中将会有若干不同的社会形态,也是有帮助的。如果共产主义社会中不同时期、不同阶段之间有着明显的差别,或者从一个阶段向下一个阶段的发展有着“部分质变”的性质,甚至从一个阶段向下一个更高的阶段的过渡体现了“一种革命”,那么将这些不同性质的社会阶段当作不同的社会形态来加以确认和研究,就是必要的、有道理的。其实,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再到资本主义社会,都是在私有制基础上的质变,也就是说“部分质变”。

      如果上述推论和设想能够成立,那么在共产主义社会中划分不同社会形态的依据是什么呢?大体上说,划分的依据首先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特别是生产关系的性质,但同时也不排除会有新的划分标准参加进来。

      首先,物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状况,特别是生产关系的性质。这里所说的性质其实可能主要是不同的公有制形式或实现方式的问题。既然公有制也可以有或必然有不同的形式或实现方式,那么它们就会对整个社会的样态产生影响,并使社会具有相对独立的特点,那么只要它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保持稳定,它就会成为划分社会形态的主要标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具有多种实现形式,这我们容易理解,但对于共产主义社会的公有制是否还有实现形式的不同,可能会有疑义。人们还是倾向于认为共产主义社会或高级阶段的共产主义,其所有制形式应该是单一的。这个问题可以继续研究,但至少对于共产主义社会较早期的社会形态来说,很可能还是存在着公有制不同形式的问题,因而划分的主要标准就是公有制不同的形式。

      其次,社会精神生产的状况,特别是精神生产的方式和关系。共产主义社会的物质生产高度发展,已经完全解决了物质财富需求及其可持续性问题,因而物质生产在社会中的地位就会下降。相应地,社会精神生产的重要性凸显出来,并对社会整体产生更大影响。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精神生产的方式和精神生产关系对于划分不同的社会阶段就具有重要意义。

      再次,社会治理也可能成为划分不同社会形态的标准。社会治理的问题也是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只要人是社会群体性地存在的,那么在社会中必然会有相应的社会治理。这种治理在阶级社会中表现为阶级统治和阶级压迫,表现为国家机器,共产主义社会虽然不再存在阶级斗争,特定含义的“政治”可能不存在了,但一般性的社会治理应该还是需要的。那么,社会治理的不同方式或形式,也会给社会形态以不同的面貌。国家的存在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个社会治理问题,而国家的消亡应该是共产主义社会的重要特征。但是,从共产主义社会的现实过程看,也并不是等到国家都消亡了之后才进入到共产主义。因此,很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在共产主义社会的较早的社会形态中会有国家存在,或者原有的国家痕迹未能完成消除。因而,国家的消亡有可能是在共产主义社会自身发展过程中实现的,至于在哪个阶段实现,这一点还不知道。但是,从有国家存在的共产主义,到国家消亡后的共产主义,应该是一个颇大的阶段划分,因而很可能是不同的社会形态划分的一个界限。

      最后,个人的发展也能够成为划分社会形态的标准。社会发展与人的发展是相互联系的。人的发展也是有阶段性的,它当然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社会生产力、生产关系和社会治理的发展而变化的,但它在共产主义社会中可能会越来越突出,越来越成为一种可以用它来衡量社会发展程度的标准,也许在共产主义社会发展到一定区间时成为划分不同的社会形态或社会阶段的主要标准。事实上,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提出的关于人的发展“三形态”的观点,已经把个人的发展作为划分社会形态的主要标准了。

      总的来说,我们通常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中的若干特征,未必是自始至终都并存于共产主义社会全过程,而很可能是分布于不同的历史阶段或社会形态中。进而,每一个基本特征,从其不具备到具备,或从其存在到不存在,都可能成为重大的阶段划分的界限,从而成为社会形态划分的主要标志。在共产主义社会基本特征的问题上,逻辑的同时性是在历史的过程中实现和体现的。

      五、社会主义社会是共产主义社会中的第一个社会形态

      如果我们确立起本文所说的解释框架,就很容易确认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方位: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形态,或更确切地说,是共产主义社会中的第一个社会形态。

      长期以来,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方位,人们存在许多困惑,并引起许多不同的理解。传统的解释尽管有不同的说法,但都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不是一个独立的社会形态。我们一度认为社会主义社会是从资本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的过渡期(即“大过渡”理论),因而认为它不会是很漫长的历史时期,也不会是自身长期稳定的社会,而应该是一个处于转变中的并不太长的历史时期。这样的看法被后来的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证明是不合适的,因为它取消了社会主义社会本身的稳定性,取消了这个社会的长期存在。这对于正确认识特别是科学地建设社会主义是很不利的。所以,我们现在放弃这种看法,把社会主义社会看作是共产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但是,社会主义社会作为共产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也应该有其自身的规定性和稳定性,有其存在的长期性。

