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的“考察”与“考核”

来源:学习时报
时间:2020-08-27 08:44

  古代汉语中,考察主要的意思是对官吏政绩的考察、了解。在法律法规和党政机关日常工作中,考察与考核在一定意义上延续了古代汉语的用法,但两者有密切联系,也有区别。

  考察与考核的联系

  从工作内容上看,都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内容开展调查、研究、核实,了解客观真实情况。规定考察标准和内容的,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27条规定,“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并规定了政治标准、道德品行、专业素养、工作实绩、作风、廉政情况等方面考察的具体要求。规定考核标准和内容的,如《法官法》第41条规定,“对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审判作风。重点考核审判工作实绩”。

  从工作对象来看,都可以是人员、机构、实务、工作情况、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等。以人员为对象的,如《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以机构为对象的,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再如,《药品管理法》第81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发现疑似不良反应的,应当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从工作结果来看,都要作出一定的判断或者结论。以《企业国有资产法》为例,关于考察的,该法第24条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关于考核的,该法第27条规定,“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再如,《公务员法》第39条规定,“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考察与考核的区别

  工作方式上,考察主要是现场实地进行,考核既可以实地进行,也可以书面进行。规定考察的,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第40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再如,《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视察考察工作条例》第2条规定,“委员考察工作是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专门委员会和受委托的省级政协组织全国政协委员,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实地察看,了解情况、学习提高”。规定考核的,如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0条,除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考核事项外,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事项还包括: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情况;采购文件编制水平;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询问、质疑答复情况;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等等。有些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财政部门既可以通过审查书面材料进行考核,必要时也应当到现场实地了解情况,才有可能得到客观真实的信息,作出可靠的结论。

  以人员为工作对象时,考察主要用于在候选人中选择确定正式人选,考核的主要对象是已经入职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以《公务员法》为例,该法第31条和第32条分别规定,“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这里的“考察”就是公务员招录过程中的一个必经程序。值得注意的是,该法第五章“考核”规定了对在职公务员的考核评价,如第35条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考核指标根据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考察程序,以及第20条关于“全面考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的规定也是这样的用法。(潘波)

编辑:贺心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