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法律框架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时间:2018-11-07 09:11

  “数字经济”的提法由来已久,但历久弥新。1995年,尼古拉·尼葛洛庞第将数字经济定义为“利用比特而非原子的经济”,揭示了数字经济基于数字与网络的特质。2000年前后,各国政府对于数字经济的理解大致相当于广义的电子商务,即依托于计算机与信息网络技术手段的商业模式与贸易活动。随着信息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变化,数字经济的内涵越来越丰富且难以定义。2016年《G20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将数字经济界定为“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

  随着数字经济步入2.0时代,“云网端”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基础设施,超高速通信技术与网络,在线数据的存储、计算与处理能力,电脑、手机与其他智能终端设备,以及持续增长、作为核心生产资料和生产要素的海量数据,将使万物在线互联成为现实,经济活动的边界与模式不断拓展革新,不仅数字经济体正在迅速崛起,而且“个人在经济上参与的广度、频度、深度甚或强度都获得了极大的提升,成为社会经济体系中最为活跃的部分”,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的红利。至此,数字经济的范围已经远非电子商务的概念所能涵盖,其外延甚至超越了单一的经济领域或范畴;数字经济的目标并不限于经济增长,还包括促进社会发展并提升国家竞争力。在可以预见的将来,数字技术将会以超越人们想象的速度促进经济与社会领域的深刻变革。

  数字经济立法的战略选择

  近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数字经济。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之后,2018年4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指出,我国发展数字经济应当着眼于“推动数字产业化,依靠信息技术创新驱动,不断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用新动能推动新发展”,“推动产业数字化,利用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对传统产业进行全方位、全角度、全链条的改造,提高全要素生产率,释放数字对经济发展的放大、叠加、倍增作用”。发展数字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由经济大国迈向经济强国的必然战略选择。

  在数字中国、网络强国、智慧社会等战略的指引与促进下,我国数字经济正在进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数据显示,中国目前已成为全球第一电子商务大国、第一移动支付大国、第一智慧物流大国、第一数字经济就业大国。国家战略层面的重视与驱动,充分体现了我国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制度优势,即更利于从上到下凝聚共识、形成合力、提高效率,把握新旧经济交替的历史性机遇,实现我国经济和社会的数字化转型。推进数字经济领域的基本立法,构建促进数字经济的法律框架和治理体系,是全方位贯彻落实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

  数字鸿沟有待弥补

  由于国情和经济发展基础上存在显著差别,各国数字经济发展战略各有侧重,发展态势也各擅胜场。我国数字经济起步快、势头好,形成了一些世界级的互联网企业和数字经济体,在诸多领域存在与先行国家同台竞争甚至领先发展的潜力。尽管看上去我国在数字经济领域已取得突出成绩并拥有局部竞争优势,但相较而言,我国数字经济的比重仍有待提升;既往发展路径主要依托巨大的市场规模优势和人口红利,但在底层与核心技术的研发方面仍存在明显的短板;尽管在消费领域的产品和应用创新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并走在世界前列,但在工业、农业等产业领域的数字化转型和技术应用程度尚处于初级阶段,公共服务领域的数字化水平也低于发达国家;数字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格局突出,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不同群体之间的数字鸿沟有待弥补,国民的数字技能需要进一步普及与强化;新型数字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可能会引发一些伦理和法律层面的风险,网络安全、数据权属、消费者权益和个人信息保护仍然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易言之,在我国数字经济继续保持高速增长态势的同时,我们仍需保持清醒的危机意识,正视当前数字经济发展中的不足与障碍。而上述问题的解决,并不能仅仅寄望于技术创新的驱动,而更需要通过包括法律政策在内制度创新的引导,激励并释放数字经济各方主体的潜能或活力,促进数字经济生态系统的健康运转。事实上,我国在数字经济领域所取得的长足进步和局部优势,很大程度上仰仗于长期以来政府所坚持的创新发展、审慎包容的治理原则,以及监管者对于数字技术和相关产业发展的友好态度。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现状“看上去很美”,但技术与制度层面的创新仍任重道远,踟蹰不前只会导致我们丧失新一轮数字技术革命所带来的发展机遇。推进数字经济领域的基本立法,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充分的制度保障,实现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同步、共生,实属必要。

  数字技术革命与法律规则的良性互动

  从人类社会的历史来看,技术革命必然会引起生产关系和社会结构的深刻变革,并进而促成法律规则的调整与变迁。因此,在技术进步与法律变革之间往往保持着良性互动的关系。晚近的三次由科技推动的工业革命,无论是蒸汽机的发明、电力的广泛使用,还是计算机和新型通信方式的普及,在提升生产效率、改变社会生活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大量全新的立法作为技术革命和社会革命的必然产物在各国得以颁行。新技术革命对传统法律规则及其适用带来挑战和冲击,而法律规则的调适和演进,又会进一步为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如美国早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就制定了极具影响力的立法,如1996年《电信法》、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等,基于自由主义传统针对信息产业的发展制定了相对宽松和灵活的规则,其中所体现出的促进创新和技术中立的治理思路,亦主导了之后美国数字经济领域的其他立法,强化了其数字产业难以匹敌的竞争优势。

  数字技术革命催生了新的经济形态、经营模式、组织类型、行为方式和社会关系,围绕着数字技术进步而发生的新型权利归属、创新利益保护、市场规则界定、政府职能转变、法律责任分配、技术风险防范、社会冲突解决等问题,必须通过设定合理的法律框架和法律规则来加以回应、协调、规范。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是在工业化时代发展起来的、以应对工业化时代传统风险为导向的成文法规则体系,尽管在满足法的确定性、实现法的安定性等方面有明显的优势,但亦存在自身难以克服的滞后、僵化等特质,难以及时回应急剧的社会变迁,在伴生于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新型社会风险面前难免显得捉襟见肘。推动数字经济立法,有利于促进我国数字技术革命与法律规则之间的良性互动,使其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助力。

  促进发展、兼顾安全

  激励创新、审慎监管

  近年来,数字经济已成为各国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各国相继制定并不断升级数字经济发展战略和基本法律,试图通过国家层面的竞争,抢占数字经济时代的全球制高点。尽管各国数字经济政策法规的内容不尽相同、各有侧重,但在价值立场上基本接近,即促进发展、兼顾安全,激励创新、审慎监管。

  数字技术具有开放性、交互性和共享性,意味着数字经济发展必然要求全球化的开放共享和深度合作,以及各国在数字经济领域治理理念和方式上的趋同。尽管我国在地方层面的数字经济立法进行了一些积极尝试和有效探索,但国家层面的数字经济统一立法尚付阙如。秉承包容审慎的理念,回应我国数字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的制度需求,通过基础性、统筹性和前瞻性的立法,构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法律框架,是适应全球数字经济治理规则的理性选择。

  (作者何亮亮单位: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政学院)

编辑:贺心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