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汽车侵权的法律责任

来源:学习时报
时间:2020-12-24 07:07

  自动驾驶技术是人工智能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应用,理论上,该技术的普及有助于减少因驾驶人不当操作所导致的交通事故,但实际上,若自动驾驶系统存在缺陷或发生故障,却可能导致更严重的侵权行为。相较于传统交通事故,自动驾驶汽车侵权涉及更为多元化的法律主体,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更为模糊,加之驾驶系统存在算法“黑箱”,一系列变化导致其中法律责任的确定更加困难。逐步完善我国关于自动驾驶汽车侵权的法律责任制度,对于促进自动驾驶产业的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现实需求。

  目前关于自动驾驶汽车侵权的法律责任认定尚存在争议。根据《民法典》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由机动车驾驶人按照其过错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及《产品责任法》相关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在自动驾驶汽车侵权案件中,完全按照上述规定对责任进行认定存在一定困难,主要原因在于:首先,自动驾驶汽车事故的产生原因更加复杂。根据自动化程度的不同,自动驾驶可分为辅助自动驾驶、部分自动驾驶、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具体来看,自动驾驶汽车既包含物理层面的车体,又包含内置的自动驾驶系统。在不同的发展阶段,由于驾驶人对汽车运行的掌控力不同,自动驾驶汽车事故的发生,既可能因驾驶员操作不当或使用人未尽系统管理维护义务而产生,也可能因自动驾驶系统故障或汽车本身质量问题发生。同时,由于驱动自动驾驶系统的算法存在“黑箱”,其决策过程难以为外界所知悉,技术壁垒导致事故举证存在困难。其次,事故的侵权主体难以确定,从而导致归责困难。自动驾驶涉及的主体包括自动驾驶汽车生产商、汽车销售者、车辆使用人、车辆驾驶员(在高度自动化和完全自动化驾驶中不存在驾驶员)。随着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系统的“自驾行为”逐步取代自然人的“驾驶行为”,驾驶员的身份随之逐渐转变为乘车人,汽车的行驶并不完全受其控制。因此,若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追究驾驶员的侵权责任并不合理。另一方面,完全按照《产品责任法》追究汽车生产商严格的质量责任,也具有一定困难。由于自动驾驶系统可以根据数据和交通信息,在行驶过程中独立作出决策,因此自动驾驶汽车已经突破了《产品质量法》中单纯的“产品”范畴,是否能够将自动驾驶汽车视为“产品”适用该条存在争议。

  一般认为,由于自动驾驶汽车不具有法律人格,其不能作为独立主体承担责任,损害责任最终应由汽车生产商、系统设计者和汽车使用者承担,但需要区分具体情形在这些主体间进行责任分配。

  一是根据自动驾驶汽车的自动化程度进行责任分配。总的来说,各主体法律责任的分配,应遵循有损必有责、各方利益平衡的原则。由于不同等级自动驾驶汽车运行的方式具有差异,因此参与主体的角色和功能不尽相同。比如,在部分自动驾驶和有条件自动驾驶中,驾驶员和自动驾驶系统同时存在,共同负责车辆运行。而在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中,汽车依据智能系统独立行驶,并不存在驾驶员对其进行直接操控,车辆使用人即为乘车人。在不同场景下,参与主体对事故发生的影响力亦有差异,因此,自动驾驶汽车事故本质上属于交通肇事和产品责任的竞合。在设计法律责任制度时,应当根据自动驾驶汽车的自动化程度,按照不同级别和类型划分责任。仅就目前而言,已投入使用的自动驾驶汽车尚属于“半自动驾驶”阶段,驾驶员和自动驾驶系统共同控制汽车行驶过程,故汽车生产者和使用人应当共同承担责任。

  二是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者产品质量责任的认定和承担。在自动驾驶发展的高级阶段,人对汽车的控制将转变为自动驾驶系统的自我控制。尽管外界可能难以确认系统内部的算法决策是否产生了错误或者失误,但由汽车生产者承担主要责任具有一定合理性。原因在于,相较于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汽车生产者更能够从源头控制汽车技术以及内置系统的风险。同时,其经济实力、抗风险能力较普通消费者更强,让其承担产品质量的严格责任,更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也有助于其不断地升级改进系统。另外,在部分自动驾驶交通事故中,若驾驶人能够证明其在驾驶过程中并无过错,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注意和审慎义务,并且积极采取制动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驾驶人同样可以要求汽车生产者或销售者进行赔偿。

  三是自动驾驶汽车使用人过错责任的认定和承担。除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者承担主要责任之外,在几种例外情况下,汽车使用人仍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一是使用人未尽到对自动驾驶汽车妥善保养、维护和注意的义务,导致自动驾驶汽车未正常运行;二是使用人在行驶过程中存在对自动驾驶汽车的不正当干预,导致系统判断失误。

  四是建立自动驾驶汽车的强制保险和公平基金制度。目前在国外,有的国家法律规定自动驾驶汽车车主需要为自动驾驶汽车购买强制保险。这一点值得借鉴。我国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保险制度,确立自动驾驶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发生交通事故侵权时,首先由保险赔偿金对被侵权人进行赔付,在保险金不能充分赔付的情况下,再按照相应的归责原因要求汽车生产商或者使用人进行赔偿。另外,需要明确的是,自动驾驶汽车的强制保险应当由汽车生产商进行购买,因为其为保险利益的主要享有者。同时,可探索设立自动驾驶公平基金,即由自动驾驶汽车生产商按照一定比例销售额进行缴纳,在发生自动驾驶汽车侵权损害,并且确认自动驾驶系统不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可对受害人进行一定比例的补偿,以实现损害的有效救济。(李燕)

编辑:贺心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