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国家治理中坚持立法先行原则

来源:学习时报
时间:2020-05-07 08:21

  立法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手段。古人曰:“小智治事,中智用人,大智立法。”国家治理必须重视立法,必须坚持立法先行。

  立法先行原则(Principleoflegislativeprecedence),旨在解决立法与行为的关系,要求国家治理坚持立法前置,国家推行重大举措、重大改革必须先立法、后行为,做到行为于法有据。“国家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也是这个意思。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立法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十六字被确定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有法可依”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源点和前提。经过长期努力,我们逐步建立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针对这一情况,党的十八大首次以政治报告的形式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十六字方针”,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从“有法可依”到“科学立法”,是我们党对立法工作的要求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的标志。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首次将“立法先行”确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我们将“立法先行”确立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项原则,不仅对中国,而且对人类世界法治文明也是一大贡献。因为立法先行原则在西方法学理论中并未被单设,它被法治、法律保留和法律优位等原则所涵盖。立法先行只有在我们国家才具有独立的法治原则地位。

  我们将“立法先行”确立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和法治实践基础的。

  立法先行具有《宪法》和《立法法》的依据。立法先行是由我国《宪法》和《立法法》所体现,并以《宪法》和《立法法》为直接依据的一项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我国《宪法》第5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是说,我国所有组织和个人的行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没有不遵守的例外和特权。这就必须做到立法先行。根据《立法法》第1条的规定,国家治理和改革应当“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于是必须坚持“立法先行”。

  立法先行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从“法制”到“法治”,又从“法治”到“全面法治”,这是我们党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历史轨迹。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即“五四宪法”的制定,标志了中国步入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轨道。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理政的建设目标,实现了从“法制”向“法治”的历史性转变。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标志着我们党关于依法治国理论和实践实现了从“法治”到“全面法治”的第二次转型。党的十九大,开启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征程。法治主导立法先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就必须坚持立法先行。一个国家的法治无不由四个环节构成: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而立法是法治的起点和前提。没有立法,法治就无从谈起。全面依法治国,就需要做到国家的主要领域都需要有法律保障。

  立法先行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体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定为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了全面的部署。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必须制度先行、立法先行。

  从“摸着石头过河”到“顶层设计”就是从“先行先试”到“立法先行”的转型。以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为标志,中国开启了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当时中国在制度上、法律上百废待兴;另一方面,拉开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序幕,很多工作急需上马,但没有现成模板,也没有现行法律。这时,我们采取“摸着石头过河”“先行先试”完全正确。今天,经过40多年改革开放,各方面的制度已经建立起来。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需要并能够做到“顶层设计”。为此,我们的治理模式应当从强调“先行先试”过渡到“立法先行”,发挥法律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引领和保障作用。

  “立法先行”原则关键点在于解决“先”与“后”的关系:应当法律在先,还是行为在先?“立法先行”原则就是要求法律前置,保证行为于法有据,“改革要于法有据”。在国家治理中坚持“立法先行”,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和科学化的反映和要求。

  有人认为,立法与行为是一个交互过程。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会等待完成所有立法任务之后才搞建设,同样没有一个国家会等待完成所有建设任务之后才去立法,边立法边建设、边建设边立法,它们总是交互进行着。这一观点没有错,就总体而言,确实世界上任何国家立法与建设总是交互进行的。但就国家治理态度和模式而言,世界上还是存在两类国家:一类是强调“立法先行”,以很大的热情投入立法工作,坚守国家重大行为必须于法有据;另一类国家强调“先行先试”,其对行为的关注远远重于对立法的关注。无可否认的事实是:注重“立法先行”的国家其法治成熟度远高于“行为先行”的国家。坚持“立法先行”,就是坚持国家治理的法治化。

  还有人认为:立法需经过一个复杂的程序,复杂的法律需经过3—10年才能出台。如果任何建设都须先有法律,那么一国的经济建设会大大减速。这一担忧同样是多余的。首先,“立法先行”并不适用所有的国家行为,特别是经济行为。“立法先行”主要是针对国家的管理行为。其次,立法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决策过程。通过立法来决策,可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对任何国家来说,决策失误是最大的浪费。立法与行为的关系,就是轨道与列车的关系。列车发动之前必须先建轨道。轨道未铺,或者未铺完成,就匆匆发动列车,这势必造成翻车,最终欲速则不达。只有坚持立法先行,国家的各项工作才能平稳而渐进地推进,才可避免轰轰烈烈地“上马”,接着是轰轰烈烈地“下马”;才可避免轰轰烈烈地“犯错”,接着是轰轰烈烈地“纠错”。坚持“立法先行”,就是坚持国家治理的科学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国家治理同样步入新时代。在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特别是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原则。在国家重大改革措施推出前,必须事先制定这一改革的法律,保证改革于法有据并在法律的引领下稳步推进改革;在国家治理行为调整之前,必须先行调整法律,做好原有法律的修改和完善。只有这样,“立法先行”的法治原则才能得到彰显。

  (胡建淼专家工作室供稿)

编辑:贺心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