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四重维度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明显制度优势、强大自我完善能力的先进制度。”制度优势是制度自信的基本依据,坚定制度自信必须鲜明认识到制度本身所内蕴的独特优势和鲜明特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在长期奋斗中经过比较、鉴别、选择的结果,是科学社会主义从理论形态转化为实践形态的“中国版本”,是坚持党的领导、合乎历史规律、人民主体选择、经过实践检验的科学制度体系,这是我们坚定制度自信的根本所在。
1、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政治维度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这就是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其他国家制度的最根本区别在于中国共产党起着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形象地说是“众星捧月”,这个“月”就是中国共产党。中国最大的国情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马克思指出:“一个单独的提琴手是自己指挥自己,一个乐队就需要一个乐队指挥。”这充分说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中国共产党是整个制度的“乐队指挥”,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在国家治理体系的大棋局中,党中央是坐镇中军帐的‘帅’,车马炮各展其长,一盘棋大局分明。”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做好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是战胜一切困难和风险的“定海神针”。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在、幸福所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这一要求不是空洞的、抽象的,要落实到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哪个领域、哪个方面、哪个环节缺失了弱化了,都会削弱党的力量,损害党和国家事业。在坚持党的领导这个重大原则问题上,我们脑子要特别清醒、眼睛要特别明亮、立场要特别坚定,绝不能有任何含糊和动摇。
2、合乎规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科学维度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制度优势是一个国家的最大优势,制度竞争是国家间最根本的竞争。制度稳则国家稳。”制度优势之“优”,首先源于制度的真理性和科学性,即制度在理论形态上的先进性。马克思主义认为,制度优势内在于制度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表现为制度内蕴普遍承认的客观真理。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批判德国的制度由于违背规律而缺乏优势,因为“它公然违反普遍承认的公理,它向全世界展示旧制度毫不中用;它只是想象自己有自信”。任何一种制度,都是人的交往关系的产物,是人的社会关系的规范化、秩序化,因而是社会历史规律的映射。一种制度要在理论形态上优于其他制度,必须在制度选择、设计、确立、革新时合乎历史规律,并在历史必然性逻辑中不断推动制度完善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历史形态上超越了资本逻辑主宰的制度模式,是代表人类社会发展方向、符合人类历史跃迁规律的崭新制度形态,其优势源于符合历史发展的规律性。马克思恩格斯通过解剖和批判资本逻辑发现了历史更替的内在规律,揭示了人类超越资本主义制度的可能性,即人类历史将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中依循“人的依赖→物的依赖→自由个性”的逻辑规律向前发展,这个过程也是共同体从“自然共同体”到“虚幻共同体”再到“真正共同体”的逻辑次序不断更替的过程。伴随着历史发展和共同体的跃迁,作为人的交互关系产物的制度也会随之发生变革,应该说,“社会制度中的任何变化,所有制关系中的每一次变革,都是产生了同旧的所有制关系不再相适应的新的生产力的必然结果”。从理论上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历史形态上超越了资本逻辑,属于马克思恩格斯所构想的最高历史形态的低级阶段的初级阶段,已经超越了旧制度的种种局限,符合人类社会从“物的依赖”向“自由个性”发展的必然规律和历史趋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理论形态上植根于科学社会主义的制度构想,是人类理想制度的当代表达,其优势内在于科学社会主义的真理性。科学社会主义之所以称为“科学”,并不是因为它能够“为未来的食堂开出调味单”,也不是因为它“是一幅人类‘各种需求都得到满足’的美景”,而是因为它考察历史的正确方法,即科学社会主义并不是一种空想的虚幻的乌托邦理论,而是“从历史事实和发展过程中得出的确切结论”,它是通过批判资本主义现存制度而得以出场的,它“考察的只是未来的制度所由以长成的那些现有的因素”,并依托现存的实践“使现存世界革命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是把科学社会主义植入当代中国实际的制度尝试,它既承接了科学社会主义的真理性,又赋予其中国特色,因而在理论形态上属于科学社会主义,在实践形式上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逻辑和中国社会发展历史逻辑的辩证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正在于它的理论源头之“优”,只有深入把握科学社会主义的科学性和真理性,才能真正肯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优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实践形态上符合社会主义本身的发展规律,是批判资本主义制度,反思、扬弃传统社会主义制度模式的成果,符合中国实际。恩格斯指出:“所谓‘社会主义社会’不是一种一成不变的东西,而应当和任何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把它看成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社会主义制度的生机和活力在于变革社会生产力,不断调试生产关系,解决社会矛盾。新中国成立后,我们从新民主主义社会走向了社会主义社会,但在建设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我们走了一些弯路,这归根到底在于我们没有认清国情,没有认清社会主义建设的内在规律性。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反思传统社会主义制度模式的得失成败,最终在合乎中国国情、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基础上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在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开创的,但也是在新中国已经建立起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并进行了20多年建设的基础上开创的。”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既继承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因,又契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释放出巨大的能量,成为当代中国发展的根本保障。可以说,我们的制度优势就是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立足实际、适应国情、符合规律的优势。
3、人民至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价值维度
