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市场干预行为”的认识论、方法论与实践论
“进一步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是《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鲜明提法,既涉及对市场主体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规范,也涉及对市场干预行为的规范,反映出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政府兼具竞争秩序维护者和市场干预者的双重身份属性,其本身也是统一大市场形成的重要因素。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大趋势下,不断提高市场干预政策(以下简称为“市场政策”)的统一性、规则的一致性,是“有为政府”促进“有效市场”的职责所在。基于我国现有的法治供给结构,规范市场政策的关键在于建立健全全链条的审查监督体系,在政策制定、实施过程中促进市场干预行为达到合宪、合法、合理标准。
认识论——加强市场政策审查监督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法治维度
《意见》指出,要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应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堵点既可能来源于市场主体的不正当竞争与垄断行为,也可能来自于“看得见的手”。有关研究与实践表明,市场干预不当可能对市场竞争秩序产生负面效应,产生各种封闭的小市场和自我小循环,从长期上来看容易损害经济法所保护的竞争法益和消费者福利。因此,疏通市场干预产生的堵点必然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任务。对此,《意见》要求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清理废除妨碍市场准入与退出的规定做法,实际上是对市场政策加强合法性审查的明确指令。一般而言,“有为政府”往往与高质量的市场政策制定水平密切联系,相反,如果政府在市场政策的立项、制定、审查中存在对市场主体的管理边界、服务边界和引导调控边界上的认识偏差,则易致市场政策陷入违法之虞。因此,加强对市场政策制定行为的规范与监督,对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方法论——加强市场政策审查监督应坚持经济法治的统一性原则
“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这一重要论述,揭示了市场经济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才能行稳致远的基本逻辑。《意见》将“法治化”阐释为“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结合的基本特征,表现出对破除地方保护、市场分割,压茬推进法治经济的决心。市场法治化将形成经济法治,在国家法治体系中成为以市场为对象的法治子系统。法治对市场经济建设的引领、规范与保障作用,决定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必然是经济法治统一的结果,坚持经济法治统一也必然是建设全国大市场的重要条件之一。在我国,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基于不同条件、通过差异化的法定途径对市场政策开展审查监督,注重以经济法治统一推动市场统一的方法运用。故而,确定经济法治统一的内涵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经济法治的统一内涵蕴含在法治统一的基本要义之中,至少包含宪法至上、下位法不能抵触上位法、同位阶法不能相互抵触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经济法治统一还体现在《意见》所提出的“五统一”之中,即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推进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打造要素和资源市场的统一、推进商品和服务市场的高水平统一、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概言之,加强市场政策审查监督工作应以维护经济法治统一为原则,以制度规则(政策)为对象,从法治统一的内涵和“五统一”的具体内容展开,以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为重要观测指标,不断提高政策的统一性和规则的一致性,疏通尚存于全国统一大市场目标下的政策堵点与卡点。
实践论——发挥多元审查监督制度优势维护经济法治统一
在当前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背景下,推动市场政策催化“有效市场”的形成,不能继续停留在发展小市场、推动小循环的封闭思维惯性上,而应当以“统一大市场”为目标指向,坚持竞争市场建设的底线思维,不断提高市场政策质量。一是坚持思想引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将习近平经济思想的“七个坚持”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十一个坚持”作为市场政策制定的理论遵循,确保市场政策充分体现政治性、人民性和协调统一性。二是坚持全面规范。在我国社会主义特色法治框架下进一步完善市场政策审查监督各项制度,提升行政内部审查、人大备案审查和司法有限审查的有效性,加强对阻碍统一大市场建设规定与做法的识别与处理,切实发挥多重过滤机制的作用。三是坚持重点突出。强化源头治理,以事前审查为重点,加强法治政府系统内部建设,强化公平竞争审查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审核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建立明确、统一的审查审核标准规范体系。建立健全以政府为主导的多方参与的审查监督衔接机制,积极寻求司法主动支持,推动更多法治资源前移至源头治理阶段,促进政策审查效率与质量提升。四是坚持改革创新。推动市场政策的“一体化建设”是提高市场政策的统一性、规则的一致性的重要方向。我国已于2021年6月走出了机制创新的重要一步——探索建立了长三角区域(涵盖沪苏浙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为推动全国统一市场建设,清除政策阻碍提供了创新实践样本。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运用好市场政策的审查监督制度,才能促进市场政策在“良法善治”轨道上有效运行,促进法治引领、规范、保障作用的充分发挥。
【作者: 夏旭丽,广州应用科技学院、广东省社科研究基地城乡文化发展研究中心;本文系广东省教育科研项目(高校)2011年《习近平法治思想视域下高校法治理论教学体系建设研究》成果】
编辑:王友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