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生产思想及其现实逻辑

来源:《马克思列宁主义研究》
时间:2018-12-03 09:05

  作者简介:刘伟(1989- ),男,福建福安人,法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问题研究。

  原发信息:《社会主义研究》(武汉)2018年第20181期 第24-29页

  内容提要: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蕴含了重要的“意识形态生产”思想。马克思在阐释意识形态的社会历史属性过程中,不仅阐明了“意识形态”在全面的社会生产中的基本位相及其如何表现其思想力量,而且深刻揭示了“意识形态生产”的历史逻辑及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生成逻辑。“意识形态生产”贯穿阶级产生与发展的始终,不仅是阶级出于本性自为的事情,而且是出于利益争夺的自觉实践。准确把握“意识形态生产”的基本规律,以内部反思关照国家意识形态建构的生产逻辑,是合理推进我国意识形态建设的必然要求。

  关 键 词:马克思/意识形态生产/精神生产/国家意识形态建设

  标题注释:2017年度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大项目“全面从严治党与意识形态建设研究”(2017YZD09),2015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习近平总书记的战略思维及其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新贡献研究”(15AKS003)。

  马克思在阐释意识形态基本属性的过程中,不仅揭示了“意识形态生产”在全面的社会生产中的基本位相及其如何表现其思想力量,也深刻揭示了“意识形态生产”的历史逻辑与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生成逻辑。这对我们理解“统治阶级如何建构自己的意识形态,延续其意识形态的生命力和影响力”,“统治阶级如何将自身的意识形态转化为国家意识形态”,“为什么某种意识形态能够占据社会的主流地位”等基本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马克思“意识形态生产”思想维度的揭示

  生产理论作为马克思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为学界所关注,但基于对马克思思想形成于大工业时代的背景判定,以及政治经济学作为马克思思想核心内容的定位,“物质生产”始终是学界研究热点,表现为“显学”,而作为马克思生产理论的重要维度,“精神生产”并未得到相应的理论阐发,对其核心维度——“意识形态生产”的研究更是少之又少。因此,以“精神生产”为切入点探究“意识形态生产”的本质内涵,将学界在意识形态相关方面的纷呈研究拉回意识形态生成问题的探讨,从“内部结构”反思主导意识形态建设的理论供给问题,揭示国家意识形态建构内蕴的生产逻辑,是探寻我国意识形态建设的基本方略,延续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生命力和魅力的重要维度。从这个意义上讲,通过重新探讨“精神生产”的基本位相,解蔽被遮蔽的“意识形态生产”维度,阐发“意识形态生产”的本质及其规定,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首先,马克思关于“精神生产”的经典论述是我们理解“意识形态生产”基本位相的重要思想源泉。许多学者通过这些经典论述展开“意识形态生产”的意蕴探寻,但在解读上呈现出观点分歧。一种观点认为,精神生产就是观念、概念以及意识形态的产生与发展。①另一种观点则将“意识形态生产”视为精神生产的一种形式,认为尽管早期马克思将精神生产与意识形态生产视为一回事,但随着对精神生产内部结构认识的深化及对二者进行了区分,将精神生产分为“意识形态的精神生产”与“自由的精神生产”两种形式。②意识形态只是从精神生产中分野出来的衍生体,精神生产是自由的精神生产与“意识形态生产”的有机统一体。③

  鉴于此,有必要重新勘察和解读马克思的经典阐释,确证“意识形态生产”在“全面的社会生产”结构体系中的基本位相。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观念、思维、人们的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关系的直接产物。表现在某一民族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的语言中的精神生产也是这样。”④其中提出“精神生产”与“意识生产”一样受到人们的物质活动、物质交往和生活语言的制约,明确界分了两种不同层次的生产范畴。这段话包含了至少三个层面的深意:

  第一,存在两种不同形式的生产,即作为一般形式的意识生产,表现为零散化的思想、观念的生产;以及作为高级形式的意识生产即精神生产,表现为政治、法律、道德、宗教等思想体系的生产。因此,不能将精神生产与意识生产简单地等同起来,否则不仅没有揭示马克思思想的本义,而且无法揭示意识形态的本质规定,也不能很好地解释意识形态在社会生活中的生成变迁、转型发展的现实性问题。其根本局限在于,它不能解决意识形态思想史和实践史上存在的几个基本问题:其一,如果意识生产和精神生产等同,实际上模糊了零碎的、日常化的意识与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之间的界限;其二,无法揭示“意识形态生产”与意识生产的根本区别、精神生产和“意识形态生产”的区别,容易使对意识形态的理解泛化,进而泛化意识形态领域的边界,从而可能导致意识形态工作实践的失误。其三,未能揭示“意识形态生产”的根本特性,没办法揭示不同意识形态之间的根本差异,无法说明为什么存在不同意识形态之间的斗争。