如果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理论优势源于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真理性,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优势则源于人民群众建构制度的主体性和制度认同的大众性。如果说“合乎规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事实基础,那么“人民至上”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价值基础。事实与价值的统一,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核心优势。
任何一种制度都是人的制度,离开了现实的人,制度就是死的。制度作为一种交互关系的规则化、秩序化体系,其本质属性是“人性”,是作为主体的人为了实现某种目的而建构的规则,因而承载着人的目的性。马克思指出,“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制度是一种规范性、交互性关系存在,更确切地说,制度内蕴“为我”性,这是制度的根本属性,它确证了制度的价值指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价值指涉就是“为我”,即它是人民群众主动选择、主动建构的结果,是服务于人民大众的制度。其中,根本制度规约总体方向,确证人民的主体地位和权益;基本制度筑牢制度基础,保障人民的各项生活和利益;重要制度规范各方面、各领域运转,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这三者共同的价值指向是人民的美好生活,即把人民作为制度建设的最高目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硬核优势是“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如果说资本主义制度肯定了资本逻辑的宰制地位,把资本作为社会制度的主导力量,弘扬资本至上、个体自由的价值观,那么,作为科学社会主义的中国实践版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则充分肯定了人的发展逻辑的主导性、优先性,把人民作为制度建构的主体力量,倡扬人民至上的价值观。马克思指出,“历史活动是群众的活动”,人民是创造历史的主体,也是制度选择、建构的主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优势正在于人民群众共同参与了制度选择、制度建构,人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主体。
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人民理性选择、建构的结果,维护人民利益、保障人民权益,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红线。列宁指出:“千百万创造者的智慧却会创造出一种比最伟大的天才预见都还要高明得多的东西。”人民群众的力量是巨大的,集体的智慧是无穷的,中国革命的胜利归根到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取得的胜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成功归根到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取得的成功。人民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主体力量,也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制度的主体力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科学制度体系。”无论我们党在革命战争年代带领人民开创的农民协会制度、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参议会制度、人民代表会议制度,还是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开创的社会主义制度,抑或在改革开放以来开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都是人民共同参与、理性选择、共同献智、实践经验的结晶。离开了人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失去了活力之源、主体力量。
另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人民为根本评价尺度。马克思指出:“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制度建设关涉人的利益,人的利益是制度调控的重要对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维护人民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利益为旨归,其得失成败的标准归根到底以人民为评判尺度。这种评价也融贯在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奋斗目标之中。实际上,评判一种制度的优势、检验一种制度的实践效能,应该以人民是否满意、人民根本利益是否得到维护为尺度。
4、实践效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现实维度
制度优势必须通过制度的实践效能体现,也必须通过制度实践得到评估和检验。一种制度“是否有优势”“在多大程度上有优势”,最终取决于实践效能,对制度的实践效能进行科学验证,能够确证制度的独特优势。
实践是人的目的性活动,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尺度。理论无法说明的问题,实践会最终加以证明。任何一种理论、认识、制度,只有经过实践的检验,才能证明是科学的,也才能称得上具有优势。马克思指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同样,制度作为人的对象物,既反映社会生产关系,也反映人自身的互依性关系,因而需要在实践中确证其合理性和科学性,也需要在实践中检审其价值性、现实性。
从历史实践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在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的制度实践中焕发出强大的生机与活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是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生动实践证明了的,这种优势表现为我们在发展中取得了全方位的历史性的成就,使“党的面貌、国家的面貌、人民的面貌、军队的面貌、中华民族的面貌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从而推动党和国家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从现实实践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表现出独特而显著的优势。中国取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大战略成果充分展现了我们的制度具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党的领导制度优势、高效组织和整合社会各方优势、严密的监督优势充分显现,党领导全国人民组成“抗疫共同体”,与西方资本主义制度形成鲜明的比较优势。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我们最大的优势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这是我们成就事业的重要法宝。”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解决了中国发展的问题,维护了人民的利益,推动中国实现了历史性跨越,其优势内蕴在制度合规律性、合目的性和实践性之中,是基于科学性、先进性、人民至上的价值性的优势。只有深刻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才能坚定“四个自信”,凝聚社会共识,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作者:黄建军,系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编辑:贺心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