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立场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现代化与法治内在联结、相互依存。实现法治理念、法治制度、法治实践等的现代转变,是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同时,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在不同国家往往具有不同特点,形成各具特色的法治现代化道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伟大社会革命进程中创造出来的植根中华大地、推进法治变革的自主型现代化法治新路,蕴涵独特的内在逻辑与法权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区别于西方法治现代化的根本所在,是坚定不移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的根本立场。
坚持用制度体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自成立之日起,中国共产党就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学说,致力于建设人民当家作主的崭新社会。百年来,党建立和发展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走出一条人民至上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路。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党的一贯主张,也是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在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最为深厚的力量源泉,来自社会主体的积极性、能动性和首创精神,来自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法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证人民通过多种途径、机制和方式有序参与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参与法治建设和法治改革事业。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是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国情复杂的14亿多人口的东方大国。中国共产党在这样一个大国长期执政,必须切实加强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建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是深刻总结近代以后中国政治生活惨痛教训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中国社会100多年激越变革、激荡发展的历史结果,是中国人民翻身作主、掌握自己命运的必然选择。”在当代中国,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就要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习近平总书记在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形式和内容有机统一的基础上,鲜明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至为重要的就在于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筑在坚实法治基础之上,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切实加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治体系建设。新时代,在党的领导下,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不断扩大,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得到有效保障;民主制度不断健全,民主形式和民主途径不断拓展,不仅在立法全过程各环节广泛听取和吸纳人民群众的意见,而且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确保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监督。
有效满足人民的法治新需要新期待
人类社会是在矛盾运动中波浪式前进的,法治现代化进程无疑受到社会矛盾运动的深刻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是关乎中国式现代化全局的重大变化。在法治领域,社会主要矛盾新变化集中表现为人民日益增长的法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法治发展之间的矛盾。在物质文化需要日益得到满足基础上,人民的民主政治、公平正义需求日趋广泛,愈益期待党和国家进一步深化法治领域改革,有力回应法治新需要。
把握新时代新阶段人民法治新需要的基本特点。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深刻变化,人民的法治需求显现出新特点,不仅期待法治在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得到更加充分体现,而且期待更多参与民主和法治建设过程,亲身感受法治运行状况,更加关切对于法治建设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仅期待法治的形式正义,对法律程序规范化运行的关注程度空前提高,而且期待法治的实体正义,高度重视个人的自由与权利,更加关注法治实体正义的彰显;不仅期待法治机关更加倾听人民群众呼声,了解人民群众意愿,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而且期待法治机关规范有序高效推进法律的创制与实施,更加关注维护法治的尊严和权威。因此,推进以人民至上为价值取向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必须深入考察新时代新阶段人民法治需要的新变化新特点,通过高质量法治实施活动给予有力回应。
增强满足人民法治新需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取得重大进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展现出蓬勃生机和强大生命力,为有效满足人民法治新需要打下坚实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树立辩证思维和全局观念,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此,要坚持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是否有获得感来检验全面依法治国、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成败得失。针对法治领域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采取行之有效的法治举措,回应社会各方面关切,推动新时代法治领域更加平衡、更加充分发展,从而不断增强满足人民法治新需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着力推动新发展阶段法治工作高质量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从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实际出发,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要把坚持和实现新发展阶段法治高质量发展贯穿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全过程各方面,针对法治机关在法治理念、法治体制、法治制度、法治机制、法治队伍、法治保障等方面与法治高质量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深入推进全方位改革,努力形成优质高效多样化的法治供给体系,不断提供比较完整的优质的法治产品和法治服务。
扎实推动体现公平正义要求的共同富裕
中国式现代化有许多重要特征,其中之一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法治是发展的重要保障。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共同富裕、维护公平正义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
促进共同富裕、维护公平正义,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一重要论断,指明了促进共同富裕、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价值理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鲜明指出“共享理念实质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的是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要求”,“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这就进一步揭示了作为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共同富裕的内在规定性,科学表达了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制度性质。促进共同富裕、维护公平正义,体现了社会主义本质属性,反映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价值指向。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性质,必然要求抓紧建设对推动共同富裕、促进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法治制度,突出问题导向,创新法治制度安排,为坚持和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奠定坚实法治价值基础。
促进共同富裕、维护公平正义,突出了公平和效率之间的内在张力。公平与效率是一对矛盾。在新时代中国,促进共同富裕、维护公平正义,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公平和效率之间价值关系的妥善处理。改革开放40多年来,当代中国的公平和效率之间的关系,经历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合理平衡公平和效率之间的关系,再到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的演进过程。习近平总书记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论准则,深刻阐述了公平与效率之间的价值关系。一方面,社会公平正义是法治的核心价值追求。面对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大战略任务,促进共同富裕、维护公平正义具有更为紧迫的意义,因此,“要自觉主动解决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等问题,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另一方面,促进共同富裕、维护公平正义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其中最主要的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前,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还比较突出,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实现共同富裕的历史进程。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经济效率,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本条件。这就要求必须紧紧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放,推动高质量发展,把“蛋糕”做大,为推动共同富裕、保障公平正义创设更加坚实的物质基础,从而“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
促进共同富裕、维护公平正义,必须切实加强实现共同富裕的法律制度体系建设。推动共同富裕的法治保障制度,包括分配、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税收、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其中,分配法律制度建设具有引领性、导向性、基础性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共同富裕”。党的十九大提出“履行好政府再分配调节职能,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将“促进社会公平”确立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原则的重要内容,将“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作为到2035年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远景目标之一,提出“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指出,“我们努力建设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收入分配体系,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稳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推动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要通过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安排,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切实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探索通过土地、资本等要素使用权、收益权增加中低收入群体要素收入;完善再分配机制,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和精准性,尤其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合理调节过高收入,稳步推进房地产税的立法和改革,在部分地区扎实做好先行先试的试点工作,取得成熟经验后再逐步推开;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运用税收杠杆促进公益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进而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地回报社会,推动共同富裕。
(作者:公丕祥,系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院长)
编辑:姜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