  第二,作为思想体系而生产,意识形态生产从属于精神生产,而精神生产作为高级形式的意识生产是意识生产的下位概念。对意识生产与精神生产关系的认识,影响着“意识形态生产”基本位相的判定。一些学者之所以将精神生产作为意识生产的上位概念,可能是因为陷入了“物质—精神”二元结构不可替代的决定性思维,是从物质第一性、精神第二性做出的理论演绎。它的局限在于,将任何意识生产都视为精神生产。然而,从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思想来看,与物质活动、物质交往相对应的概念应是社会意识,相应的物质生活决定人们相应的社会意识。因此,与物质生产相对应的应当是社会意识生产,精神生产只是意识生产的一种高级形式。意识生产根据社会意识的发展水平,区分为一般形式的意识生产即“日常意识生产”和高级形式的意识生产即“精神生产”。并非人们的所有精神活动都是精神生产,只有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体系生产才属于精神生产的范畴;同时,只有将自己特殊的利益说成是普遍利益的思想体系才是意识形态生产,因此并非所有的精神生产都是“意识形态生产”。

  第三,阶级社会的精神生产具有强烈的阶级性,主要表现为意识形态生产,并与人类社会的物质生活、物质交往相交织。阶级社会中的精神生产包括了意识形态生产和自由的精神生产,但主要表现为意识形态生产。任何阶级都从事意识形态生产,但不同阶级的意识形态生产能力与条件受到其阶级地位与阶级关系的制约。统治阶级因其占有丰富的物质生产资料和精神生产资料,而在“意识形态生产”上具有先在优势。与日常生活交织的经验性意识只属于一般的意识生产范畴,不限于知识分子在内的所有阶级成员都可以是其生产的主体,而只有那些阶级知识分子才会有意识地、自觉地进行“意识形态生产”。

  总而言之,我们可以对“全面的社会生产”做一个简要的概述,以帮助理解“意识形态生产”的基本位相。即全面的社会生产包括了物质生产、意识生产和生命生产,意识生产又包含了一般的意识生产和高级的意识生产,其中,高级的意识生产即精神生产。而精神生产与意识形态生产的关系体现为:精神生产包括意识形态生产和自由的精神生产,同时意识形态生产又包含了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生产和其他阶级或阶层的意识形态生产。

  二、马克思“意识形态生产”思想的理论证成

  在确立了“意识形态生产”在全面的社会生产特别是精神生产中的基本位相后,我们需要进一步明确“意识形态生产”的基本定向,厘清“意识形态生产”的本质内涵及其所呈现出的主体内容和目标指向,即讲清楚“什么是‘意识形态生产’”,“为什么生产”,“生产什么”等基本问题。

  第一,从意识形态产生的客观必然性看意识形态的本性生成。意识形态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起源于阶级之间的对立和国家的产生。首先,私有制的出现和阶级的分化使国家的产生成为必要,“正是由于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共同利益才采取了国家这种与实际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同时采取了虚幻的共同体形式。”⑤基于对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矛盾和冲突“进行实际的干涉和约束”的必要,国家以“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产生,并由掌握政权的阶级执行国家的职能。其次,阶级的对立和斗争以及国家的确立与发展表明了意识形态存在的必然性,国家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统治阶级必然需要将自己的“特殊利益说成是普遍利益”,以论证和维护其进行阶级统治的合法性。而这是任何阶级意识形态的共性,因为“每一个力图取得统治的阶级,即使它的统治要求消灭整个旧的社会形式和一切统治,就像无产阶级那样,都必须首先夺取政权,以便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普遍的利益,而这是它在初期不得不如此做的”⑥。

  上述思想表明,意识形态是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产生矛盾、社会利益急剧分化甚至产生冲突后的必然产物。由于阶级或阶层之间对立斗争关系的存在,代表不同阶级的意识形态必然存在。而不同意识形态的共性在于,意识形态在本质上是价值观的理论体系,它建立在特定阶级利益基础上,并以理论生产和话语表达的方式赋予其特殊利益以普遍的思想形式,从特殊利益的合理性论证阶级统治的合法性。这种价值观的理论体系集中表现了利益内容的特殊性与思想形式的普遍性的统一。一方面,作为一种价值观,它在内容上反映了不同阶级的利益关系;另一方面,作为一种理论表达它在形式上追求普遍的思想外衣。

