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民法典中的创造性转化

来源:大河网
时间:2022-08-16 11:03

  “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根与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是中华民族不断发展壮大的不竭动力,是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是中华民族的文化根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丰富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与道德规范,其中,既有针对个体的修身之道,又有针对国家的为政之道。这为我们在如何看待人、如何看待家、如何看待社会、如何看待国家、如何看待人类、如何看待自然等方面提供了有益的方法论。面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我们应由“照着讲”转为“接着讲”,大力助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标识提炼出来,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当代价值、世界意义的文化精髓展示出来,使其与当代文化相适应,与现代社会相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在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的有益成果。”由此可见,民法典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可以堪当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的大任。

  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民法典中的抽象表达

  体系化是法典的生命,民法典是内在体系和外在体系的结合。内在体系,是由体现民法价值的基本原则等组成的体系,彰显价值理性。外在体系是由概念等组成的体系,彰显形式理性。在民法典的体系化下,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得到了充分转化,既有抽象表达,又有具体展现。抽象表达就是在立法目上宣示,在基本原则上恪守。具体而言,民法典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由此可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典的一项重要立法目的。这种立法目的宣示,一方面开创了核心价值观进入私法的先河,彰显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鲜明中国特色,另一方面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事法律中的突出地位,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中的全面贯彻落实发挥了统帅作用,在价值效应上发挥价值引领作用。本质而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始终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二者具有互通性。

  民法典第4条至第9条规定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绿色和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这属于民法价值和精神的集中表达。从逻辑关系来看,民法基本原则属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之平等、自由、公正、诚信、法治等内涵的不同面向。本质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法基本原则所凝聚的价值观念高度契合,均反映了民法典所蕴含的价值追求,均属于民法的内在体系。除此之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法的基本原则亦具有内在一致性。例如,守诚信,重承诺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在基本原则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又如,民法典第5条与第9条分别规定的自愿原则和绿色原则,属于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尚和合”的恪守。一言以蔽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连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法基本原则的桥梁,无论是立法目的宣示还是基本原则的恪守,无不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抽象表达。

  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民法典中的具象转化

  讲仁爱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对此作出了创造性转化。仁爱,是中国人固有的根本,孔子把“仁”界定为“爱人”,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汎(即泛)爱众而亲仁”的思想。其包容性很强,由近推远,由己推人,由爱亲人推到爱陌生人,由爱百姓推到爱万物。历史上,“仁”与义、礼、智、信并列为“五常”,既是“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等四维八德的基本精神,也是历朝历代为官之道的中心内容。在民法中,见义勇为与情谊行为是“仁爱”的典型表现,例如,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充分回应了人们对“好人难当”“英雄流血又流泪”等不良社会现象的关切。又如,民法典规定的好意同乘中车主责任的减轻(第1217条),有助于实现对施惠者的鼓励,以免出现施惠者“好心没好报”的现象。这些均是弘扬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了“仁爱”思想。

  重民本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对此作出了创造性转化。民本思想源远流长,《尚书·五子之歌》曰:“皇祖有训,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亚圣孟子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荀子以舟水之喻来比附君民关系:“君,舟也;庶民,水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从这些表述来看,所谓民本,就是以民为本,民惟邦本。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处处彰显着人文关怀。例如,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切实保护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权利及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对胎儿,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利益保护上,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对未成年人、精神有障碍者,民法典通过监护等制度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对女性群体,禁止家庭暴力,禁止性骚扰。对老年人,通过增设居住权规定,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支撑。可以说,民法典对人“从摇篮到坟墓”进行了全方位保障。