      邓小平在1953年曾论述过社会主义时期的长期性和独立性,指出:“对社会主义这个历史时期,赫鲁晓夫看得很短,我们认为应该是很长的。在一个国家内可以建设社会主义是肯定的,但在一个国家内建设共产主义是否可能?赫鲁晓夫说生产水平赶上美国就可以达到共产主义。按照马列主义的原则,最终要消灭三个差别:工业和农业的差别,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差别,城市和乡村的差别。这些差别没有消灭,怎么能进入共产主义?看来社会主义是一个独立的很长的时期,这不仅因为有国内因素,还有国际因素。”(15)当然,后来我们没能坚持这个观点,出现了“跑步进入共产主义”的超越发展阶段的错误。在改革开放新时期,邓小平又强调说: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需要几代、十几代甚至几十代人的共同努力。据说党内有同志建议删去“几十代”的说法,因为那样似乎显得社会主义社会时期太久,会让人对未来理想失去信心。但是,邓小平没有删,而是坚持这一表述。这就说明,邓小平是着力确认社会主义社会自身存在的长期性,让人做好长期努力的准备。而当社会主义社会有自身的规定性和长期性时,就开始具备了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形态的特征。因而在理论上跨出一步,确认社会主义社会作为相对独立的社会形态的意义,就为我们长期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建设社会主义社会开辟了更大的历史空间。总结社会主义运动的经验,在向未来前进的时候,要稳扎稳打,做好长期建设社会主义的准备,而不急于向共产主义社会,或向更高的阶段过渡。

      在社会主义社会是共产主义社会初级阶段论断的基础上,学术界已经有人提出并试图论证社会主义社会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形态。靳辉明先生提出并论证了“社会主义社会是一种独特的社会形态”,指出:社会主义社会“是相对独立于共产主义社会的一种社会形态。把社会主义社会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形态进行考察,不仅因为它是一个漫长的历史阶段,而且因为它本身具有不同于其他社会形态的质的规定性”(16)。“社会主义社会形态,既根本区别于资本主义社会形态,又不同于共产主义社会形态,不仅是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而且具有自己的质的规定性,是基于生产资料公有制之上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一种社会形态。”他进一步指出:“今后的人类历史,可能还会经历若干个社会形态,而社会主义社会形态,则是人类社会摆脱私有制、摆脱阶级压迫以后的最初的社会形态。”(17)

      在确认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独立的社会形态之后,因为逻辑上的关系,会出现理论上的连锁反应。首先,需要调整的是它与共产主义社会形态的关系。一种办法是把它们并列起来,作为前后相继的两个社会形态。这样的话,社会演进的“五形态”就变成了“六形态”。这可以说是对经典作家社会形态理论的一个重大的改进,也是一个重大变动。而本文采取的是另一种解决方案,即把共产主义社会理解为复合的社会形态,其中包括一系列有待展开的社会形态,而社会主义社会则是其中的第一个社会形态。这样一种解释框架的确立,既维持了原有“五形态”的经典表述,又对其做出了新的解释。

      六、社会主义社会向未来社会的过渡问题

      在用本文框架来解释现实中的社会主义时,还需要做适当调整。因为现实中的社会主义是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地方出现的,由于受这些条件的限制,其社会主义社会形态是不纯粹、不典型的,其中包含了一些过渡时期性质的内容,甚至是补课性质的内容。中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好说现在的一些做法体现了社会主义社会形态的典型特征。但是,不论怎样,从性质上讲,我们搞的是社会主义,而不是资本主义或别的什么主义,因而大体上是适用于社会主义社会形态的解释框架的。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日益发展,特别是随着我们以后走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社会主义就更加符合社会主义社会形态的特征。

      中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中国共产党人根据中国实际国情而做的理论设计,它只是面向中国的,尽管它对于其他经济文化相对落后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具有参考价值,但它本质上是中国自己的理论,而不是为世界社会主义提供一个统一的理论解释。从确立这个理论以来,我们党一直强调这个阶段的长期性,一直强调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甚至在中共十九大提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了变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情况下,仍然强调“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而只是将主要矛盾的变化和进入新时代解释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长过程中的阶段性变化或部分质变。但是,中国的社会主义不可能永远处在初级阶段,而必然会在未来某个时期走出初级阶段而进入更高的发展阶段。这个更高的阶段,根据列宁关于未来社会发展阶段三阶段设想和我们中国人建设社会主义的经验,应该是社会主义中级阶段。在社会主义中级阶段之后,才是高级阶段。