  第二,从意识形态的根本功能看“意识形态生产”的本质规定。正是源于意识形态的根本功能在于“把特殊利益说成是普遍利益,即为维护或颠覆现存利益格局的行为合法性提供合理性辩护”⑦,因而它内在地肯定了“意识形态生产”的必要性及其本质规定。正如马克思所指出,“每一个企图取代旧统治阶级的新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就是说,这在观念上的表达就是: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把它描绘成唯一合乎理性、有普遍意义的思想。”⑧也就是说,每一个阶级为了夺取政权都必然需要建构和革新自己的意识形态,致力于以普遍的外衣掩饰其特殊利益,赢得更多阶层的拥护。而这种“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并使其成为“唯一合乎理性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的过程便是“意识形态生产”。这表明,“意识形态生产”贯穿阶级产生与发展的始终,不仅是阶级出于本性自为的事情,而且是出于利益争夺的自觉实践,“意识形态生产”源于阶级利益实现的需要,阶级利益是“意识形态生产”的根本动力。因此,阶级利益的维护是“意识形态生产”的本质要求,使阶级意识形态与社会现实的发展相协调是客观要求。

  同时,它表明“意识形态生产”不是统治阶级的专利,任何一个企图取得统治地位的阶级都致力于自身的“意识形态生产”以便取得广泛的社会基础。就统治阶级而言,它并不是在掌权后才建构其意识形态,而是在掌权之前就已经按照其根本利益诉求建构阶级的思想纲领和意识形态,这一建构行动及过程是自觉的。因此,意识形态并不是统治阶级固有的,其他阶级或阶层也在建构和传播自己的意识形态,只是二者因占有精神生产资料的差别而在建构路径上呈现差异,并展现出不同的影响力。就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生产”而言,取得政权后统治阶级为维护自己的统治,仍然需要通过“意识形态生产”调整革新意识形态,使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进一步上升为国家意识形态,形成同质建构的过程,从而确立掌握国家政权进行社会统治的思想基础,使其成为社会成员的普遍意识。同时,统治阶级因占有更多的精神生产资料而在意识形态生产上占据优势,使其意识形态成为所处时代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以制度化的形式确立其主导地位,并遵循“意识形态生产”的基本规律实现其在社会中的主流地位。

  三、马克思“意识形态生产”思想的现实逻辑

  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具有政治的及历史观的双重维度,其中历史观的维度是政治维度的基础。⑨而从历史观的维度出发探究意识形态的生成问题,揭示其社会历史属性及其基本定向,进而走向实践的政治维度,以本原性困境反思关照国家意识形态建构的生产逻辑,是准确理解意识形态的本质,合理推进我国意识形态建设的必然要求。这对我们理解“统治阶级如何建构自己的意识形态”,“统治阶级如何延续其意识形态的生命力和影响力”,“统治阶级意识形态如何转化为国家意识形态”,“为什么某种意识形态能够占据社会的主流地位”等重大基础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马克思指出,“任何一个时代的统治思想始终都不过是统治阶级的思想。”⑩就特定时代而言,统治阶级的思想总是表现为一个时代的统治思想即国家意识形态。所谓国家意识形态,陈秉公认为,它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和集团为维护和发展已定的秩序而由国家建构并由国家公共权力推行的价值观念体系和行为规范体系”(11)。因此,“国家意识形态本质上是阶级意识,是上升为统治思想的阶级意识”(12),同时包含了对多元意识形态的整合与提炼。

  由于国家意识形态是以国家身份出现的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的凝炼和提升,它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根本意志,其根本目的是论证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塑化社会成员的认同,其路径依赖是塑造政治权威与理论权威的结合体,充分体现了通过意识形态生产创制和革新国家意识形态的必要性。其中包含了国家意识形态建构的三重生产逻辑:其一,统治阶级意识形态与国家意识形态的同步建构的生产逻辑;其二,国家意识形态受制于社会历史条件变化的客观事实,决定了其创设之后仍需调试整合;其三,批判力、解释力、辩护力提升与国家意识形态权威强化要求补充理论供给。

  其一,国家意识形态生产是统治阶级意识形态向国家意识形态转化的必然要求。如前所述,“因为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13),国家意识形态因其体现一定的共同利益,具有一定真实性和全民性,决定了其作为统治阶级意识形态和其它意识形态的中介,实现对多元社会意识整合的可能性。这为统治阶级意识形态转化为国家意识形态提供了充分条件。而统治阶级政权的历史必然性和历史合理性不能天然永续。这就必然要求统治阶级意识形态转化为国家意识形态,借助国家这一形式整合阶级根本利益和社会共同利益,延续其意识形态的生命力和影响力。基于既必要又充分的基础,统治阶级总是试图将自身阶级意识形态转化为国家意识形态,以维护和巩固阶级统治。但统治阶级意识形态向国家意识形态的转化不是自发的,它源于统治阶级的思想家或理论家在自觉体认阶级根本利益基础上有意识地生产。国家意识形态生产的首要任务,就是将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创新成果及时转化为国家意识形态的最新内容,并且及时整合社会多元意识形态中的有益成分。