  守诚信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对此作出了创造性转化。中国古代历来就有“民有私约如律令”的说法,古人倡导“君子一言驷马难追”“言必行、行必果”。在《论语》中,“信”字被提及38次,儒学曾将“信”与“恭、宽、信、敏、惠”并为“五德”。孔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为政者,要明白“民无信不立”。由此可见,诚信既是为人之本也是立国之本。这与民法典中的诚实信用相通,我国民法典第7条将诚实信用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强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秉持诚实,是指当事人要真实、真诚。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第500条)。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509条)。恪守承诺,就是要严守契约和允诺。民法典第119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表现了合同订立后,只要合同无效力上的瑕疵,就应当严格履行,非依法定事由或约定事由,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崇正义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对此作出了创造性转化。正义,由“正”与“义”组成。“正”具有正当、合适、公正之意;“义者,宜也”,“宜”含有应当、应该、合宜、正当等含义。可以说,中华传统文化把“正义”看作人的立身之本和基本道德规范,基本涵义是判断是非、辨别善恶的标准,是人之为人的根据。如孟子曰:“仁,人之安宅也;义,人之正路也。”(《孟子·离娄上》)正义作为法律的价值目标,蕴含公平、平等的内涵。民法典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蕴含着正义的价值目标。具体而言,民法典中的正义观体现在这几个方面:一是交换正义。所谓交换正义,是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基础之上的利益交换,反映的是当事人可以接受的一种主观正义,私法自治的贯彻程度是判断民法规范是否合乎交换正义的核心标准。二是分配正义观。分配的正义强调各取所值,按照各自的价值进行分配,正义就是一种比例。分配正义的原则是把弱势群体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其成员的福利。分配正义不仅反映在公法中也体现在私法中,在民法典中的典型表现就是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例如,民法典第128条强调对特殊主体的民事权利进行特别保护,体现的是分配正义。三是矫正正义。矫正正义是交换正义和分配正义的延伸,即如果有人违反了分配的正义和交换的正义,不正当地获取了本来不应该获取的财富,就造成了对正义的损害和侵犯。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一定的途径来予以矫正。而矫正,本身也必须符合正义的要求。本质上,矫正正义矫正因非自愿交易行为所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状态。《民法典》第176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这是矫正正义的典型表现。四是程序正义。程序正义作为一种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的公平,法律程序的正义,这主要表现在程序法中,但并不代表实体法中不存在程序正义。程序正义在民法典中的典型表现就是决议行为。例如,民法典第94条关于捐助法人的决定,业主大会决议(民法典第278条)等。五是代际正义。代际正义是生态伦理观基本内容之一。所要解决的是代际之间的发展问题。民法典第9条规定的绿色原则是对代际正义的有效回应,对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尚和合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对此作出了创造性转化。“和合”一词,由“和”跟“合”组成,“和”的本义是吹奏类的乐器,引申为声音和谐;“合”的原意是器皿闭合,引申为两物相合、彼此融洽。本质上,“和合”思想尊重不同事物之间的差异性和多样性,强调差异中的一致、矛盾中的统一,落脚点是不同事物彼此共存、相互交融、共同发展上。“君子和而不同”“天人合一”“和为贵”“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观念无不体现中华民族对和合的尊崇。民法典作为文化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处处彰显着和合的价值取向。这种合和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二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关于人与人关系的和谐,首先表现在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庭中所追求的家庭关系和谐;其次是个体走出家庭所追求的人际关系和谐。中华民族历来重视家庭,《礼记•大学》中曰:“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正所谓“天下之本在家”。尊老爱幼、妻贤夫安、母慈子孝、兄友弟恭,耕读传家、勤俭持家,知书达礼、遵纪守法,家和万事兴等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铭记在中国人的心灵中,是家庭文明假设的宝贵精神财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将“优良家风条款”(第1043条)写入立法,体现了立法者对于婚姻家庭关系中道德伦理规范的尊重,这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对引领文明和谐的家庭道德风尚具有倡导性意义。对于人与社会关系的和谐,民法典第288条要求相邻权人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呈现了人际关系友好相处的和谐观念。对于人与自然的和谐,民法典除了在第9条规定了绿色原则外,在物权编、合同编、侵权各编中,分别设计了相应的规则,如第326条关于用益物权人权利的行使要求(“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第509条关于合同履行的原则(“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1232条关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等,无不体现人与自然的和谐观。

  求大同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对此作出了创造性转化。“大同”是中国古代对理想社会的一种称谓,相当于西方的“乌托邦”,这种思想最早出自《礼记·礼运》。本质而言,大同思想涉及民族、国家之间的关系,追求的是各个民族、国家和平共处、共同发展,即古人所讲的“协和万邦”之思想。对这一思想,民法典中亦有所体现,例如,民法典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即凡是居住在本国领土之内的人,无论其国籍属于本国还是外国,均受本国法律的管辖。这体现了大同的思想。

  “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集中概括,《民法典》以此为基点并结合现实需求与时代特色进行了创造性转化,使其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法治建设的典范之作,引领之作。这对于坚定文化自信,深入发掘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精华和时代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邵永强,甘肃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师)


编辑:梁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