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下推进改革 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2018年8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习近平:《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求是》2019年第4期)在改革开放伟大进程中,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有力推动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业向前发展。我们要着力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深圳是中国改革开放的窗口,结合深圳实践总结改革与法治关系的经验,对于不断把新时代改革开放推向前进会有所启示。
一、正确认识改革与法治的辩证统一关系
改革的核心是创新突破,强调“破”和“变”;法治的核心是规则秩序,强调“立”和“定”。二者之间这种明显的形式差异性,容易让人对其内在统一性的认识产生偏差。比如,有些人认为深圳的成功是依靠打擦边球、踩法律红线创造的奇迹;如果事事都找法律、都要立法,就会耽误改革进程。得出这样的论断,是没有全面了解改革的历史,没有真正看到改革与法治的辩证统一关系。
1.改革与法治相伴而生、相向而行。改革开放的过程,实质上就是改革与法治统一实施的过程。改革总是一马当先,冲破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旧的体制和制度;法治则紧随其后,建立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新的体制和机制。每一次重大改革突破都伴随着法治的进步,每一项重大法治成就都极大地推动了改革进程。比如,1987年12月,深圳敲响新中国土地拍卖“第一槌”,开创了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使用的先例。这一改革直接推动了《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对1988年宪法修改产生影响,推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1992年7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作出了授予深圳市经济特区立法权的决定后,1993年深圳颁布《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等法规,有力规范了市场主体,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
2.改革与法治相辅相成、互动共进。法治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改革亦属治国,旨在善治,改革与法治同为实现国家善治的重要机制,二者互为目的和手段。改革的目标必须以推进法治的方式实现,法治的目标必须通过深化改革的路径达到。深圳既是改革开放的窗口,也是法治建设的试验田。深圳经济特区成立以来,从一个边陲小镇,发展成为一座拥有约2000万人口、超过2.2万亿元经济总量的现代化大都市,创造了世界工业化、现代化、城市化史上的奇迹,把改革开放的战略设想变为生动现实。深圳能够取得这样的成绩,靠的主要就是改革和法治双轮驱动、互动共进。
二、改革在法治轨道上不断走向深入
改革以“破”和“变”求创新发展。这种“破”和“变”必须依法而行。否则,就容易变形走样,甚至越轨翻车,改革只有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才能破浪前行、走向深入。
1.法治引领改革。法治可以在国家、社会、个人等多个层面,设立模式和准则,为行为提供引领。改革的理念和步骤只有上升为法律,才能借助法律的规范和权威,形成对社会各界的明确指引,才能确保改革平稳有序地落实到社会各个方面。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在改革进程中,深圳始终坚持法治先行,充分发挥法治引领作用,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有机衔接。深圳前海合作区建设就是例证。前海合作区成立之初,就制定了一系列基础性法规规章,为开发开放提供了强有力法治引领。
2.法治助推改革。2019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时强调:“改革开放40年的经验告诉我们,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离不开法治,改革开放越深入越要强调法治。”改革因涉及对固有旧秩序的突破,往往会引发诸多矛盾冲突,而法治无疑是解决这些矛盾冲突的最有力方式。通过法律规范对整个社会系统进行调控、整合,可以更好地激发社会成员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体系良性运作,提高社会系统活力。只有依法而行的改革,才能最大限度地凝聚改革共识,汇聚改革合力。深圳的改革,离不开法治的助推。深圳始终坚持科学立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为深化改革提供强大支撑;始终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改革营造有利环境。
3.法治保障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就是要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提供长期稳定的法治保障。”(习近平:《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求是》2019年第4期)法治对改革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以法的强制力保证改革顺利推进、以法治方式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两个方面。法律是社会的稳定器,在改革关键时刻尤为重要。特别是改革进入深水区,社会转型、矛盾日益凸显,多年遗留下来的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积累的问题,大多触及深层矛盾和冲突。只有依靠法治,才能从根本上推进这些矛盾和问题的解决,保证各项改革顺利进行。 同时,在改革过程中,只有及时总结改革成果和成功经验,将其上升为法律,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才能进一步减少工作的随意性,增强规范性,保证公开性,为落实改革要求提供保障。
三、法治在改革进程中不断臻于完善
法治以“立”和“定”求规则秩序。有生命力的法治,必须是能够适应现实需要的法治。法治的“立”和“定”只有深植于改革的丰富实践之中,才会拥有明确的目标和清晰的路径,才能获得强大的动力源泉和广阔的发展空间。
改革开放初期,国家的法治极不完善,改革在计划经济框架下勇往直前、大胆突破的同时,不断对法治建设提出新的要求。在改革需求的强劲带动下,1982年宪法颁布,民法通则、外资企业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一系列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法治建设迈出巨大步伐。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这对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其重要特征在于崇尚法治,把法律作为实行宏观调控和微观调节的最主要手段。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然要求系统地、全局地、整体地推进改革,推动法治的完善。这一时期,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体制和党的建设制度改革锐意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伴随改革进程不断深入,法治建设也不断深化,依法治国被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被确立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成功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党的十八大以来,改革进入全面深化阶段,法治建设也进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阶段,在改革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提供更丰富的实践的基础上,法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的成就。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336项改革任务,特别是从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到“决定性作用”,从“国家管理体系”到“国家治理体系”,从“社会管理体制”到“社会治理体制”,都是深层次、全方位的革命性变革,必将引发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法律实施等各方面的深刻调整与变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了190项法治改革任务和举措,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蓝图,无疑将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党的十九大作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论断,对改革提出新要求,为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要继续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汇聚强大动力。
(作者吴 洁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编辑:贺心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