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保障

来源:学习时报
时间:2020-12-31 08:02

  检察公益诉讼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2015年,检察公益诉讼开始试点,2017年《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此进行了明确,检察公益诉讼全面施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中强调,要“构建配置科学、运行高效的公益诉讼检察机构职能体系”,这是我国当前检察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检察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类型,已经积累了大量经验,形成了许多共识,在助力依法行政、保障公共利益方面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但还存在规则供给不足、制度衔接不完善等问题,需要适度推进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以更加合理、科学、明确的程序规范来加强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保障。

  尊重检察公益诉讼的客观规律,明确检察公益诉讼的目的。检察公益诉讼作为新的诉讼方式和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理当遵循检察权运行和诉讼进程的基本规律,但也和普通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存在不同,这些内容需要法律予以固定。可以通过设置检察公益诉讼的立法目的条款,明确检察公益诉讼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明确检察机关在检察公益诉讼中是社会公益的代表人和法律的守护者,检察公益诉讼是为了拓展我国现有的客观诉讼空间,弥补对公共利益提供保护的制度缺口。

  完善检察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规则,明确检察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和管辖原则。公益诉讼诉前沟通机制的建立健全,能够有效降低检察公益诉讼成本,节约检察公益诉讼资源。检察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时充分与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需要进行诉前程序的,通过检察建议的形式努力协调落实。可以通过法律规范的形式,确认检察建议的性质和功能,把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前置性程序,使其发挥影响力并具有执行力。根据公益诉讼的不同种类和不同特点,可设置不同的诉前程序规则,通过规范诉前程序敦促行政权力主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通过总结检察公益诉讼试点过程中的经验和不足,提升检察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规则设置的精细化程度。在检察公益诉讼立法中,应该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作为原告的权利义务内容和范围,通过法律赋予和法律拟制的方式规范检察公益诉讼参加人的主体要求和资格。检察公益诉讼的管辖范围,应以跨区域司法体制改革作为考量的背景要素,明确检察机关承担的诉讼推进责任和维护社会公益的使命。通过立法的形式,设置由公益受损地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管辖原则,以达到保护公益和实现监督的双重目的。

  创新检察公益诉讼的裁判方式和方法,确立检察公益诉讼的监督执行体制和机制。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是检察权对行政权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合理的监督和制约。在裁判的方式方法上,检察机关可以就同类案件或者行政行为本身提起诉讼,审判机关也可以通过复合型的判决方式进行裁判,例如确认之诉和履行之诉的组合方式。通过立法,对该类判决的相关情况进行明确的列举规定。另外,要健全检察公益诉讼的监督机制,在区分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职能和公益诉讼职能的基础上,明确人大、检察机关、社会公众对公益诉讼实施监督的方式和渠道。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公共利益的保护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尤其是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环境的修护和生态的维护需要时间,因而检察机关在后续跟踪监督执行的过程中,要特别强调与人民法院的执行部门通力协作。

  建立健全检察公益诉讼激励机制,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价值理念。公益诉讼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判决的效力具有示范效果。可以在法律规范中设置具体的公益诉讼激励条款,适当明确奖惩方式和激励制度。检察公益诉讼是督促之诉,更是协同之诉,其核心价值是对公益的有效保护,有效推进智慧检务,最终实现双赢、多赢、共赢。从诉讼衔接机制上,应当进一步健全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的工作协同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建立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司法裁判的衔接平台;在诉讼体系上,检察公益诉讼需要在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层面分别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进行衔接,以充分实现诉权、兼顾社会效果、最大限度地维护公益为价值追求。(金梦)

编辑:贺心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