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积极回应社会现实需求

来源:学习时报
时间:2020-08-27 08:46

  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和人民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刑法修订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有重大影响。目前来看,《草案》加大了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安全生产犯罪的预防惩治,完善了对食品药品犯罪、破坏金融犯罪的惩治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惩处力度。此外还修改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将新冠肺炎等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措施的传染病纳入调整范围,为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提供明确法律依据,体现了刑法对于社会现实需求的及时回应。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我国刑法的发展历程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进程高度契合。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法》颁布,使新中国刑法规范第一次得以体系化,奠定了我国刑法体系的基础,但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和立法经验的限制,在体系结构、规范内容和立法技术上难免存在一些缺陷。于是,从1988年7月开始,刑法的修订工作被正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同日,国家主席令第83号予以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一部崭新的、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具有时代气息和多方面显著进展的《刑法》正式诞生。这也是我国现行的刑法典。此后,我们一直坚持以刑法修正案的模式来对刑法进行修改完善,目前已经出台了10个刑法修正案。经过40余年发展,我国刑事立法既收获了丰硕成果,也取得了重要经验,这些经验是做好未来刑法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法律的宝贵财富。

  从价值理念上看,着力实现刑法立法的现代化。追求秩序是刑法立法的天性,但秩序绝非刑法立法的唯一法益诉求。在现行《刑法》颁行之前,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刑法立法主要强调对秩序价值的追求。最典型的表现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缺失。1997年《刑法》及其之后的修正案对立法理念作出调整,强调秩序与自由法益之间的价值平衡,在第3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同时,通过对特殊群体犯罪的从宽处罚、降低部分犯罪法定刑、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等方法,加强了对于个体自由权利的保障力度。这一立法理念延续到了今天,《草案》中更加注意贯彻自由权利保障原则,着力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法益。一方面,是对部分罪名提出加重刑罚处罚。如将刑法典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法定刑由原来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提升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不限定罚金限额。另一方面,是扩大部分罪名的处罚范围。如将关闭或者破坏安全生产设备、非法从事高危生产活动、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等行为纳入刑法典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制范围。

  从立法模式上看,着力实现刑法立法的科学化。在现行《刑法》颁行之前,我国刑法立法采取的是分散立法模式,即在刑法典基础上,另行制定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从1979年至1997年,我国先后制定了25部单行刑法,同时在100余部非刑事法律中规定有附属刑法规范。1997年,我国采取统一立法模式,即只保留单一刑法典,而将之前25部单行刑法和107部非刑事法律中的附属刑法规范做统一梳理,将其合理部分纳入《刑法》中。当前我国社会形势总体平稳,采取统一的立法模式不仅有利于保证刑法立法的统一性、完整性,同时也能够较好适应我国刑法修订的及时性、灵活性的现实需要。一方面,《草案》中针对疫情防控法益的刑事保护,对高空抛物、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入罪规定,就是在保证我国刑法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对社会现实需求作出的快速反应。另一方面,《草案》中针对挪用资金罪增加“挪用资金在被提起公诉前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则为实践中经常引发争议的未造成银行损失的挪用行为提供符合人之常情的必要出罪“窗口”,更加符合对该类犯罪立法的初衷,是刑法立法灵活性的重要体现。

  从立法技术上看,着力实现刑法立法的精细化。1997年《刑法》颁行之前,我国刑法立法技术水平较为粗疏,这与时代局限有关,如改革开放初期社会变化过快,犯罪态势一度严峻;当时法学包括刑法学研究重新起步,刑法立法理念存在“跟不上”等情况。当时刑法“分散”立法,诸类刑法规范彼此之间关联较少、分歧甚多,以致在刑法用语、规范化程度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1997年《刑法》修订之后,刑法立法的立法技术受到重视,逐步走向精细化。一是立法逻辑的精细化。1997年《刑法》在1979年《刑法》192个条文的基础上,吸收相关单行刑法及附属刑法条文550余条的合理内容,无论是在文本体例、章节布局,还是罪名分布等方面都有全面提升。二是立法用语的精细化。1997年《刑法》及之后的刑法修正案在刑法用语上尤其注重精确,如对犯罪与刑罚规定得更为确定、具体。三是立法规范的精细化。1997年《刑法》取消了之前广受诟病的“口袋罪”,而采用更为准确和科学的罪名,对一些过于粗糙的罪名进行细化处理,如将诈骗罪区分为普通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十多个相互关联的具体罪名。这次《草案》将侮辱英烈行为入刑,将之归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犯罪;将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行为入刑,将之归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等等。这些法条立法逻辑清晰、立法用语准确,体现了高水平刑法立法技术。

  刑法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是打击犯罪的有效工具,对于犯罪分子具有威慑力;另一方面它又是保障公民不受非法追诉的法律武器,具有对公权力机关的刑罚权进行限制的功能。40余年来,我国刑法立法取得了历史性进步,但同时在犯罪规定和刑罚设置等方面都存在完善空间。只有在坚持刑法基本价值理念的基础上,不断提升解释能力、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刑法才能在打击犯罪、保障人权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姚选民)

编辑:贺心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