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治乡村需要处理好三种关系

来源:大河网
时间:2020-05-13 11:18

  3月下旬,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立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国情,密切结合我国乡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明确了法治乡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并对法治乡村建设的组织实施作出了部署安排。

  加强法治乡村建设,培养并提高农村干部群众的法治思维能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乡村法治氛围,为农村各项事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制度保障,既是夯实全面依法治国根基的固本之策,又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法治乡村建设要处理好以下三种关系。

  首先,要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和坚持人民群众主体地位之间的关系。

  在法治乡村建设中,坚持党的领导和坚持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是有机联系的整体。坚持党的领导为坚持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提供根本政治保证,坚持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力量源泉。脱离党的领导来谈坚持人民群众主体地位,将会陷入失去方向的法治盲动主义;脱离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来谈坚持党的领导,将会陷入不切实际的法治空想主义。

  乡村法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以党内法规形式,将“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作为我党农村工作的首要原则确定下来。法治乡村建设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地位,以确保党在法治乡村建设中得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确保法治乡村建设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法治乡村建设的大政方针必须由党中央统一制定,法治乡村建设的重大战略必须由党中央统一谋划,法治乡村建设的重大改革必须由党中央统一部署。各级党委要做好上下衔接,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法治乡村建设的要求和决策部署,并结合本地乡村实际制定出台法治乡村建设的政策举措,落实法治乡村建设的重点任务。针对当前农村基层党组织涣散、凝聚力和号召力不强等问题,尤其要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改进其工作方法,充分发挥其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而不是在法治乡村建设中大包大揽、包办一切。

  法治乡村建设必须坚持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坚持人民群众在法治乡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是我党唯物史观和“以人民为中心”根本政治立场的本质要求和具体体现。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确认并保障人民群众尤其是农民群体的根本权益是乡村法治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融入到法治乡村建设的方方面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要我们深深扎根人民、紧紧依靠人民,就可以获得无穷的力量,风雨无阻,奋勇向前。”涉农立法要创新并扩大公众有序参与的方式和途径,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将与人民群众尤其是与农民群体的权益保障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重大事项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完善司法便民利民措施,减轻农民诉累,让司法救济触手可及。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乡村发展和农民权益保护提供专业优质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务。只有始终坚持法治乡村建设的目的是为了人民群众、人民群众是依靠力量、人民群众参与建设过程、人民群众评判建设效果、人民群众共享建设成果,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才得以彰显。

  其次,要处理好法治与自治、德治之间的关系。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为我国乡村治理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构建“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体系既是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又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在要求。自治是“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的前提与基础,为乡村振兴增添活力;德治是“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的有力支撑,为乡村振兴弘扬正气;法治是“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的底线保障,为乡村振兴保驾护航。法治、自治与德治既各自发挥其独特的功能,又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共同推动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进程。

  村民自治是展示农民主体性、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的基础性制度,是乡村振兴的根本内生动力机制,也是乡村治理中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合理衔接的最重要的平台。在“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构建中,需要减少行政干预,淡化村民自治组织的行政色彩,使其回归“自治组织”的性质定位。还要改进和完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监事会等组织的议事规则,使村民自治成为农民民主实践和利益表达的固定场域。

  德治作为乡村传统治理模式的宝贵资源,将其软性约束力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以其强大的引导教化功能弥补法治的不足,为乡村治理提供精神支持。同时,德治还具有滋养法治精神、涵养自治意识的功能。在当前传统乡村治理模式衰退失效、现代乡村治理模式尚未构建定型时期,尤其需要深入挖掘传统文化和伦理道德宝库中的德治资源,使其“仁义礼智信”等价值追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追求合理衔接(如吸纳乡贤参与村民自治组织、发挥乡贤精英的表率示范效应等),促进乡村治理模式向现代化转型。

  法治以其普遍的刚性约束为乡村改革中利益格局的调整、乡村社会秩序的维护、乡村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最有力的保障。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法治乡村建设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点和难点,乡村法治状况决定着中国的法治状况。当前乡村法治建设的重点除了完善涉农立法、规范乡村执法、强化乡村司法保障外,还要推进普法体制机制创新,通过形式多样的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干部群众的法治素养,使“采取法治方式解决矛盾纠纷、运用法治思维推进乡村振兴”成为乡村社会各阶层的价值认同。

  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中,法治建设的地位举足轻重。法治乡村建设,既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基础性工作,又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村民自治需要法治的确认和保障,离开法治约束的德治最终将陷入人治的泥沼。在某种意义上,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法治化,乡村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决定着乡村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没有乡村治理的法治化,就没有乡村治理的现代化,就没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正是基于以上逻辑和认识,《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的发布及落实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第三,要处理好法治乡村建设顶层设计和基层创新之间的关系。

  法治乡村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既需要高瞻远瞩的顶层设计,也离不开特色鲜明的基层创新实践。法治乡村建设的顶层设计来源于乡村法治实践与创新的成果经验,又为乡村法治实践指明方向、创造机遇。乡村法治实践既推动顶层设计“落地生根”,又促进顶层设计的不断臻于完善。只有实现顶层设计和基层乡村实践之间的良性互动,才能实现法治乡村建设目标,进而推动乡村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法治乡村建设需要定方向、布全局、谋长远的顶层设计。“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走出一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乡村建设之路,必须体现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必须全面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能背离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人民根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的基本价值追求。法治乡村建设不仅是法治国家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之下的一个子系统,其本身也是一个涉及乡村经济建设、政治民主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文化建设以及社会建设的系统工程。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不仅对农村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产生深远影响,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对整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景和走向同样具有决定性意义。这些重大改革部署必须从国家层面做到规范统一、于法有据,改革成果也必须由国家法律加以保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和《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提出了法治乡村建设的任务和要求,《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进一步为法治乡村建设规划了“时间表”和“路线图”。接下来要重点加强农民权益、农业支持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等方面的国家法律废改立工作,以行政执法改革推动执法权限和执法力量向乡村延伸和下沉,围绕便民护农、保障乡村振兴开展司法改革。

  法治乡村建设需要有特色、重实效、添活力的基层创新实践。“九层之台,起于垒土”。法治乡村建设必须因地制宜,鼓励基层创新实践。我国农村地域辽阔,乡村之间不仅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而且在文化传统、道德习俗、思想观念等方面也存在很大差异,而这些直接影响着农民对法治的认知、接受程度和方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乡村振兴“不能搞一个模子套到底”,要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法治乡村建设中也要切忌简单照搬、千村一面。要按照《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勇于探索创新,注重工作实效,因地制宜地开展,并善于总结基层的实践创造,不断完善顶层设计。新时代“枫桥经验”就是植根于乡村优良传承基础上的法治基层创新的成功典范。赋予类似“枫桥经验”的基层法治创新经验以新的生机活力,将其上升为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具有普遍意义的法治规则,对法治乡村建设乃至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都具有重要意义。(作者:李昌凤单位为河南省委党校)

编辑:贺心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