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化解“疫后综合症”

来源:学习时报
时间:2021-06-10 08:39

  历史经验表明,大灾大疫之后往往矛盾纠纷易发多发,影响社会秩序平稳运行。如何打破这一惯常定律,实现大疫无大乱,坚持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依法化解“疫后综合症”,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是对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大考验,也是落实“双统筹”、推进疫后重振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

  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化解矛盾纠纷。涉疫矛盾纠纷发端于特殊时期特殊环境,涉及政策执行、民生保障等诸多复杂敏感因素,涉及不同利益群体多元诉求之间的平衡问题。如果在短期内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就会持续发酵,衍生出一系列次生纠纷,可能会成为长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治理痛点难点。这就需要运用系统观念和系统方法观大势、看问题、作决策,构建统一调度、条块衔接、分工负责、各方联动的应对处置机制,联合开展涉疫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将涉疫矛盾纠纷一并纳入疫情防控大局中整体处置。坚持抓早抓小,密切关注因疫利益受损群体,做好民生兜底保障、社会心理疏导等工作。灵活运用法理情相结合的方式,及时有效化解疫情防控中出现的苗头性、趋势性问题,最大限度避免涉疫矛盾纠纷在司法领域积累、上行和激化,有力推动化解矛盾风险。

  坚持法治思维,严格依法处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哪怕是在疫情防控最艰难的时候,也要坚守法治底线。对于涉疫案件,不仅要做到“简案快审”,更要做到“繁案精审”。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新型的涉疫案件,应当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针对因疫情引发的纠纷类型主要集中于合同履行、劳动争议、房屋租赁、民间借贷等领域,与复工复产复市紧密相关的规律特点,可及时出台服务复工复产的相应措施。强化审慎善意文明司法,将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列为办案必经程序,客观评估司法活动对企业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影响,根据评估结论依法选择适当的办案时机、手段、方法。严禁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尽可能把司法办案对企业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着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市场主体“活下来”、为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这次抗疫斗争,处处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的执政理念。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可以合理衡平当事人利益,引导各方共担风险、共克时艰、共渡难关。当事人也更容易放下心中的芥蒂,从而更好地维系经济社会秩序,更充分地增强社会宽容。按照这一思路,在化解涉疫矛盾纠纷过程中,应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为契机,探索“党委领导、政府支持、部门主导、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法院对接”的多元解纷模式,推动实现矛盾纠纷“一站式接收、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在纠纷易发多发领域建立联动化解机制,打造多元解纷模式,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当前,“疫后综合症”还没有完全消除,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安定的任务仍然艰巨繁重。需要我们不断总结依法化解“疫后综合症”的经验做法,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游劝荣)

编辑:贺心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