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精准问责须把握好四个要素
问责作为法治政府建设、全面落实公共安全责任的利器,是防止制度空转、责任空挂的最后一道防线。尤其是对突发公共安全事故,及时调查原因,开展事故问责,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如果没有精准、合理的责任追究,突发公共安全事故问责制就会因其丧失应有的惩罚威慑作用和警示教育意义而成为一纸空文。近年来,我国突发公共安全事故问责力度前所未有,追究与惩治了一大批未依法依规履职尽责的人员,包括各级官员。问责制在安全治理中的效能日渐显现。问责制在实践中也还面临诸多困境,在依法、精准、合理问责方面还存在较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提高精准化程度和社会认可程度。那么,突发公共安全事故调查问责如何体现法治精神,如何更加精准、合理回应社会关切?需要准确把握四个关键要素。
准确把握问责对象的权责对等问题。明确调查问责的对象及其职责是问责有效运行的重要前提,是问责功能得以有效发挥的关键着力点。问责对象的确定,既要公正、平等,也要准确、全面,不能含混笼统。实践中,由于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复杂性、应急管理目标的多重性、职能部门协同交叉性、各级政府分工重叠性等客观原因,往往使得问责对象及其职责模糊不清,容易导致问责客体指向模糊,影响了问责功能的有效发挥。公众对一些突发公共安全事故问责对象是否准确合理的疑虑,是当前各级政府部门在突发事件管理和监督中的权限架构不够具体、明确、清晰的现实映射。如果问责对象不够准确,会造成公众以为问责仅被当作给舆论降温手段的误读,既让被问责者不服,更不利于从事件中吸取教训,不利于反思事件背后的问题。权责明晰、权责相当,应是突发公共安全事故调查问责的基本原则。确定问责对象应当首先考量相关调查对象是否有明确的职责分工,权限结构是否完整明晰,责权是否一致。要按照权责对应的原则明确问责对象。负有多少义务,就承担多少责任,这才符合公平和正义。
准确把握问责内容范围的恰当性问题。问责内容范围是否合法,标准限度是否合理得当?突发事件问责究竟要问什么、不问什么应当有一个限度。这是问责制合理性的一个依据。问责内容范围合理恰当问题,涉及“责”与“问”如何严格对应的考量,必须克服问责内容范围不明确以及问责的随意性问题。问责首先要有责可问。有责可问就要事先规定具体、明确的责任。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虽然对政府及其部门相关责任作出了规定,但许多条款在内容上较为原则、抽象,又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办法相配合,与精细化严格对应问责的要求还有距离。需要进一步健全优化配套规定,详尽勘定责任主体与责任内容,构建主体明确、责任清晰、结构合理的责任清单制度。
准确把握问责正当性原则。突发公共安全事件能否圆满善后,很大程度上受到调查问责是否体现了相关核心原则的影响。处理失当,问责制也有可能扭曲、变形,沦为选择性惩罚以防止责任范围扩大,甚至掩盖更大责任的工具。只有在正确的原则指导下,才能使突发事件调查问责符合问责制的初衷和价值取向。因此,突发事件的调查问责除了应当坚持依法问责、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坚持程序合法化、坚持在标准面前人人平等、坚持民主公开、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等基本原则外,更重要的是要注意在公共安全突发事故危机处置中,把握好调查问责的正当性原则。正当性原则要求问责的后果要严格体现“过”与“罚”对应,“过”与“罚”相当。未能秉持错责相当的问责原则对危害程度不同的失职失责行为予以恰如其分的处置,会极大地削弱问责结果的公信力。要防止调查问责异化为寻找“替罪羊”或者“危机切割”策略,克服问责的“危机处理工具”倾向与色彩。
坚守问责程序的合法性与规范性。突发公共安全事故调查问责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科学合理?是否规范有序?包括启动程序、问责时限、程序设置、问责方式等问题,公众关注度都比较高。如果制度化水平较低,随意性较强,容易引发疑惑与讨论。此外,“火线问责”、“风暴式问责”、结果导向式问责对承担相应职责的公职人员产生了巨大的压力。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问责的效能发挥与权威。因此,突发公共安全事故调查问责首先要坚持程序合法化原则。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标准设定问责的具体步骤,按大小、分主次地进行问责,克服盲目性和随意性。其次还需要进一步强化调查问责程序的规范性问题,在问责时机把握上,要制度化、常态化,不能搞运动式、短期化;在问责方式上,即“怎么问”方面,应当对问责对象教育与制裁并行。(钟雯彬)
编辑:贺心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