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加强河南省燃气“点供”安全监管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来源:大河网
时间:2022-06-16 10:56

  今年6月是全国第21个“安全生产月”,主题是如何“遵守安全生产法当好第一责任人”,6月16日是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全宣传咨询日。河南省“燃气”点供安全关系人民切身利益,需要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部门,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工作。本文通过调查研究、查阅资料、分析研判,提出由省政府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明确燃气“点供”安全监管部门,并提出进一步加强燃气“点供”安全监管工作的措施。

  为了保护环境,近几年很多企业煤改气,使用燃气作为燃料,满足企业的发热需要。随之,产生了很多液化燃气储存供应点,在企业称为燃气“点供”。燃气“点供”是使用介质是液化天然气(LNG)或液化石油气(LPG),一种是气化站“点供”,一种是瓶组站“点供”,其中用气量小的瓶组站采用低温不锈钢瓶组盛装,经气化器进行供气,用气量大的气化站是通过罐车将液卸至低温储罐储存,再经气化器进行供气。

  目前,河南省有燃气“点供”企业20000多家。“点供”燃气供应工艺简单、原始,设计规划、防火间距、安全防爆、人员资质、责任意识等方面问题突出,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燃气“点供”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安全监管部门不明确,存在争议。

   一、管理部门意见

   (一)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无论是液化天然气(LNG)或液化石油气(LPG),用于燃烧时都是气体燃料,只是为了便于储存,暂时以低温液态形式存在,并不改变LNG、天然气、LPG、石油气是气体燃料的属性,归口《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调整,经营行为监管主管部门为城市管理部门。

  液体燃料如汽柴煤油、碳五燃料,和LNG、天然气、LPG、石油气作为工业原料使用时,归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调整,经营行为监管主管部门为应急管理部门。

  燃气“点供”安全管理涉及建设、储存、充装、运输、经营、使用等多个环节,需要城管、工信、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多个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二)城市管理部门意见

  LNG不属于城镇燃气监管范畴,应作为危险化学品进行监管。理由如下:首先,从物理形态上讲,LNG是气态天然气经过净化后,通过压缩降温,冷却移走热量,并除去其中的氮气、二氧化碳、固体杂质、硫化物和水,再节流膨胀而得到的-162℃以液态形式存在的天然气,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LNG的物理形态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显然不同。其次,从监管依据上讲,LNG是《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所明示的危险化学品,无论如何使用,以何种方式使用,都不影响其作为危险化学品的本质属性,同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条“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说明LNG与燃气监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存在明显差异。再次,从设施建设上讲,《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燃气设施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说明工业企业在红线范围内自建自用的LNG点供设施,属于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不属于城镇燃气设施,另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表明工业企业、各类终端用户建设LNG项目工程应首先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由鉴于此,城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制止企业使用LNG,必将违背行政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则,承担着执法违法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

   二、国内燃气“点供”安全监管模式

  在燃气“点供”的安全监管上,国家层面上至今未出台统一的政策,政策相对模糊,全国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所以,判断一家燃气“点供”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仍然需要结合各个地方的具体规定。通过大范围调查来看,在燃气“点供”安全监管上,有着两种不同的模式:

   第一类,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即向燃气“点供”工业用户提供液化天然气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目前,浙江省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确定燃气“点供”不属于城镇燃气,主管单位不是城市管理部门,而归属于应急部门,那么也即意味着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具体参见《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级有关部门推进城市安全发展重点任务分工细化方案的通知》(浙安委办[2019]26号)。

  第二类,必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即向燃气“点供”工业用户提供液化天然气需要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2020年8月7日,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对湘西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关于工贸行业企业自建液化天然气站安全监管工作的复函》明确表示,燃气“点供”属于城镇燃气,必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主管单位是城市管理部门。

   三、关于明确燃气“点供”安全监管部门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根据有关规定,通过研究,本文认为明确燃气“点供”安全监管部门有两种方案:

  方案一:液体燃料如汽柴煤油、碳五燃料,和LNG、天然气、LPG、石油气作为工业原料使用时,归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调整,经营行为监管主管部门为应急管理部门。液化天然气(LNG)或液化石油气(LPG)作为燃料使用时,其业务相近于作为工业原料使用。据此,燃气“点供”的安全监管部门可定为应急管理部门。

  方案二:液化天然气(LNG)或液化石油气(LPG),用于燃烧时都是气体燃料,只是为了便于储存,暂时以低温液态形式存在,并不改变LNG、天然气、LPG、石油气是气体燃料的属性,归口《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调整。城市管理部门管着全市的城镇燃气,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燃气“点供”的安全监管部门可定为城市管理部门。

  本文意见:采用方案二,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燃气“点供”的安全监管。原因如下:1)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进化工园区,如果燃气“点供”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大部分燃气“点供”就要被拆除,这不符合河南高质量发展的实际。2)根据《河南省安全生产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河南省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和农业农村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瓶装液化油气安全的专项整治,重点检查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是否存在非法经营、非法储存、违规掺加二甲醚等行为。3)燃气“点供”按照城镇燃气的有关要求进行监管,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也符合河南的实际,按照城镇燃气规范管理,燃气“点供”经营企业才能生存下去。本文建议:燃气“点供”由城市管理部门主管,应急管理部门协管,设立两年过渡期,两年以后由城市管理部门完全监管。

   四、进一步加强燃气“点供”的安全监管工作的措施

  (一)规范手续

  从供应方看,气体燃料“点供”经营企业大都无城镇燃气经营资质,部分企业甚至仅凭危化品经营许可资质就从事此方面业务。从使用企业来看,燃气设施无建设规划手续、未经规范设计施工,也未经过消防、特种设备及相关监管职能部门审查。

  鉴于很多燃气“点供”已经事实存在,正在满足着企业和人民的生产生活需要,按照正规程序补办手续难度很大,完全拆除,难度也很大。建议政府出台燃气“点供”管理办法,简化程序,让燃气“点供”经营企业能够办成手续。燃气“点供”经营企业要做好日常安全管理、监测监控和应急处置。

  对燃气“点供”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整改不了的坚决予以拆除。对新建的燃气“点供”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加强管理

  燃气管网已覆盖的区域,有燃气需求的用户原则上要使用管道燃气,使用“点供”的要符合镇城燃气相关规划。燃气设施应由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城镇燃气相关规定,实施统一建设和管理,明确供气、用气双方安全职责。点供燃气站建设项目要按照规定到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及相关监管职能部门备案。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具备安全管理所必需的资金、人员、技术。“点供”经营企业必须具有燃气相关经营资质。

   (三)落实责任

  各有关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自建“点供”燃气设施的企业要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加强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管理;LNG、LPG供气方租用(借用)用气企业的土地及相关的水电等公辅设施实施燃气经营活动,用气企业要与供气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并将其经营活动纳入到本企业安全管理范畴,要加强“点供”燃气设施的日常巡查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不出任何问题。

   (四)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建立本辖区内燃气“点供”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成立由城管、应急、工信、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的“点供”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同时,要建立健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作者:单菊萍,河南理工大学太行发展研究院研究员;张许良,中共焦作市委党校副校长)


编辑:姜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