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 加快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思想,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我国“三农”工作重心将实现从脱贫攻坚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历史性转移,要举全党全社会之力推动乡村振兴。加强法治乡村建设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新时期法治乡村建设指明了方向,是法治乡村建设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坚定法治乡村建设的政治方向
法治乡村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加强法治乡村建设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的要求,坚持党对法治乡村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地位,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确保党在法治乡村建设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保证法治乡村建设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法治乡村建设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集中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鲜明的政治属性和价值取向。人民群众是法治乡村建设的主体和力量源泉,法治乡村建设始终不能偏离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要以保障人民群众尤其是广大农民的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群众尤其是广大农民参与法治乡村建设过程、评判法治乡村建设效果、共享法治乡村建设成果,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法治乡村建设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国内外无数的实践不断地从正反两个方面证明,我国政治制度和法治体系是适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制度体系,具有显著优越性。我国的法治乡村之路只能是立足中国国情、体现新时代特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乡村之路,必须坚定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当前我国乡村改革发展中的法治问题,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为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提供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遵照“时间表”和“路线图”,聚焦法治乡村建设重点任务集中发力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为法治乡村建设明确了“时间表”和“路线图”。法治乡村建设头绪繁多,胡子眉毛一把抓是不行的。必须抓住“牛鼻子”、转动“驱动轮”,重点推进、以点带面,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成效。
念好“三治”真经,构建“三共”乡村治理格局。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国家治理的基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善治之路,就是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三治”结合就是要充分发挥自治、法治和德治各自的功能,为乡村治理增添活力、强化保障、弘扬正气。“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法治建设也是乡村治理体系的重中之重。没有乡村治理的法治化,就没有乡村治理的现代化,也就没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因此,要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和规范乡村治理,引导乡村走上依法治理的道路,保障乡村治理行稳致远。
厚植法治文化,涵养乡村法治根基。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治文化是涵养法治精神的沃土,也是法治与德治、自治最恰当的契合点。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明确,“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支撑。”在法治乡村建设中,尤其应当重视把法治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相结合,使法治文化融入村规民约,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乡村道德共识,使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成为新时代乡村行为模式和道德风尚。
严把前端和源头关口,健全乡村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乡村社会人口众多,矛盾纠纷繁杂冗多,而司法资源相对薄弱,尤其需要强化“抓前端、治未病”意识,完善以人民调解为主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发展创新新时代“枫桥经验”,使其在广大乡村落地生根,是健全乡村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宝贵经验。“枫桥经验”的精神实质在于“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而不是固化某种矛盾化解模式,更不是复制照搬。要因地制宜,探索适合当地的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赋予新时代“枫桥经验”以更丰富的内涵和形式,使其在法治乡村建设中展现历久弥新的风采和魅力。
对标普惠共享高效,提升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水平。近些年,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持续推进,农村群众在家门口就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针对目前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效能低下、财政保障力度不够、法律服务人员积极性欠缺、持续性动能不足等发展瓶颈,我们需要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公益激励机制以及资金筹集引导机制等,积极推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提质增效。将乡村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积极参与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给予精神表彰和适当的物质奖励,还可以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激励。进一步畅通资金筹集渠道,鼓励、引导社会资金通过慈善捐赠、依法设立公益基金会等方式,投向乡村公共法律服务领域。
充分发挥“关键少数”的作用,为法治乡村建设带好头、领好队
打造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乡村法治工作队伍。一是以队伍扩容解决乡村法治工作队伍力量不足问题。通过出台鼓励法学院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锻炼的就业政策、依托执法司法体制改革推动法治专门机构力量向基层下沉、支持致力于法治乡村建设的社会法律专业人士到乡村实现理想抱负等多种途径,壮大乡村法治工作队伍。二是加强理想信念教育,解决乡村法治工作队伍政治意识淡薄问题。在乡村法治工作队伍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保证乡村法律工作者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三是严格落实铁规禁令,惩治法治工作队伍枉法贪腐及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用制度管好关键人、管到关键处、管住关键事。”要将政法系统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向农村基层延伸,确保农村政法系统队伍干净清廉。同时强化对农村法律服务队伍的法律监管和自律性管理,严格落实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充分发挥乡村法律服务队伍在法治乡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抓住乡镇、村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乡镇、村领导干部是农村群众接触最多、联系最为密切的“官员”。在群众心目里,他们的言行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他们的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代表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水平和能力。作为法治乡村建设的“关键少数”,乡镇、村领导干部首先要担负关键责任,严格按照党和国家的决策部署落实法治乡村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其次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做践行法治的模范。再次要接受严格监督,积极支持、主动配合国家依法整治农村基层微腐败,杜绝侵害农村群众切身利益的腐败行为。(作者李昌凤单位: 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教授)
编辑:贺心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