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权力观异化问题审视

来源:大河网
时间:2022-04-27 15:22

  权力观是一个历久弥新的政治哲学命题。权力观是指人们对权力总的看法,是对权力的价值认知、评价和选择,包括对权力的来源、掌握权力的目的、行使权力的方式、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等问题的认识和态度。权力观影响着权力的获取方式和使用行为。权力是把“双刃剑”。能否发挥权力的正向功能,取决于权力观是否正确。权力观正确,权力就能推动社会发展,造福人类社会;权力观错误,权力就会异化为阻碍社会发展的力量,遗祸无穷。同时,权力观有着充分的心理文化基础。一定心理决定一定的行为,权力观通过引导、支配权力主体的权力行为,从而影响权力达至价值目标的过程。现实社会中,存在诸多不正确的权力观,影响和削弱了权力公共性价值的实现,腐败是这一切异化行为的结果。党的十八大以来,虽然党中央强力反腐,规范用权,但权力腐败依然存在,滥用权力导致的大案要案依然发生。这一定程度暴露了领导干部权力观异化问题的严重性。当前,中国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正大踏步迈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这个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新时代,对正确认识权力、科学规范权力的行使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要深化对权力观的认识,检视当下领导干部权力观异化的主要表现,为新时代领导干部马克思主义权力观培育提供参考。总结起来,不正确的权力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正确的权力价值观

  对权力价值认识错误,忽略权力的价值性,认为权力与价值无涉,权力的行使必然成为权力主体为达到自身愿望的工具。在实际生活中,权力往往被赋予了“恶”的身份,“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已成思维定式。在权力价值判断上,人们往往更倾向于“权力恶”的主观偏向。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忽略权力的价值性,“用权为己”。“如果单从权力的工具性视角看,权力不具人格,也无道德可言。它就是一把为人利用的中性的工具,就像一把刀”①,因此沦为个人升迁、获利、寻租的工具。原广东韶关市政法委书记叶某,为了实现自己“2000万给儿子、2000万给女儿、2000万给自己安度晚年”的贪腐目标,向工程、矿产、司法、用人等领域伸手,只要权力所及,就尽量变成金钱。当权力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时,它就是十足的恶。第二,权力的工具性背离价值性,“以权谋利”。当权力的工具性背离了价值性时,以权谋利在特定领域具有一定的正当性,权力成为谋取集团利益的工具。例如,震惊全国的原铁道部部长刘某案(涉案13名高级官员),以刘某为核心的腐败集团,与铁路设备、配件、运输等相关领域企业共生共存。广州市国营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集体腐败案,更是在“一把手”授意下,以党组会议的形式,套取和转移国家资产。在这种权力价值观指导下,“国家利益政府化、政府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集团化、集团利益官员化”成为一种当然的逻辑。作为价值博弈的结果,腐败意味着权力“恶”战胜了权力“善”。第三,权力行使与公共性背离。拥有权力即拥有特殊的身份、地位、待遇,权力行使不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是为了获得特殊利益、特殊待遇。在这种权力观影响下,权力服务于某种“共同体”,拉关系、结圈子、搞小团体主义、宗派主义大量存在,官场成为保护圈,权力“公共性”的效力只体现在“圈子”内部。这是“官本位”权力观影响下对权力公共性的狭隘理解。2014年震惊朝野的令某案,就涉及一个由令某亲手打造的隐蔽的特殊利益团体。这是一个主要由山西籍高官和山西籍富商组成的“权力圈”,以“山西会”同乡聚会的形式存在,其触角直接伸向山西官场和商界,打造一条条从省级到市县的权力链条,结成一个个权商交易之网。令某正是这个“山西会”的“执牛耳者”。权力是这个特殊团体的保护伞和开道者,并为这个特殊团体谋取特殊利益。

