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优势和法治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站在历史与时代的高度,深入阐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重大理念的理论内涵、鲜明特质、制度优势和实践要求,极大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法治是民主的保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中国式民主制度的显著优势,坚持用制度体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在法治轨道上不断加以推进和完善。
充分认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显著制度优势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民主的本质要求。中国式民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当家作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首先,党的领导是实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根本政治保证。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与人民休戚与共、生死相依,没有任何自己特殊的利益,从来不代表任何利益集团、任何权势团体、任何特权阶层的利益。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从政治上保证人民享有最广泛最充分的民主权利,将最广大人民的意志有效凝聚起来,实现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其次,人民性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本质属性。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通过一系列法律和制度,切实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真正做到了人民当家作主。再次,全过程人民民主强调民主过程的全面性、真实性、有效性。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这深刻揭示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鲜明特质。所谓全面性,就是指民主参与的流程和程序全链条、不断链,民主参与的主体和形式实现全方位、不缺位,民主实践的领域和范围做到全覆盖、无盲区。所谓真实性,就是整个民主过程由人民亲身参与,有真实的现场体验感。所谓有效性,就是成果被全体人民共享,人民在民主问题上有获得感,民主参与的期望能够在参与实践中得以实现。
全过程人民民主彰显中国式民主的显著优势。全过程人民民主所特有的鲜明特质,必然能够有效保证人民具有广泛参与权。这样的民主,既重视选举,强调选举民主的真实性,强调保护选举人的意志、遵从人民的意愿,同时也强调选举之后的日常治理,有效保证最广大人民尽可能最广泛地参与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这种治理不仅包括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协商、科学决策,也包括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掌握在人民手里,始终为人民服务。同时,还要求这种治理是一个合作治理的过程,在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强调共建共治共享,追求的是共识,形成的是最大公约数。
坚持用制度体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作用。坚持好、完善好、发展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就是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必须切实把人大“四个机关”即政治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工作机关、代表机关的性质职能在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中落实到位。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丰富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切实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要保证人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利,民主选举产生人大代表,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落实到人大工作各方面各环节全过程,确保党和国家在决策、执行、监督落实各个环节都能听到来自人民的声音。完善人大的民主民意表达平台和载体,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工作机制,推进人大协商、立法协商,把各方面社情民意统一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之中。
充分运用各种制度的力量来保证人民行使各项民主权利。除了要发挥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根本政治制度的主导作用外,还必须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深入开展政治协商、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社会协商、基层协商等多种协商,建立健全提案、会议、座谈、论证、听证、公示、评估、咨询、网络等多种协商方式。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把协商民主贯穿履行职能全过程。进一步健全中国新型政党制度,推动各政党以合作、参与、协商为基本精神,以团结、民主、和谐为本质属性,实现各民主党派的广大成员和所联系群众各方面诉求的有序表达与利益整合。进一步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充分保证基层群众在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城市的居民委员会直接行使自治权,实现对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参与、决策、管理与监督。进一步健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依法治理相关的民族事务。这些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切实执行,能够充分保证人民群众以不同方式、不同角色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从而实现当家作主,确保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国家和社会各个层面得以有效实施。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
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保障人民,全面贯彻和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本质要求。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将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利、维护人民利益。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人民对法治建设的参与程度,决定着法治发展的进程及其广度和深度。要不断探索有效机制,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法治实施的渠道,扩大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依法保证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广泛持续深入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要坚持不断创新人民参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建设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方式方法,充分尊重人民群众在实践活动中所表达的意愿、所创造的经验、所拥有的权利、所发挥的作用,激发蕴藏在人民群众中的创造伟力,形成全面依法治国的强大合力,使全面依法治国深深扎根于人民的创造性实践中,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为实现法治中国建设而努力奋斗、贡献力量。
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制度保障。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我国宪法还全面系统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确立的各项制度和大政方针都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都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我们要进一步完善宪法相关法律制度,保证宪法得到全面实施。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和人民共同行动。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立法工作全过程,在提高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修法步伐,尽快构建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的良法体系,努力使每一项立法和每一部法律法规都反映人民意愿,保障人民利益,得到人民拥护。特别是要紧紧围绕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切实加强教育、医疗、就业、住房、社保、收入分配、食品安全、生态环境等重点领域的立法,抓紧制定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以良法善治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通过法治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全方位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公平正义是人民的期盼,也是法治的生命线和核心价值追求。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全方位加强人权法治保障,紧紧围绕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断巩固和拓展公民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等广泛权利,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共同富裕的权利,积极稳妥有序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要继续推进法治领域改革,解决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用制度来促进、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大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坚决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法律公正、有效实施。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要,必须进一步规范司法权运行、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构建规范高效的法律监督体系,完善人权司法保障机制,健全防范冤假错案机制,努力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作者周佑勇系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主任、教授〕
编辑:贺心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