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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强民法学理论创新的主体意识

    发表时间:2019-02-11 09:02 内容来源:人民日报

      坚持主体意识是我国民法学繁荣发展的重要经验。中国民法学者不能做西方理论的搬运工,而应从中国实际出发,提出自己的见解,做中国学术的创造者和世界学术的贡献者。

      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民法学走过不平凡的发展历程,如今已是枝叶繁茂、硕果累累。这与民法学研究始终坚持主体意识密不可分。学者们立足中国实际,回应中国实践需求,力争解决中国现实问题,获得我国民事法律实践所需要的真知灼见。

      所谓主体意识,可以理解为一种文化自觉意识,体现为自主意识、本土意识、问题意识、实践意识、时代意识、创新意识等。主体意识也是实事求是精神的反映。学者们只有怀抱对中国现实问题的深刻关切、为国为民做学问的远大志向,才能真正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见解,做出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旧中国时代曾照搬照抄不少外国民法规则,但其中一些规则在我国并没有得到实际运用。说到底,外国学者设计的理论体系是从他们国家的场景出发的,未必都能适应我国的情形,中国的事情还得靠中国人自己解决。

      道无定体,学贵实用。我国的民法学必然是一门治国安邦、服务社会的实践之学,是济苍生、安黎民的有用之学。所以,中国民法学首先应当是对我国民事法治实践具有解释力和指导力的思想和知识体系。也就是说,它应立足于我国实际,内生于中国文化,有效回应我国社会现实需求,展示民族时代风貌,具有浓厚的中国特色。

      古老的中华法系源远流长,曾经长久地傲然自立于世界法制之林,为人类法治文明作出了重要贡献。人生天地间贵在自立,国家民族贵在自强。如今,我国已经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是快速发展中的大国,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成功实践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巨大成就,都为我们发展自己的民法学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我们应当有自信构建起自己的民法学体系,并把它发扬光大。

      我们正处在一个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这是需要并能够产生中国民法典的时代,也是需要并能够产生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理论的时代。在这个时代,我们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无先例可循,需要我们自己去探索。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都对民事立法提出了新要求,我们的民法学研究理应与时俱进,积极回应实践需要,迎接新挑战、解决新问题,不断满足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民法学者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应进一步增强主体意识,以编纂民法典为契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体系。这个体系应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基础,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愿,深刻体现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自己的贡献。

      构建以研究我国现实问题为中心的民法学体系,并不意味着对异域法律文化的排斥。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们的民法学体系应具有开放胸怀,吸收各国优秀民法文化精华,反映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面临的共同问题。但外国的制度、理论都只能是我们借鉴的素材,绝不能削中国实践之足去适西方理论之履,不能在外国学者设计的理论笼子中跳舞,不能做西方理论的搬运工,而应从中国实际出发,提出自己的见解,做中国学术的创造者和世界学术的贡献者。

      当然,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体系非一日之功,要靠几代中国民法学者充分发挥主体意识,立足本国、放眼世界,一棒接一棒地干下去。只要我们不断努力,涓涓细流入江海,中国民法学必将汇聚成广阔汪洋

      (作者王利明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编辑:贺心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