  其二,国家意识形态生产是国家意识形态有效应对自身与外部条件变化的客观要求。就国家意识形态建构的社会条件和历史环境来看,它需要通过不断的生产,来有效应对社会现实变化带来的压力,以及应对多元意识形态发展造成的影响力格局变动。一方面,国家意识形态作为一种思想体系,在理论发展上常常滞后于社会现实变化,这便要求国家意识形态建构对自身进行“破旧立新”,根据国情和社会现实的变迁,不断调试其与社会生活的适应度和融洽度,合理地解释现实并指导着改造现实。另一方面,面对异质性的声音或其他意识形态的冲击与挑战,需要及时诊断形势,创新和丰富理论体系以加强理论供给,既防止不能与时俱进而出现号召力和吸引力减退,又主动增强理论论争和利益角逐的实力,以巩固政治权威和理论权威。

  其三,国家意识形态生产是国家意识形态理论权威塑造的先决条件。意识形态发展的历史经验表明,一种意识形态要想成为主导且主流的意识形态,不能单纯依靠政治权力实现,因其主导能力无法靠国家政权直接赋予,还需要依赖意识形态自身的科学性、所倡导价值观念的价值性、社会实践理念的可行性、意识形态传播的规律性等。因此,正是源于代表利益的局限性和政治权力推行效果有限性,促使每个阶级本能地通过“意识形态生产”赋予其思想以普遍的形式,从而吸引和塑造更为广泛的社会基础,试图掌握或巩固政治地位并成为社会主导且主流的意识形态。由此可见,作为一种思想体系,意识形态的本质要求是“思想掌握群众”即意识形态认同,经由掌握群众造就物质力量,从而通过夺取或掌握政治权力以实现阶级的根本利益。而理论的彻底性是“思想掌握群众”的充要条件,“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本质。而人的根本是人本身。”(14)也就是说,实现国家意识形态的本质要求,需要切入现实的“意识形态生产”来提升意识形态的理论解释力、批判力,通过权威塑造说服人、掌握群众。

  基于意识形态发展的一般特性,国家意识形态建构必须遵循“意识形态生产”的基本规律。马克思指出,“宗教、家庭、国家、法、道德、科学、艺术等等,都不过是生产的一些特殊的方式,并且受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15)在马克思看来,尽管“意识形态生产”是每一个阶级的特性和自觉行为,但统治阶级因在物质生产资料和精神生产资料上占据绝对优势,控制着思想资源的生产和分配,因此在“意识形态生产”上具有先在优势。如马克思指出:“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隶属于这个阶级的。”(16)可见,物质关系是“意识形态生产”的基础,离开具体的人和历史环境建构意识形态只能是编造幻想。“在考察历史进程时,如果把统治阶级的思想和统治阶级本身分割开来,使这些思想独立化,如果不顾生产这些思想的条件和它们的生产者而硬说该时代占统治地位的是这些或那些思想,也就是说,如果完全不考虑这些思想的基础一个人和历史环境”(17),那么就是统治阶级在为自己编造靠不住的幻想。这启示我们,“意识形态生产”必须掌握“生产这些思想的条件”,关注“生产这些思想的生产者”,打牢“个人和历史环境”的基础。

  一方面,从“个人”基础来看,所有的观念和思想都是由人们自己生产出来的,这里的“个人”,不是想象中的某个人,而是现实的、处于阶级当中的“各个人”。马克思认为,“构成统治阶级的各个人也都具有意识,因而他们也会思维;既然他们作为一个阶级进行统治,并且决定着某一历史时代的整个面貌,那么不言而喻,他们在这个历史时代的一切领域中也会这样做,就是说,他们还作为思维着的人,作为思想的生产者进行统治,他们调节着自己时代的思想的生产和分配;而这意味着他们的思想是一个时代的占统治地位的思想。”(18)在阶级社会中,精神生产具有阶级性,尤其受到占有物质生活资料的统治阶级的制约。这就意味着国家意识形态建构需要造就一批具有阶级自觉的、维护阶级根本利益的思想理论家。

