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乡村治理体系须多元联动

来源:学习时报
时间:2020-08-05 08:36

  乡村有效治理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也是新时代国家综合治理能力在基层的具体体现。当前,伴随乡村民众生活水平和需求的不断提高,传统乡村治理在治理主体、治理方式、治理过程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近年来,我国乡村社会结构已经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深刻变化,乡村利益主体、价值观念更加多元化,因此,乡村治理工作也必须进行改革与创新。

  共建乡村共同体夯实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乡村凝聚力不足、农民对乡村的归属感减弱等问题是当前乡村治理面临的困境。而在民众情感、内心倾向等自然感情一致基础上形成的乡村共同体在其中可以发挥特殊的社会功能。乡村共同体不仅是地域共同体,更是体现为利益共同体和文化共同体。乡村共同体的形成需要具备地域相近、价值观相似、情感相系等一定条件。无论是传统还是现代乡村自治,乡村共同体都是乡村实现有效治理的重要社会基础。

  首先,乡村社会结构、利益格局的急剧变化正逐步解构传统的乡村共同体。更多的农民候鸟般地往返于城乡间或彻底离土离乡在城市扎根,乡村青壮年大量流失使传统的乡村共同体失去了生机和活力。表现为村民之间的关联及村民对于共同体依赖的逐步弱化,行为规则和价值追求让位于多样且分散的意识观念,乡村共同体意识分化,共同体情感逐步消解,对乡村的关注度不断降低,消极参与乡村的集体行动和各项事务等。基于村庄的不同类型和具体情况,应重新构建共同体发挥其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

  其次,传统的乡村共同体已无法再发挥整合功能。当环境发生了变化,原有的村庄变成了一个松散的治理单元,村民与基层组织的关系就发生了微妙变化,由此也增加了乡村治理的复杂性和难度。提升乡村治理效能,需要重新共建乡村共同体。在社会变迁速度加快、乡村内聚力缺失的现状下,完全依靠乡村内生力量建设乡村共同体较为困难,需要积极借助外部力量共同作为。

  再次,在实践中将乡村共同体的建设纳入国家统筹的有机体系中,其中乡村基层党组织作为重要的主导力量,在共同体再建中发挥积极的价值引导、利益调和,提供充分公共服务等作用,并灵活运用多种方式,努力增进村民对于乡村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同时,弘扬传统人文精神和互助精神,用好风俗习惯、道德规范等非正式制度资源,逐步形成和谐有序的规范体系,共同搭建乡村共同体形成的精神基础、外部屏障与稳定机制,为共建乡村共同体创造有利条件。

  有鉴于此,培育共同体意识,实现农民对乡村从身份、利益到情感的回归,达成乡村地域共同体、利益共同体和文化共同体的有机融合,可以积极提升乡村治理主体的公共责任,大力激发乡村治理的内生动力,增强治理效能。

  多元治理主体合理分工实现共治提升乡村治理效能。在乡村治理实践中,应该注重完善“分工合理、权责明确、多元共治”的乡村治理结构。“分工合理、权责明确”,是指乡村各主体要有合理的职能分工、明确的权力和责任划分;“多元共治”,是指主体之间要相互合作、相互补充、扬长避短,共同完成公共事务治理。按照“回归自治”“协同共治”的思路,须完善多元主体通力合作的乡村治理体系,最终实现乡村善治。

  一方面,伴随社会结构的变化与转型,乡村社会生活和利益主体日益多样化,乡村事务和矛盾日益复杂化,多元化的治理主体并在实践中施以多样化的治理方式是新时代乡村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出台,是新时代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根本遵循,对于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做出了全面规范。《条例》提出农村基层党组织统一领导村民委员会以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群团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党组织为引领不断增强基层组织的组织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村民自治应以村委会为依托,健全完善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等村民自治组织体系,积极召集村民集体协商,广泛收集听取民意,引导村民参与乡村项目建设、环境整治、公益事业等,调动村民参与村级事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实现共建共治共享。

  另一方面,要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出台村务公开工作制度,对村务公开的内容、时间、方式等进行细化,加大村务公开工作力度。另外,规范出台村规民约,着力提高村民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意识,实现依法治村、以规治村。乡镇党委政府是乡村治理的指导主体,也是乡村发展与建设的直接引领者。在关乎乡村振兴的基础设施建设、乡村整体规划方面,乡镇党委政府应以农村基层组织为中介同村民进行协商合作;在乡村具体事务的管理方面,党委政府应注重分寸,充分支持和维护村民的自治权。乡村基层党组织和村委会是乡村治理的具体协调力量,是协调村民意愿与政府政策的联结纽带和重要载体,是平衡“乡政”与“村治”的关键点。在处理具体问题和矛盾方面,应当综合运用法律、行政、道义、文化等多种方法来协调各方利益,维护乡村稳定,促进乡村发展。

  也就是说,村民不仅是乡村的建设者,也是乡村治理的直接参与者,充分享有自主权。相关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民间组织是乡村治理的重要支持力量,发挥着规范行为、协调关系、凝聚认同等重要作用。基于新时代的乡村发展与转型,推进多元化治理,通过合理分工、通力合作实现共治是乡村有效治理的内在要求。

  创新治理机制提升乡村治理的内在活力。如果缺少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治理机制作为支撑,乡村治理就无法顺利实行。因此,以合理高效的参与、监督、配套机制等作为支撑,乡村有效治理才能真正实现。

  其一,建立充分有效的参与协商机制。实现乡村各基层组织、村民等多元主体以多种形式、不同渠道共同参与的乡村治理。缺少多元主体的有效参与,公共治理很有可能回归为行政一元化的管理。通过各主体建立一种良性互动关系,实现合理的诉求表达,是进一步完善乡村治理的重要保证。协商民主是基层治理的重要形式,也是个体参与基层治理的有效方式。为基层协商民主积极探寻新路径,不是采取行政命令式的做法,而是充分了解个体村民的诉求和意见,让更多村民参与到协商治理中来,保障基层民众的知情权、话语权,并辅之以联动的反馈办理制度,加强基层党组织与其他组织协商的有效对接,将进一步完善乡村治理的立体化格局。

  其二,完善全程监督与问责机制。在实践过程中需要对参与主体的行为活动进行严格监督,保证监督机制始终贯穿治理过程。乡村治理中运用的公共权力本身来源于民,理应受到各方面监督。若权力不受监督,治理就容易失序,监督可以有效避免权力滥用和权力失衡现象。同时加强对治理主体的责任约束,对于治理主体的不良行为、违法活动依法依规予以追责。

  其三,健全与治理相融合的衔接配套机制。在乡村治理实践中,乡镇党委政府、乡村基层组织与村民之间的合作不是自动发生的,需要建立健全合理的衔接配套机制,有助于治理主体之间的协调与沟通,促进基层行政资源与社会资源的有效整合、优势互补,推动乡村治理创新与变革。

  综上所述,构建科学高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涉及微观层面的乡村共同体认同,也涉及宏观层面的政策制定、制度创新与规则完善,最终才能共同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郭倩倩)

编辑:贺心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