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地方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基本含义和原则

来源:学习时报
时间:2020-07-30 08:40

  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是加强和改进新时代立法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更好地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重要体现。在立法实践中,如何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人大主导立法机制,用好、用足、用实人大立法权,是我们必须研究的重要课题。

  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并不意味着人大对立法的所有环节事无巨细、大包大揽,而是强调将人大主导的理念、思路、工作方法贯穿于立法项目的确定、立法议案的审议、修改和表决等环节,敢于和善于解决那些争议集中、矛盾突出的问题。发挥人大主导作用就要积极地组织协调、掌控全局,敢于作为、善于作为,使整个立法活动准确反映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更好地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人大主导立法机制,一方面,我们要总结经验,坚持行之有效的做法;另一方面,我们要与时俱进,勇于探索,创新举措。具体来说,应着力解决好以下几个重要问题。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人大在立法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是在党的领导下发挥主导作用。一方面,党领导立法,是指党把握立法工作的政治方向。人大立法工作坚持党的领导,核心要求就是坚持人大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而人大主导立法,是指人大主导具体的立法工作与立法过程。另一方面,人大主导立法是保证党的领导的重要途径。“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这是党依法执政的基本要求,也是把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统一起来,把党的决策与人大立法权的行使统一起来的基本方式。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抓重点、抓方向。事关政治方向、政治原则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报告;遇到重大立法决策事项及时向党委请示;立法规划、立法计划报请地方党委批准;重要法规的制定或者修改及时向党委报告。有些问题虽不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但社会高度关注、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无法协调形成共识、利益博弈难以平衡的,也应由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委报告,由党委决策。

  把握好法律立项环节的主导作用

  把握好法律法规立项环节的主导,增强立法的针对性,主要是要形成“短平快”的立法机制。所谓“短”,就是在立法模式和体例上,不求大而全,而是要做到需要几条就规定几条,有几条立几条,重在管用,重在实施;所谓“平”,就是在立法中,要深入研究法规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科学严密地设计,能具体就具体,能明确就明确,在解决问题中切实平衡各方面的利益,使出台的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生命力;所谓“快”,就是增强立法的及时性,在立法时效上,针对本地区在改革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必须反应灵敏,及时启动立法程序,以此来增强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把握好法律法规起草阶段的主导作用

  法律法规草案是对法规调整对象、规范内容进行的初步安排,其质量对法规结构的完善、内容的充实将会产生重要影响。地方人大常委会在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工作计划时,应该围绕区域建设大局,着力通过立法工作推动落实中央和地方重大决策部署,广泛征求意见,科学论证评估,对各方立法诉求通盘考虑、总体设计,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和系统性。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要求人大提前介入、参与法规起草。但这里的提前介入不是由人大“独家起草”,只是对一些“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人大组织起草。对那些管理困难、责任重大的事项,人大要进行主导,做到管理范围全覆盖、管理责任严落实。这时,人大就应在与政府法制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充分沟通协调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立法工作的主导作用,争取把问题解决在起草阶段。

  把握好法律法规审议环节的主导作用

  人大审议法律法规草案是地方立法中的关键环节,这一环节主要是针对各种不同意见进行科学取舍,解决好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是否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协调,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问题。《立法法》关于地方立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所有的法规草案要由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和修改,由法制委员会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规草案的修改稿。法制委员会是专门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担负着维护法制统一的重要职责。因此,法制委员会必须客观全面审议各方面意见,不仅对法规草案要逐条审议,而且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意见也要逐条审议,要以审议的专业性保证统一审议的权威性,从而保证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规草案修改稿的质量,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表决法规草案把好关。

  发挥好人大代表的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作用。”根据这一要求,2015年修改的《立法法》在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审议法律案、立法调研等立法活动中都十分强调代表参与、代表意见、代表作用的发挥。要通过组织专题辅导、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人大代表立法业务知识的培训,使其了解法规的起草、审议、调研、修改、通过、发布、立法技术等立法的程序和要求,逐步提高立法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重视人大代表的立法议案和相关意见建议,在制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过程中,综合分析代表议案和建议,尽可能地将议案建议予以吸收,反映到立法规划、立法计划中;要将立法规划和计划草案、法规草案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人大代表,书面征集意见;立法的审议、修改、论证、调研等各环节都可邀请熟悉相关业务工作的人大代表参加,听取代表对法规条款的意见建议。(曾庆辉)

编辑:贺心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