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体系建设需要立法先行

来源:学习时报
时间:2021-01-27 09:1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必须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增强法律体系的科学性、完备性,保证法律体系的统一权威,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做好相关工作。

  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适应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要求,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应当重点加强以下几个领域的立法:一是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国家安全、国防和军队建设方面的法律制度。二是制定完善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等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抓紧补齐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新应用方面的法律短板。三是强化涉外法治建设,加强涉外领域立法,运用法治方式应对单边主义、保护主义、霸权主义,阻断、反制长臂管辖,打破规则封锁等。

  提高立法效率,及时满足现实需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立法是基础,各项事业、各方面都需要法治的有力支撑和保障,立法任务更加艰巨繁重,标准要求更高。不论是已经确定的还是今后将要推出的重要改革任务和举措,很多都涉及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着力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加快立法节奏,提高立法效率,及时作出立法安排。应当区分轻重缓急,坚持急用先行,研究谋划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立法工作。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尽快上升为法律。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要加快推动和协调,不能久拖不决。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既不允许随意突破法律红线,也不允许简单以现行法律没有依据为由迟滞改革。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

  提高立法质量,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立法质量是立法工作的永恒主题,要紧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不断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加强立法机关和立法队伍建设,扩大公民的立法参与,完善科学立法的形式方法,自觉遵循经济规律、自然规律、社会发展规律以及立法规律,立、改、废、释并举,不断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使制定出来的法律能够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经得起实践和人民的检验。

  加强立法监督,维护国家法治统一。2015年立法法修改,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目前,我国有地方立法主体353个,包括31个省(区、市)、289个设区的市、30个自治州和3个不设区的地级市。地方立法和国家立法构成完整的国家法律体系,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处理好上位法和下位法关系,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既要相互补充、支持,又要协调统一,做到科学完备,确保地方性法规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协调一致、有效衔接。地方立法不能与国家立法相抵触,不能违反上位法。因此,必须加强立法监督,及时纠正法规、司法解释等违反宪法法律的情形。宪法和立法法、监督法等对备案审查制度作了明确规定。2019年12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了《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工作要求,对备案审查工作各个环节作出更加细化的规定。要认真实施立法法、监督法和有关工作办法,坚持依法立法,确保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协调一致、有效衔接,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作者陈国刚系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厅局级公务员任职培训班学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副主任〕

编辑:贺心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