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发展还缺少哪些制度

来源:学习时报
时间:2021-06-04 08:32

  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电商、外卖、直播等新业态已经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云计算、物联网、5G通信正在深刻改变传统行业的生产方式。无疑,数字经济已经成为最具活力、创新力和带动力的经济形态。根据《数字经济蓝皮书:中国数字经济前沿(2021)》的预测,在“十四五”时期我国数字经济还将延续快速增长势头,到2025年其增加值将超过32万亿元。与数字经济发展相关的制度规范建设还存在不足,在数字治理、数字安全和数字应用等方面尚需加大力度建立规范、规则和标准,制度供给必须同技术进步同步,让数字经济更好满足人民对数字化生活的需要。

  数据的产权制度。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关键生产要素,对经济增长和生产率提高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明确数据的权属关系是市场配置数据资源、提高数据使用效率的重要条件。然而,由于数据的权属生成过程中具有复杂多变等特点,一直以来建立清晰的数据产权制度成为了发展数字经济亟待解决的难题,数据产权归属的不明晰,影响了数据资产定价、数据交易等环节。对此,要尽早探索建立科学的数据产权制度,明确数据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各项权利的归属和边界,明晰不同主体的责任和利益关系,从立法、标准、市场准则等方面推进数据的确权定价,强化数据及与之相伴生的视频、语音、图形等知识产权保护,构建良好的市场激励机制,进而从底层构建上规范数字经济的运行过程。

  数据安全的监管制度。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海量庞杂的数据碎片化分布在不同领域,为不同主体所占有和使用。不同类型的数据在敏感度、适用范围等方面差异较大,一刀切的制度取向难以适应管理多类型、多层次数据的现实需要。如何科学高效地监管各类数据,成为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难题,影响着数据的安全性、流通性和可获取性。因此,要对数据进行分门别类地监管。第一,明确数据的分类指标、分类标准,并据此划定数据的敏感度、开放度和共享度等结构层次。例如在数据共享上,可划分为共享、有限共享以及禁止共享三个层级,从而为有序推进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数据互联互通提供基础条件。第二,针对不同类型的数据,建立基于数据全生命周期基础上的动态监管机制,明确收集、流通、使用数据的主体,明细数据采集、流通、交易、使用等各个环节的标准、流程和规则规范,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强化在数据上的隐私保护、安全审查、资质审核,建立健全数据安全预警机制和泄露通报机制,及时更新数据的监管标准和指标体系。第三,针对跨境流动的不同类型数据,要分类指导、分级施策,建立跨境数据流动风险评估机制以及行业性跨境数据流动自律机制,强化国家对数据主权的管辖能力,完善数据在跨境流动中的隐私保护和安全审查制度,同时要将数据的境内监管与跨境监管结合起来,二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平台型企业的监管制度。随着数字经济发展,商品交易类、社交类、信息沟通类等平台层出不穷,不同的平台在属性、规模、监管要求等方面千差万别。平台的规模不同,影响力就不同,监管目标和监管方式也有所不同。第一,根据规模和业务范围划分平台的类型和等级,对大型平台与中小型平台分类施策,增强政策措施的靶向性,使对平台的监管有的放矢、精准发力。第二,完善对大型平台型企业的反垄断监管。大型平台存在很强的规模效应,其对数字经济的影响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们可以提供更低成本的产品和服务;另一方面,也可能凭借独占优势操纵价格,导致社会福利损失。因此,反垄断的制度建设尤为重要。现有的法律法规、政策安排对垄断问题的规定更多的是在方向和原则上提供指导,缺乏界定市场垄断的具体标准,尤其缺乏可量化、可操作的标准。随着数字经济的创新发展,在界定市场边界、市场份额、市场壁垒等问题日趋复杂,垄断现象也变得更为隐蔽。现行的反垄断监管体系和执法方式还不适应平台型企业的动态性和跨界特征。因此,在界定垄断问题上,要及早出台更具体的认定细则和标准体系,以便更及时更准确地判定垄断。同时,丰富反垄断的政策措施,提高垄断市场行为的违法成本,以增强制度监管力度。第三,完善平台型企业跨境发展的动态监管体系。随着中国对外经济的深入发展,数字产品与数字服务的规模日益扩大,以跨境电商为代表的数字经济迅猛发展,进一步使得数字经济涉及的环节和主体更为复杂。现阶段,在平台型企业的跨境发展过程中,在跨境物流、跨境支付、电子认证、信用体系、征税、检验检疫标准等方面还存在不足。强化对平台型企业发展过程中跨国兼并重组的审查,尤其要加强对技术敏感领域外资收购的及时介入和全面审查,准确识别和科学处置潜在的风险隐患。积极参与数字经济国际规则体系建设,提升中国的话语权,在征税、法律法规等方面做好与国际标准、规则体系的衔接,处理好国内市场监管与全球监管的平衡与协调。

  制度体系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需要坚持科学有效的原则,有序扎实推进。第一,处理好“快”与“稳”的关系。准确识别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阻塞点,找准制度建设的切入口,加快推进制度建设。同时,要充分认识到数字经济是新经济形态,制度建设要为创新和探索留有余地和空间,在数字经济的发展中找到制度规范的需求点。制度建设可以由点到线、由线到面,最终形成上下贯通、科学有效的体系。第二,坚持监管与发展并举。数字经济发展具有较强的动态性和创新性,监管不能缺位,监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精准度。第三,坚持共治和共享。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以及消费者等多元主体要积极参与,及时听取各方利益诉求,形成制度改革的广泛共识,使制度建设方案得到广大公众的认可、接受以及践行。将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结合起来,在共治共享中逐步完善制度体系建设,支撑中国数字经济行稳致远。(胡振雄 李蕾)


编辑:贺心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