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更高水平开放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来源:学习时报
时间:2020-08-20 09:04

  近年来,我国在外商投资领域不断提高开放水平,促进投资便利化,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对外商投资管理的理念、模式和体制进行了变革。2020年6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对外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相比2019年版,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得以进一步缩减。这不仅展现了我国扩大对外开放和支持经济全球化的坚定决心,也再次以实际行动表明中国以更高水平开放优化外商投资环境的态度。

  初步形成新型外商投资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新型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即“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外资促进政策”。作为我国第一部外商投资领域统一的基础性法律,《外商投资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外商投资法》的出台充分体现了我国深入推进制度型开放的理念,基本涵盖了外商投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全过程,确立了我国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为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不低于本国投资者的待遇,体现“准入前国民待遇”。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但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对外国投资者不设门槛、不实行特殊管理,给予国民待遇。定期修订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是我国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基本依据。其中,要求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对于投资负面清单之内的非禁止投资领域,须进行外资准入许可;对于投资有股权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2017—2020年,我国连续四年修订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限制措施分别由93项、122项大幅减至33项、30项,在服务业、制造业、农业领域进一步扩大开放水平。

  在对市场准入大幅放宽的同时,外商投资促进政策也在不断增加。《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是我国外商投资促进工作的重要依据。属于该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可以享受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定期发布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条目总数现已增至1108条,重点支持外资更多投向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领域。该目录主要包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两个子目录。其中,前者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适用于全国范围,属外商投资产业促进政策;后者为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主要适用于中西部及东北地区,属外商投资区域促进政策。

  通过简化外资准入管理程序,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管理。自2014年《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出台以来,我国对外商投资项目管理逐步实现由全面核准转向普遍备案和有限核准。截至目前,96%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以属地化备案为主的管理方式,且已基本实现在线办理。同时,参照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国取消了原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审批和备案管理制度,建立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通过外商投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形成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新型外商投资全程监管体系。

  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仍需积极作为

  为更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仍需积极作为,确保各项改革措施稳步推进。

  外商投资领域的制度建设已初步建立起“四梁八柱”,但如何能真正做到“对内资和外资一视同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关键在于确保重点改革任务得以全面落实。在短期,要做好细化措施、完善配套、清理整顿的工作。以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为例,一方面要通过及时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如《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确保新法顺利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不确定性和模糊地带,有必要还可以适当设置过渡期安排,保障现有组织形式实现平稳过渡。另一方面是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调整与之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以维持外商投资领域法律框架的统一性,尤其是要抓紧对现行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凡是与《外商投资法》不符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都要予以废止或者修改。在中长期,对新法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馈并协调解决。不论是对不同主管部门还是对不同地区,在实施和执行过程中,既要做到信息公开,为市场主体提供更为明确的投资指引,又要统一标准,便于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以及开展协同监管。

  进一步加强国内法建设,提高我国维护自身利益与稳定对外经贸关系的能力。在倡导“开放”和“竞争”原则的同时,也要重视“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的重要性。近一段时期以来,美国政府和企业为阻止我国企业在5G等高科技领域的发展,不惜动用所谓“实体清单”等制裁工具,损害我国企业商业利益和国家经济安全。同时,美方的外商投资委员会(CFIUS)加大力度对涉及所谓“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交易进行审核调查,尤其是对我国企业收购美方高科技企业实行更为严格的审查标准。对此,我们应从两方面加强国内法建设,及时构筑强有力的“防火墙”,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一方面是针对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垄断行为等恶性竞争现象,建立反垄断审查、不可靠实体清单等制度,确保国家重要产业供应链的稳定性。另一方面是针对影响或者未来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等经济活动,建立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国家技术安全清单管理等制度,加强对国内重大技术突破的保护和对外技术合作的管理。(徐文舸)

编辑:贺心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