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长三角区域创新共同体

来源:经济日报
时间:2020-04-20 08:17

从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进程来看,科技创新日益成为区域竞争的新焦点、区域合作的新内容和区域增长的新引擎。构建长三角区域创新共同体,是推进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优化科技创新资源区域配置、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落实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部署具有重要意义。

构建区域创新共同体的必要性

在深化创新驱动发展过程中,长三角拥有独特优势,须先行一步、当好示范。

第一,优化配置科技创新资源。构建长三角区域创新共同体有助于打破科技创新资源配置的行政边界,从根本上消除不同地区间科技创新合作与交流的政策壁垒,实现科技创新资源的自由流动,将区域空间内的各种科技创新资源进行分配、整合、使用和管理,促使科技创新联系由传统的条、块合作逐渐转向多元化、市场化、网络化的发展模式,避免造成地区间科技创新资源的无序竞争和重复建设,形成科技创新活动的空间集聚以及分工协作格局。

第二,提升产业在全球价值链的地位。构建长三角区域创新共同体有助于激发区域科技创新潜力,增强自主研发创新能力,提升高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水平,促使“干中学”式的技术进步转化为产业的竞争优势,刺激产业效率的提升,进而影响产业发展的方向和速度,推动产业链不断向高端攀升,在新一轮经济全球化中展现出强大的市场竞争力和较高的附加值,从加入全球价值链转向嵌入全球创新链,塑造“中国标准”,建立以“我”为主的全球价值链。

第三,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新时期要实现长三角地区高质量一体化发展,须培育经济增长的新动能,最根本在于创新驱动。构建长三角区域创新共同体有助于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升创新体系效能,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劲的内生动力。

构建区域创新共同体

面临的阻力和障碍

一是科技创新要素流动存在瓶颈。由于行政壁垒、部门分割、地方利益保护等现实约束,长三角在推动科技创新要素的跨区域流动方面受到制约,严重阻碍了科技创新生产要素在地区间合理配置,造成科技创新资源的浪费。

二是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缺失。长三角企业在科技创新过程中,过于依赖对国外引进技术的跟踪和模仿,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缺乏足够重视。此外,企业与技术创新体制中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协作机制尚不健全,在新产品的研制、开发与生产之间,普遍缺乏健全、高效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导致科技创新投入很大,但是其体系目标和行为脱离产业创新的基础要求,企业科技创新缺乏持久动力。

三是区域协调机制不够顺畅。长三角区域合作不断走向纵深,但跨区域协调机制设计尚不健全,在资源调动力、执行力度、法律法规约束力上较为薄弱。

构建区域创新共同体的对策建议

第一,联合提升原始创新能力。长三角应逐步建立起面向全球的“科技创新雷达矩阵”,动态、及时搜索辨析未来产业重大原创性突破的研发热点、竞争焦点、发展重点。联合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争取承担一批科技创新重大专项,争取支持长三角相关高校建设若干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科研基地等,特别是营造能使科研人员潜心研究、敢于“十年磨一剑”的氛围,减少各种不必要的评比和考核指标,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原始创新评价体系。

第二,推动产业与创新深度融合。从长三角共同培育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的高度来推动产业和创新深度融合,形成以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依托,市场导向、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的区域创新合作机制,回归企业在科技创新和产业融合发展中的主导地位。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作用不应仅局限于科技人才培养、科研项目合作等,而是面向企业创新创业服务需求,通过自身科研和人才优势,更多地参与到市场共性技术开发、产业发展规划当中,并通过改革建立以成果转化为导向的科技立项与成果评价体系,消除科技创新的“孤岛现象”。支持长三角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开展共性技术研发、产业链打造、技术标准制定、产品市场化等活动。建立长三角技术交易市场联盟,探索建立企业需求联合发布机制和财政科技成果的共享利用机制,共建全球技术交易市场,共同支持全球科技创新成果在长三角转移转化。

第三,优化整合科技创新资源。科技基础条件共享平台应主动在长三角区域范围内向各地区企业、社会开放共享,促使科技创新的边界是可以相互渗透的。保障科技基础条件共享平台用户充分了解科技创新资源信息和获取服务的渠道,实现海量信息的有效整合、快速检索、准确导航和远程服务,避免平台内部形成分散的“信息孤岛”。进一步推广上海与苏州、嘉兴创新券通用通兑的实践经验,扩大部分领域开展试点,统一科技创新券的服务标准、内容和平台,促进服务机构互认,建立网上注册、合同备案、创新券申领兑付一体化服务机制,推进科技创新券长三角范围内通用通兑。搭建长三角高层次科技人才交流平台,加大各省市人才支持政策协调力度,共同发布紧缺人才需求目录,防止无序“人才争夺战”。加快户籍、档案等管理制度改革,完善人才权益保障和社会公共服务体系,从根本上减少人才流动的风险和代价,为各类科技创新人才有序自由流动和身份有序自由转换提供基本的制度保障。

第四,创新区域协同体制机制。规划的重点应该集中在一些跨区域的调控目标设定、重大基础设施的统一布局、重要科技创新资源的开发、高新技术产业的空间布局、重要配套和扶持措施的统一等。共同建立专家决策委员会,负责为长三角区域创新共同体各种科技创新合作问题提供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同时负责研究构建长三角区域创新共同体内部相关科技创新政策出台过程中的共决和出台效果的评估。相关执法部门联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切实将相关科技协同创新中的制度性成果落到实处,推进依规行政、依法协同。

(作者孔令池单位:南京大学)

编辑:贺心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