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应慎用“一票否决”

来源:学习时报
时间:2021-05-20 07:41

  我赞成对不作为、不担当的官员问责,但却不主张简单地搞“一票否决”。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一票否决”无可厚非,而且在某些特定场合也有必要;可要是被滥用,效果往往会适得其反。这些年我在各地调研,耳闻目睹,知道不少基层官员对此颇有微词却敢怒不敢言。我写这篇文章,并不是要为谁开脱责任,以理论理,让我先从一个真实案例说起吧。

  12年前,有一位相熟的县委书记告诉我,他们县有一公务员退休,希望儿子顶职,结果他儿子却未能通过公务员招录考试。于是他跟县委书记讲,若他儿子当不了公务员,就要在“两会”期间去北京上访。按有关规定,一个地区若出现越级上访,地方主官的政绩将一票否决。无奈,县里只好派专人看住他。类似的事情很多,据说该县每年截访费用高达近百万元。

  上面的案例具有普遍性,恐怕读者也曾经遇到过或者听说过。此事不知别人怎么看,我认为有两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第一,问责的对象应该是谁?照理讲,是谁的过失导致了不良后果的产生,就应对谁问责。比如有人越级上访,是因为地方政府该办的事而未办、或者没办好,当然要追究政府的责任。但若非如此,越级上访是因为某些人不合理的诉求未得到满足,追究政府责任无疑会推波助澜,令越级上访愈演愈烈。

  现实中确实有这样的情况。某人本来没打算越级上访,可当他知道领导害怕群众越级上访后,为达到某种私人目的就以“越级上访”相要挟,往往使得地方主官左右为难:要是不答应他,他真的就会去越级上访;要是答应了他,又会带动更多人仿而效之。请别误会,我不是说以往所有越级上访皆如此,但不能否认,时下越级上访者中这样的人也为数不少。

  第二,追究责任是否应该分主次?有果必有因,比如某企业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一定是管理上存在重大疏漏。惩前毖后,理当对相关责任人问责。可如果不分青红皂白,将主要责任归于地方一把手,而且是一票否决,那样显然有失偏颇。我的看法,地方一把手对此负有责任,但责任应分大小。若动辄一票否决,换位思考,假如你是地方主官,你觉得合理吗?

  我曾看到一份调研报告,说一个乡党委书记需与上级部门同时签20多份“责任状”,且全都一票否决。读者想想,上级部门千条线,基层一根针。一个上级部门一票否决,到了基层便是票票否决,基层干部压力有多大可想而知。其实,不同时期的工作是有轻重缓急的,若凡事皆重点,也就没有了重点。基层干部并无三头六臂,要求事事都是重点,无疑是强人所难。

  再从经济学角度看,“一票否决”不过是投票选择的规则之一。事实上,投票选择有两种规则:一种是“一致同意”规则;另一种是“多数同意”规则。所谓“一致同意”,其实也就是“一票否决”。这里我想问读者:当人们用投票作选择时,规则应该怎样制定?或者问:在何条件下可以采用“一致同意”规则;而在何条件下应该采用“多数同意”规则呢?

  对这个问题经济学的答案是,投票规则决定于产权安排。具体地讲:私权领域的选择,需采用“一致同意”规则。比如你和朋友去商场购物,大家使用货币“投票”,买什么或买多少皆各自做主,谁也不能强迫谁。而公权领域的选择,由于达成“一致同意”的成本太高,通常只能采用“多数同意”规则。比如民选村委会主任,要是采用“一致同意”规则,怕是很难选出村委会主任来的。于是只好退而求其次,尊重多数人选择的结果。

  公权领域既然不宜采用“一致同意”规则,而对干部的考核(上级部门给下级投票)则明显属公权范畴,那么也就不宜搞“一票否决”。有人也许会问:中央不也对某些官员就地免职吗?对此我的解释是,中央作为最广大人民利益的代表,行使否决权看似是“一票否决”,而其实不是;中央代表的是多数人意志。

  很显然,政府各部门并不具有这种广泛的代表性,所以除非中央授权,否则任何部门都是无权搞“一票否决”的。读者如若不信,可去看看2018年10月中办印发的《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中央明确要求:不能简单以问责代替整改,也不能简单搞终身问责。而且规定:部门考核不能打着中央的旗号,不能随意冠以督查、巡查、督察、督导等名义。

  写到这里,回头再讨论如何划分责任。一个事故发生造成了损失,相关的责任人可能有很多,那么应由谁承担主要责任呢?上世纪50年代美国的汉德法官曾对此作过研究,他认为有三个要件:避免发生事故的成本;发生事故的概率;事故造成的损失。汉德的结论是:谁避免发生事故的成本小于发生事故的概率与事故损失的乘积,就由谁承担主要责任。

  还是让我用例子解释:A君花20万元从古玩市场买回一只清代瓷碗,然后去参加朋友聚会。可装瓷碗的木箱并未上锁,朋友好奇而争相欣赏,结果掉在地上摔碎了。请问谁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汉德的观点:A君应承担主要责任。因为只要给木箱加锁,则可避免事故发生;而且只要事故发生概率有百分之一,加锁的成本都会低于事故概率与损失(20万元)的乘积。

  由此引申到行政问责,对我们至少有两点启示。第一,对造成事故的相关责任人皆应问责,但同时应区分主次责任;第二,划分主次责任,关键要看避免事故发生的成本,谁的成本最低,谁就是主要责任人。若按照这一原则,上级部门对基层主官显然是不能搞“一票否决”的;而且基层主官也会明白,自己应对那些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如此一箭双雕,岂非善哉!(王东京)

编辑:贺心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