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结构调整要处理好“四种关系”

来源:学习时报
时间:2020-07-22 08:13

  村庄作为乡村社会的基本单元,其结构是一个复杂的有机体。必须充分认识到村庄布局调整是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大的背景下的这个关键点、总开关。合村并居是一项具体的公共政策问题,有些地方基层政府却在实施公共政策的过程中,甚至狭隘的把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简单的理解为通过合村并居就可以实现,这是十分偏颇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明确要求要顺应村庄发展规律和演化的趋势,根据不同村庄的发展现状、区位条件、资源禀赋等,按照集聚提升、融入城镇、特色保护、搬迁撤并的思路,分类推进乡村振兴,不搞一刀切。特别是对于拆迁撤并类村庄明确规定,农村居民点迁建和村庄撤并,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并经村民会议同意,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集中上楼。要实施好合村并居政策,把乡村村庄结构调整好必须做到好事要办好,必须处理好四种关系。

  处理好自觉自愿和合理引导的关系。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农村发展的实践证明,由于农村情况复杂多样、千差万别,农村发展改革涉及面广,在实施公共政策的过程中,一定不要搞“一刀切”,必须做到循序渐进,采取渐进制度变迁的方式来推进改革的完善。农民选择何种居住方式是他们自己的事情,不能越俎代庖。政府要做的是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采取民主协商的方式,进行合理引导,在绝大多数农民自愿的基础上,顺势而为。但是有些地方采取命令主义强制性方式,强迫农民搬迁和集中上楼,这样不仅得不到农民的理解和认同,反而会造成基层社会的不稳定,影响社会和谐和基层治理的成效,也违背了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初衷。

  处理好权利使用和利益分配的关系。事关农民切身权利和利益的关键问题就是农村土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也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和不断探索的过程,并最终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方式给予确定下来。从历史发展来看,尤其是从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中国虽然有大量农民工暂时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社会依然能保持和谐稳定,这与农民在农村还有自己的一份土地密切相关。既然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农民所用,那么用复垦的农村宅基地换取的利益自然也要由农民来支配,而不能挪作他用。这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农民利益为最高原则,坚持权利和利益的一致性,使广大农民得到最大的利益和实惠。

  处理好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的关系。有的地方政府在实施合村并居政策过程中,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创新,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也有的地方在实施合村并居中工作存在偏差,侵犯了农民的利益,使得农民意见较大。目前来看,在实施合村并居政策中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可以遵守,各地基本上还是摸着石头过河,工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违背农民意愿,实施强行和暴力拆迁;拆迁后完不成住房建设;农民要交钱才能上楼,增加了农民生活成本;集中居住地配套设施不完善、农民生产生活不方便等等。针对这些问题,要在总结各地创新实践的基础上,从国家层面进行顶层设计,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合村并居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处理好统筹谋划和抓好落实的关系。合村并居是涉及农民生产生活的一件大事,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协调,要处理好这一问题,需要树立统筹思维,加强统筹研究,坚持做到在人、时间和空间相统一的基础上,统筹处理好合村并居当前利益和农民长远利益、乡村振兴战略整体规划和合村并居局部计划、统一规划和因地制宜的关系。同时,在统筹研究和统筹规划的基础上,抓好具体实施和落实工作,合村并居费用的筹备、新社区位置的选择、住房样式的设计、建筑质量的把关、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配套公共设施和公共物品的供给以及社区管理和领导等等,都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抓好落实,确保把好事做好。(苗贵安)

编辑:贺心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