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英:让“沉睡”资产变增收“活水”

来源:大河网-河南日报
时间:2022-07-11 11:46

  □李国英

  财产性收入是农民收入重要来源之一。近日,省政府出台的《关于持续增加农民收入的指导意见》提出,持续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十四五”期间河南省农民收入接近全国平均水平目标。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我省农村居民收入来源日趋多元化,财产性收入也呈现出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发展趋势。

  健全稳农增收机制

  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要从顶层设计的角度,把“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集体经济发展捆在一起抓,不断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拓展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渠道。

  首先,要从机制体制上确保农民收入持续增长。农村居民只有依靠制度化的资产组织和资源配置进行市场化运作,才能取得财产性收入,所以必须为运作主体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其次,资产必须通过高效率的经营管理,产生较好的效益,才能保障其为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提供可靠的源泉。良好的市场机制和环境下,资产经营组织在市场化机制下高效地进行交易、合作、置换、变现等经济活动,进而达到增进农民财产性收入与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的目标。

  最后,建立健全涉农财政资金向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转化机制,全面消除集体经济空壳村,增强村集体经济实力。各级财政投入到农村的发展类、扶持类资金要按政策量化为村集体或农民持有的股金,入股到经营主体,或参与保底分红,或股份合作开发经营,营造依托股权活资产、兴产业、富农民的制度环境。

  盘活乡村“沉睡”资产

  我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开始于2015年,截至2020年10月,改革任务基本完成,目前工作重心已转移至探索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途径和实现模式方面。未来随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关系的进一步明晰,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在促进广大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实现共同富裕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

  当前,我省大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林地等资源性资产和村办企业、小水电等经营性资产,这些集体资产属于农民集体成员所有,维护、利用好这些资源,可多渠道增加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在防止两极分化和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创新集体经营性资产增长的市场化投资途径。依靠制度化的资产组织和资源配置进行市场化运作,按照“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的发展思路,合理确定经营性资产的发展定位与发展战略。

  创新集体资产运营模式,探索乡村资源价值最大化。鼓励村集体以入股、租赁和流转等方式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村域内土地、森林、旅游资源,发展林下经济、文旅融合等特色优势产业,让农民分享大市场、全产业链的增值收益。

  按股公平分配经营性收益。保障农民获得股份性财产收入最终要落实在农民按股分配,形成更加普惠的收益分配方式上。这需要健全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评估制度、严格的民事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加强村民公开监督等。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截至2021年年底,我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为2.12∶1,这种差距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财产性收入差距造成的。只有在缩小土地征收范围、相应扩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的同时,赋予农村居民土地使用权、宅基地等完整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才能拓宽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渠道。

  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让农民享受土地确权的制度红利。要从法律和制度层面确认和保障农民土地、房屋、资金、集体资产等完整财产权利,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改革及农村房屋租赁、转让、抵押、担保等,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农村征地制度,健全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长效机制,依法依规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

  整合土地经营权交易网络,建立统一有效的产权交易平台。目前,我省部分地区农村土地产权不清晰,导致农民难以利用土地获得相应的财产性收入。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体系,完善农村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为交易双方提供更多的信息,降低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交易成本。

  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制度。加快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同价保障机制。以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为依据,借鉴国有建设用地的经验,科学管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探索土地金融实施路径

  保障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必须依赖与农民财产权相匹配的金融支撑。探索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担保融资,推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土地增减挂钩项目贷款等融资模式,逐步完善贷款风险补偿和缓释机制,才能够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产,不断促进农民增收。

  农地金融创新需要政府参与并提供政策扶持。目前,我省大部分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采取组合抵押担保模式。为降低交易成本,激活土地经营权抵押市场,可以考虑采取政府和市场共同治理的模式来实现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在防范风险、权属清晰和保证农民有稳定住所的前提下,探索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支持实现农民住房财产权。同时,推进农村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部分金融机构发展土地金融业务,拓展农村场景金融,加强与土地评估、农业保险、农业担保机构的合作,建立有效的金融风险防范和补偿机制。通过以上措施,有效释放农村土地要素和农村宅基地的金融杠杆潜能,推动农村“资产”向“资金”转变。

  (作者:李国英,河南省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编辑:梁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