  另一方面,由于统治阶级的阶级意识不过是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思想表现,是以思想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物质利益和物质关系。因此,从“历史环境”基础看,社会结构和人自身的复杂性决定了一个国家总是多种意识形态资源并存,表现为共生与竞争共在的生态系统。马克思指出,“从物质生产的一定形式产生:第一,一定的社会结构;第二,人们对自然的一定关系。人们的国家制度和人们精神方式由这两者决定。”(19)因此,意识形态领域多元意识形态的矛盾与斗争使国家意识形态建构生态趋于复杂,这便要求国家意识形态对多元社会意识形态进行整合治理。同时,物质活动方式及社会关系的历史性决定了特定时空条件下意识形态的局限性,这也决定了意识形态变革的必要性。

  因此,国家意识形态建构应该致力于这两大基础的建设:其一,培育意识形态生产的“有机知识分子”;其二,创造有利于意识形态生产的社会条件和历史环境。就国家意识形态建构的主体条件来看,需要造就一批高素质的意识形态生产、传播和工作队伍,按照葛兰西的话语范式,我们需要培养一大批阶级内部的“有机知识分子”。在马克思看来,主要但不限于知识分子在内的所有人都可以是精神生产的主体,但日常的经验性意识与人们的生活交织,只有理论化、系统化的意识才由知识分子专门生产。“意识形态生产”就是需要具有阶级自觉和阶级性的思想理论家进行专门的生产。这其中既包括了有机知识分子对国家意识形态的生产,又包括了自身“能思维的头脑”的再生产,即主体本身思想及其思想能力的生产。就社会条件和历史环境来看,国家意识形态建构需要通过有效应对社会现实变化带来的压力,以及多元意识形态发展造成的影响力格局变动。一方面,国家意识形态作为一种思想体系,在理论发展上常常滞后于社会现实变化,这便要求国家意识形态建构对自身进行“破旧立新”,根据国情和社会现实的变迁,不断调整其与社会生活的适应度和融洽度,合理地解释现实并指导着改造现实。另一方面,面对异质性的声音或其他意识形态的冲击与挑战,需要及时诊断形势,创新和丰富理论体系以加强理论供给,既防止不能与时俱进而出现号召力和吸引力减退,又主动增强理论论争和利益角逐的实力,以巩固政治权威和理论权威。

  而这一切都取决于国家意识形态自身的生产。要将自身视为研究对象,深入自身内部结构透视“内在紧张”,探究在理论生产、话语表达、功能发挥等方面的优势与不足。通过生产维度的揭示与理论阐释,保持国家意识形态在理论供给上富有深度和弹性,以有效把握实践矛盾,增强自身的解释力、批判力和指导力,在强化政治权威和理论权威中巩固国家意识形态的地位。为此,国家意识形态建构在学理上需阐明国家意识形态生成与发展的历史逻辑,在理论上阐释“意识形态生产”的价值合理性和工具合理性,在实践方略中聚焦三大基本形态的生产,致力于打造具有解释力、批判力和指导力的知识体系与话语体系,以理论生产增进国家意识形态建构。一方面,使国家权力试图通过意识形态的知识体系和话语模式进入社会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实现对社会的动员、整合、规范功能;另一方面,在制度化的处境中言说、生产其知识体系和话语体系,通过一个个具体场域的话语实践贯彻并巩固国家权力。唯有如此,国家意识形态方能实现其核心功能,从实践层面规范社会成员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用具有解释力、批判力和指导力的话语体系约定生活规制,从价值信仰层面打造一个利益共同体生成及其共同理想形成的理论基础,从人类社会发展延续的高度提供一套具有普遍适用的知识体系。

  注释:

  ①吴晓明:《论精神生产的相对独立性》,载于《学术月刊》1985年第2期。

  ②黄力之:《马克思精神生产理论中的文化价值问题》,载于《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

  ③王延华:《论马克思“精神生产”理论的意识形态嬗变》,载于《湖北社会科学》2012年第2期。

  ④《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24页。

  ⑤⑥⑧《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36、536、552页。

  ⑦陈锡喜:《论意识形态的本质、功能、总体性及领域》,载于《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

  ⑨唐正东:《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双重维度:政治及历史观的》,载于《哲学研究》2015年第8期。

  ⑩《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1页。

  (11)陈秉公:《论国家意识形态“高势位”建设的规律性》,载于《马克思主义研究》2009年第11期。

  (12)侯惠勤:《意识形态话语权初探》,载于《马克思主义研究》2014年第12期。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70页。

  (14)(15)(16)(17)(1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1、186、550、552、550页。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46页。

  (本文刊于《马克思列宁主义研究》2018年第6期)

编辑:贺心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