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通融入新发展格局的区域阻隔

来源:大河网-河南日报
时间:2021-02-03 09:29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全球蔓延,国际形势趋于紧张,全球经济大幅衰退,而中国经济却逆势而上,成为全球唯一实现经济正增长的主要经济体。在中国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背景下,需要有更鲜明的方针政策加以指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河南省委十届十二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强调:“着力打造国内大循环的重要支点和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战略链接,为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探索路径、争做示范。”在刚刚闭幕的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省委书记王国生再次强调,要唱好融入新发展格局的重头戏。

  加快形成经济发展的新格局,实现更大范围内的共建共治共享需要首先立足于国内循环,把国内市场的潜能进一步释放出来。然而,就国内市场来说,国内大循环的渠道并没有完全打通,人力、货币、资金、技术还未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不同政区间经济的合作交流有待强化。

  出现上述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行政区经济”中的地缘阻隔要素在经济发展中的影响被放大,成为资源流通的阻碍。“行政区经济”是以各行政区划单位为依托的经济发展模式,行政区政治权力的空间分布直接决定着要素资源的聚集程度,地方利益主体在行政区划管辖范围内大力发展地方经济,形成了经济区与行政区共生的“行政区经济”。地方政府统筹管理区域内的人、财、物,为基本经济制度的平稳运行奠定了基础,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推动了地方经济的繁荣,但过度关注“行政区经济”空间分割的刚性约束,就会将目光仅局限于本政区地域范围内的局部发展,难以实现资源在更大空间范围内的有效配置,直接导致一些产业因地域所限面临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的困境,掣肘了产业经济功能的最大化。

  由此可见,加快新发展格局推进,有必要革除行政壁垒对资源畅通、要素流通的阻碍,弱化行政权力的空间配置对经济运行的束缚,将重点转向区域协调发展,跨区域合作交流,在更大范围内对经济供给和需求进行规划、适配,培育公平竞争、规范健康的市场体系,重新回归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激发地方利益主体的积极性和创新性,以形成全国统一的规模市场,达到畅通国民经济循环之目的。具体来说,可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首先,加强上一级政府更高层级、更广范围的行政协调,优化区域经济发展布局。以河南为例,为推动河南省区域协调发展向更高水平、更高质量迈进,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实施方案》。《方案》提出,河南将推进郑州大都市区建设,完善规划体系,打造1小时通勤圈,深化中原城市群一体化发展。上级政府以全省利益为考量基准,凭借行政权力与行政级别的优位,组织协调下次级政区间的互通有无,形成自上而下的拉动力。在具体实施中,通过牵引技术资源,供给基础设施,优化交通物流体系,为各政区间的经济沟通与交流提供了渠道,降低了资源流通的时间与金钱成本,省域范围内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便具备了可实施性。此外,省级政区的统筹协调可以弥补单个地区利益主体经济运行的孤立性与闭合性,减少不同地区间的利益冲突与摩擦,消解各地市和各市县的恶性竞争,以达到优化各政区分工、供需互促的效果,防止无意义的重复建设与内耗。

  其次,建立行政区划单位间的沟通交流机制,促进各政区合作的展开。打破“行政区经济”对经济发展的分割和垄断,需要柔化行政区域的硬性界限分割。从行政区划的角度来说,最有效的方式莫过于建立各地区跨区域合作机制,对互补的资源进行整合,塑成区域共同体的整体脉络。应适应营商环境对资源联动协同的需求,将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各环节嵌入聚合能力更强的行政区划体系中,进行区划管理革新,加强经济在不同地域的联系。近年来,为了促进地域合作而在我国出现的“市长联席会”“省长座谈会”是较为有益的制度尝试,旨在凝聚共识,加强区域经济内循环,提升合作的紧密度与贴合度,共促转型升级新发展。

  最后,充分发挥政区单位职能,通过制定政策法规,来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国内经济高质量发展。2021年1月1日正式实行的《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优化市场环境、优化政务环境、优化法治环境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条例》指出“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营商环境工作中应当宣传落实相关政策、平等对待市场主体、主动提供高效服务、严格规范执法司法行为、组织推动经贸活动、诚信守法履约践诺、落实联系企业制度、听取企业意见、帮助企业排忧解难”。通过政策法规的出台明确政府对企业的尊重、给付、保护义务,及时受理对营商环境的诉求,对不遵守市场规则的行为依法查处,将市场主体的行为纳入法治的规范轨道中,为经济区的发展创造了健康的外部环境与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支持。可见,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职能逐渐由全能型政府向服务型转变,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注重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政府提升管理水平的积极行为充分保障了市场的自由、平等、公开、公平属性,在行政管理体制的配套改革中促进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国内经济体系的形成。

  (作者薛洁单位:苏州大学)

编辑:贺心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