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步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实质性进展

来源:大河网
时间:2020-12-22 14:25

  党的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首次把“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作为远景目标提出,引人关注,令人振奋,意味深长。一是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已经体现“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首次增添了“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这一全新的表述内容,意味着对该目标的设定更加务实,顺应了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隐含着遵循新发展理念的决心,表明了继续深化改革开放的勇气,彰显着要实现该目标的能力和底气。二是并列强调“人的全面发展”与“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是贯穿新发展理念的一条根本红线,体现着二者之间内在的互动逻辑,彰显着决策层顺应历史发展大势的远见卓识。

  站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按照党的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擘画的蓝图,立足于河南实际,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以税收、转移支付、社会保障等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合理调节城乡、区域、不同群体之间的分配关系,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积极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更加积极有为地朝着共同富裕目标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不断奋进。

  第一,完善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就业是民生之本。习近平总书记在宁夏考察时强调“优先稳就业保民生”。要全面强化就业优先战略,紧盯经济与就业形势变化,注重精准施策,千方百计稳定现有就业,积极增加新的就业,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一要完善就业动态监测机制。高度关注贫困劳动力和新就业等重点群体的就业情况。针对各类企业和实体扩展的就业;创业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带动的就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公益性岗位安排的人员就业;以及劳动者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创造的就业等四个方面带来的新增就业情况,及时跟进开展稳岗扩岗工作。二要延长社保降费期限,助力企业纾困稳岗。明确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构建完善以工代训补贴发放申领线上系统,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帮助支持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的各类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代训。三要努力实现农民工就业服务全覆盖。扭转以往就业服务往往针对户籍人员的现象,完善实施农民工在就业地平等享受就业服务政策,更好地帮助劳动者稳定就业。四要强化技能,提升稳就业信心。再就业是保障就业和民生的重要一环,技能培训至关重要。要创新完善线下培训,提升转岗就业保障水平。要完善企业“大学”科普体系,健全足不出户获得知识的云端学习体系,保障干活学习两不误,增加创业本领。五要补齐新就业形态服务短板,扩展就业空间。顺应信息技术革命和数字经济带动的以平台组织为特征,智能化、数字化、信息化的新工作模式,跟踪主要集中在互联网+服务业等领域的劳动力市场变化和劳动者就业偏好变化趋势,尽快补齐相关政策、制度安排短板。积极探索建立适应非标准就业人员特点的失业和工伤保险制度安排,尽快把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纳入应保障范围。加紧研究界定新型就业形态的劳动关系性质,出台适应新就业形态发展内在规律的相关规定,将新就业形态合理纳入有关公共就业服务范围。进一步清理取消限制灵活就业的不合理规定,取消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在市场准入、资格认定等方面存在的过严标准、过高门槛。

  第二,健全社会保障调节体系

  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化解市场竞争带来的社会风险,对收入差距具有一定的调节功能,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素质,具有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的功能,对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针对目前的社会保障流动性差,社会化程度不足,保障能力较低等问题,亟需在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一是适当扩展最低生活保障的覆盖面。对凡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实行全社会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是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随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适时调整,保障标准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对优抚对象、无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可适当倾斜;在基本保险层次上,首先扩及到老年人、贫困家庭等特殊群体;在社会保险等项目上,首先从城市开始,逐步扩展到农村地区。二是建立完善集中协调与分工管理相结合的新型管理体制。针对目前多头管理、地区分割、标准各异的管理局面,应推动各种机构与组织之间相互制衡,以产生激励、约束监督相结合的机制,从而推动社会保障项目的良性运转。三是大力发展社会保障产业。社会保障产业的重要性日益被人们认识。兴办社会保障经济实体,不仅能够满足社会需求,减轻国家负担,而且能刺激经济发展,创造就业岗位。应根据社会保障对象的特殊需求,各地的具体情况,在充分进行市场调查的基础上,细分市场,加强社会保障产品的生产,以满足特殊消费群体的需要。

  第三,健全初次分配中的劳动报酬比重稳定增长机制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有效矫正初次分配中过度向企业和政府倾斜现象。一是健全工资合理增长机制,推动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同步,劳动报酬提高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逐步减少低收入群体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二是完善《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体系,提高劳动者在市场中的集体议价能力。修改完善《个人所得税》等法律,从法律层面降低劳动者的报酬税费。三是创新收入分配体制机制,完善按要素分配的政策制度,增加中低收入群体的要素收入。在收入分配环节逐步引入集体诉讼、辩方举证以及争议和解制度,为劳动者在劳资博弈中创造机会公平的环境。

  第四,健全税收、转移支付、防范返贫等再分配调节机制

  一是健全以税收为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强化税收调节,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强化对偷税漏税的惩处。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力度,提升代扣代缴模式下税务部门对个人或家庭隐形所得的征税能力。完善个税税制,合理改进累进税率的门槛,抑制部分高收入阶层的避税行为。在稳中求进的总原则下,研究评估房产税和资本利得税的推出效应和推出时机,增加对富人征税的有效手段。进一步适时改革现行税制,系统完善直接税制度并逐步提高其比重。二是健全以转移支付为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创新转移支付机制,实现财政转移支付补人头而非补砖头,探索实施转移支付跟着人走,人在哪个地方常住,相应的补贴就转到哪里。进一步推动政府财政预算向民生等公共财政服务领域转型,支持完善基础性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公私功能清晰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转移支付的使用效率和公平获取机会。三是建立完善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巩固“两不愁三保障”脱贫成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是保障共同富裕的兜底之举。要清醒认识返贫风险,构建起防范返贫的周密体系,致力于进一步解决相对贫困问题。健全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的体制机制,推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战略、“十四五”规划的有效衔接,不断筑牢共同富裕的底线。

  第五,合理调节城乡、区域间的分配关系

  一是充分认识到新发展阶段共同富裕之“共同”的主体不仅限于微观层面的个人,还应包括宏观层面的区域之间的共同富裕,中观层面的城市之间以及城乡之间的共同发展。二是针对城乡区域发展收入差距较大,要站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更高起点上,不仅关注城市以及城市之间的协同发展,下好先手棋,注意化解人才、土地等更多资源向城市聚集的虹吸效应,以及农村发展越来越缺乏经济要素支撑的“空心化”趋势,要更多关注城市带动农村的城乡协同发展,为实现共同富裕夯实基础、筑牢根基。三要在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各类要素在城乡循环流动、促进城乡发展深度融合的前提下,必须将乡村振兴纳入区域统筹发展重大战略之中,充分考虑中心城市与周边城市及农村的发展定位、功能布局,促进农村得到“等值”发展。四是依靠大中城市联动小城镇的带动作用,解决好以“候鸟式迁徙”模式来往于城市与乡村之间的部分转移人口的市民化,以推动城乡全体人民一起踏上共同富裕的道路。

  第六,积极推进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通常认为,一次分配讲效率,二次分配讲公平,三次分配则讲社会责任。要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积极发展慈善事业,鼓励捐款,打造经济社会均衡平稳发展的有效工具。一要积极完善实施《慈善法》,以及民政部及相关部委出台的涉及公益慈善领域的政策文件,促进公益慈善事业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二要加强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建设、提升信息公开透明水平、建立慈善资金使用跟踪反馈机制、增加善款善物流向的透明度,以取信于民,鼓励富人在自愿基础上拿出部分财富,帮助穷人改善生活、教育和医疗条件。三要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等NGO组织发展,为社会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慈善组织作为典型的社会企业,在提高第三次分配的质量和效率中发挥更大作用,促进社会自治自律更高效、更经济。(河南省社会科学院 杜明军)


编辑:贺心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