  二、不正确的权力来源观

  从历史维度看,不同的权力起源论影响和塑造着不同的权力观。马克思在总结前人思想成果的基础上,并在巴黎公社实践的论证下,科学回答了权力的来源:“一切合法权力的唯一源泉——主权的人民。”②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历程,在理论和实践上论证了马克思主义权力来源论的科学性,并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写进宪法。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不断推进和实践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推向了新的高度。但仍有少数人对此存在错误认识,颠倒权力来源,导致“以人民为中心”宗旨偏离。具体表现有:第一,认为权力源于上级的授予,导致敬官畏官心理和唯上唯官甚至跑官要官行为的产生。权力成为某些人谋求更高职务的一种手段,这些人只对上级和领导负责,面对权势不敢担当职责。2017年9月21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夏某和刘某滥用职权罪,原因就是夏某、刘某二人作为掌管土地规划重权的公务员,在明知所谓上层领导“会议纪要”内容违法的情况下,仍然照此执行。这是典型的颠倒权力来源“对上负责”的用权观,即使明知是错误,也受“上命难为”观念支配而奉命执行。第二,认为权力来源于自身奋斗,权力的行使主要是对自己辛苦付出的回报,导致享乐贪腐堕落行为的产生。翻看落马官员的忏悔书,很多都出身贫寒,他们一步一步凭着自己的努力奋斗,最终执掌权柄,在主政一方后,慢慢发现自己无论从能力、学识、勤奋程度上都比一些商人强,却总是囊中羞涩,为弥补这种失衡心态,手中的权力便成为满足私欲的工具。第三,认为权力来源于身份地位的依附,这是一种人格化的权力观,导致权力的行使主要为党派、宗族甚至家族谋取利益等。苏某案是家族腐败的典型案例,该案有14名家庭成员涉案,可谓夫妻联手、父子上阵,共同敛财。苏某不仅自身严重腐败,任人唯亲、任人唯钱,其亲属也利用其特殊身份擅权干政,谋取非法利益。

  三、不正确的法权关系观

  不正确的法权关系观导致法治思维缺失、法治不彰。公共权力是依据法律进行配置的,权力的运行也要以法律为准绳。这表明,权力的获得需要法律的配置,用权的合法性需要法律的肯定。忽视法律与权力的关系,就会出现“人治”“特权”“权大于法”现象。这些现象主要包括:第一,法律被虚置,任性用权。掌权者个人的意志成为用权的依据,权力的行使主要根据“一把手”的个人利害关系和情感取向来决定。如上述夏某和刘某滥用职权罪。第二,权大于法,专断用权。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当个人的意志同法的意志相矛盾时,法服从和服务于个人,掌权者成为超越于法律之外的人,所谓“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第三,法律没有权威。对掌权者来说拥权自傲,有“论权排辈”“以权欺法”心理;对老百姓来说,有“法不责众”“法外开恩”思维,滋生“重权不重法”“有事找领导”等惯性思维。树立正确的法权关系观,需要正确处理法与权的关系,这是遏制腐败、树立法律权威的关键之举。

  四、不正确的权力监督观

  权力监督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命题,不正确的权力监督观导致权力行使恣意。习近平同志指出,“腐败的本质是权力出轨、越轨,许多腐败问题都与权力配置不科学、使用不规范、监督不到位有关”③。不正确的权力监督观有多种表现形式。第一,漠视权力监督。用权者在主观上或认为权力无需监督,或认为权力监督影响权力的高效使用,是一种麻烦,对权力监督产生严重抵触心理。第二,逃避权力监督。逃避监督者往往知晓监督的重要性和后果,但不主动接受监督,而是采取各种措施逃避监督。第三,敷衍权力监督。敷衍监督往往表现为对监督问题重视不够,或者相关法律、制度设计不合理或存在空白地带,导致权力监督不力,使权力行使的违法性被遮蔽。不正确的权力监督观让权力行使缺乏监督,不仅会导致公权力行使中乱用、滥用,权力寻租等违法用权行为的产生,还会导致具有隐蔽性极强的庸政懒政怠政消极用权行为的产生。例如,权力行使在形式要件上满足履职履责条件,但在实质上却履责不到位、履责结果不能令群众满意的庸政懒政怠政行为;在权力行使中不尽职尽责或不用弃用权力的消极用权行为。

  综上所述,不同的权力观会导致权力在实践层面不同的结果,“既可以为国家、为人民造福,也可以为国家、给人民招祸”④。在对待权力的问题上,中国共产党用百年艰辛探索,创造性地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形成了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权力观,从最初的为人民服务,到“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的权力观,从实践到理论,不断探索,做出了区别于其他政党的精辟回答。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要注重基础教育,在基层教育中融入法治观念教育,让青少年对权力属性有正确的认知,从源头上培养正确权力观;要弘扬优良社会风尚,从社会、家庭等方面树立正确的道德价值观,营造公正用权的良好氛围,从整体上涵养权力观;要注重党内政治文化建设,强化领导干部的信仰认同和身份认同,强化领导干部权力观内在德性要求;要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制度的保障作用,构筑权力观的外部约束机制。

  【作者:向长艳 单位:河南省委党校 本文系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新时代河南红色文化传承与发展研究”(批准号:2021BKS044)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唐士红:《论权力的德性》,《探索》2010年第2期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第695页。

  ③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第189页。

  ④江道源、林志强:《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简论》,《宁夏社会科学》1993年第4期。


编辑:姜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