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进:大变局下的国际法与国际法治
法律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内法,另一类是国际法。国内法是各个国家自己的法,由各国自己制定,主要用于处理其国内事务,调整其国内社会关系,当然有时也用于处理涉及本国的涉外事务,特别是运用本国的涉外法律处理涉外事务。一国运用本国法律处理涉外事务就是一国的涉外法治工作。而国际法是由相关国家协商制定的,是相关国家意志协调、折中、妥协的产物,用于处理国际事务,调整国际社会关系。国际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应特别强调的是,二战后,国际法飞速发展,不断演变,已经从传统的国际公法发展成为一个国际法体系。国际法体系是相对国内法体系而言的一个法律体系,它已发展成为包含有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国际刑法、国际环境法、国际争端解决法等法律分支的完整体系。
国际法治是国际社会基于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开展全球治理的法治活动。二战后,《联合国宪章》的产生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建立,表明国际法和国际法治取得了新的发展,实现了新的突破,进入了新的阶段。战后国际法,或者说现行国际法,就是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核心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体系,战后的全球治理和国际秩序就是建立在现行国际法基础上的。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国际法适用范围遍及全球,触及国际社会各个领域,并不断修订完善、与时俱进,致力于维护世界和平及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尊重和保障人权,追求公平正义。所以,现行国际法从总体上讲是进步的,对战后70多年的世界和平及安全、国际合作与发展、人权尊重和保障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习近平主席反复强调,我国要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坚持走和平发展之路,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坚定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现行国际法和国际法治并不是十全十美的,还有许多不公正、不合理、不符合国际格局演变大势的国际规则、国际机制需要改进。比如,国际法本身没有强有力的国际强制机制来保证其执行,有时显得软弱无力。
大变局意味着大变法,大变局是规则重定的博弈,是机制重置的博弈,是制度更新的博弈。在中国历史上,重要的改革、变革、变局通常叫作“变法”,比如,商鞅变法、王安石变法、戊戌变法等。这说明改革、变革、变局意味着革故鼎新、吐故纳新、推陈出新,要变既有之法、变陈旧之法、变过时之法。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同样意味着现行国际法规则的改变、现行国际机制的改变,甚至现行国际秩序的改变。大变局要大变法,但不是“变戏法”,法治精神、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能变,大变局的结果最终要通过国际法的形式表达出来、固定下来。大变局下的新格局、新体系、新秩序仍然需要国际法和国际法治。
问题的关键是怎么变,向什么方向变,我们国家该如何应对。第一,我国在国际事务中要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推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和建设。法治是全球共识,是国际社会最大公约数。大变局意味着要改进不公正、不合理、不符合国际格局演变大势的国际规则、国际机制,但我国要坚守法治精神,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实现变革,综合利用国际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用法等手段来推进,坚决反对通过强权、武力、战争等违反国际法的方式改变国际秩序。第二,我国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大变局就是大变法,肯定会破字当头,但同时又是破中有立,变中形成新规则,建立新的规则之治。因此,在新的国际规则的制定和形成过程中,我国要尽力贡献中国智慧,提出中国方案,增强我国在国际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第三,我国要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理念的统领下,谋求国际法和国际法治的思想、理论、制度创新,从而推动构建更加公正、更加合理、更加高效的国际法规则、国际体制机制和国际秩序。 (黄进,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学名誉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原校长,兼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常设仲裁法院(PCA)仲裁员。)
编辑:姜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