      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并不是自身的成熟和完善,而是进入共产主义社会。根据以往我们的理解,社会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就是进入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即最典型的共产主义社会。完成了这个过渡,就意味着实现了共产主义,意味着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最终目标已经变为现实。显然,这是一个高标准的过渡,也是一个最终性质的过渡。正因为如此,我们党提出社会主义社会只有在“充分发展和高度发达的基础上”才能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那么,什么是“充分发展和高度发达”呢?这是两个有很大弹性的理论概念,可以有不同的指标性描述,但我们更应该将它们看作是一种性质上的界定,从它们的最高限度上去理解它。也就是说,只有当社会主义的发展程度确实已经达到了即将进入共产主义最高阶段的时候,才可以说是“充分发展”和“高度发达”了。这样,我们从理论上可以预料,我们党决不会轻易地断言我们的社会主义实现了“充分发展和高度发达”,而且即使将来社会主义已经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并确定了某个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时刻,那么,也很可能会根据新的现实需要而在理论设计上向后退却,重新拉开与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的距离,因为在这里已经没有了理论上的回旋余地。

      但是,根据本文所提供的理论解释框架,社会主义社会在未来向共产主义的过渡,其实是向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二个社会形态过渡。它不是最终的过渡,因为还有从第二个社会形态向第三个社会形态过渡,等等。至于第二个社会形态是什么,我们不得而知,但可以设想它还不是共产主义的最终形态。因而,我们在社会主义时间跨度问题上,在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的问题上,就有了理论上的回旋余地,而减少了过渡正在迫近的压力,从而就能够更从容自如地面对和处理社会主义发展中的问题了。

      人们很容易想到,这样的理论模型和解释框架也有弊端,就是把共产主义社会看得太实,并拉得太长了,容易造成人们对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的松懈,甚至失去信心。这当然是有可能的,笔者不能凭空抽象地排除这种弊端存在的可能性。事实上,理想与现实之间本来就是有矛盾的,它们遵循着不同的逻辑。理想信念的建构与实际行程的规划有着不相同的甚至相反的思路。理想信念的建构属于主观性话语,因而需要语言表述上“虚”一点,更有感情色彩和想象空间,需要简化掉一些历史行程的具体环节,并把最终理想的实现说得更近一些,这样便于激发人们的信仰热情和追求动力;而行程规划特别是带有政策性的行程设计则属于客观性话语,因而描述要“实”,要去掉感情和想象的光晕,使实际行程真实地显现出来,而且要考虑每一个具体的环节,不能把最终理想实现的时刻说得太近。只要最后的时刻没有真实地到来,我们在理论上就不要把它提前,而是要与那个最后的时刻拉开一点距离,以便为实际行动保留回旋余地和战略主动性。其实,我们党之所以一直强调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没有变,也是出于同样的考虑,目的是为了预留政策空间,以免陷入政策制定上的被动。

      我们不能排除理想与现实的矛盾,也无法回避坚定未来理想的需要与从实际情况出发的现实要求之间的矛盾,而只能正视这种矛盾的存在,以积极而正面的态度去认识和处理。要看到矛盾双方的同一性,努力寻找双方兼顾的平衡点。矛盾双方的态势总会有一定的平衡点,找到了这个点就能实现二者的结合和具体统一。任何一个时期的最准确的理论模型和解释模式,都应该是建立在这个平衡点上的,从而使不同立场和角度的人们都大体上能够接受,达到思想理论上的共识和认同。当然,这个平衡点的位置不是固定的,而是随着主客观条件的变化和矛盾双方的力量消长变化的。因此,我们可以有时候更加强调理想的方面,而有的时候则需要更加强调现实的方面,并使二者保持一定的张力。最后,我们更应该看到,共产主义理想不是宗教性信仰,而是理性信仰,它是能够也应该建立在对历史和未来的理性分析基础之上的。

      注释:

      ①陈克勤:《古人类从哪里走向世界》,载《光明日报》,2011-01-04。

      ②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493、49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40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40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⑥《傅立叶选集》,第2卷,13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23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⑧摩尔根:《古代社会》,7-8页,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

      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41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

      ⑩《傅立叶选集》,第1卷,4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78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12)《毛泽东文集》,第7卷,37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13)(14)《毛泽东文集》,第8卷,108-109、10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15)《邓小平文集(1949-1974)》,下卷,15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16)(17)靳辉明:《论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独特的社会形态》,载《靳辉明自选集》,234、237-238页,北京:学习出版社,2008。

      (本文刊于《马克思列宁主义研究》2018年第5期)


    编辑:贺心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