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世欣:以法治化理念优化营商环境

来源:大河网-河南日报
时间:2022-09-15 14:54

  □朱世欣

  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迎接党的二十大”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的特征更加明显。我国发展面临新的战略机遇、新的战略任务、新的战略阶段、新的战略要求、新的战略环境。”时代要求我们必须以变应变,营商环境的打造同样也不例外。我们必须站位新的时代要求去打造营商环境,以此提高市场吸引力、创造力和竞争力,进而实现经济高质量、高效率、更公平、可持续、更安全的发展。优化营商环境需要重视三个基本问题。

  用法治规范政府和市场关系

  法治是衡量一个地区营商环境质量的基本标准,是各项要素的最大公约数,也是评价营商环境的最佳呈现介质。法治化是营商环境高端化的标志,也是优良营商环境的根本保障。因此,优化营商环境要坚持法治化理念,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强化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把营商环境优化工作中解决体制化障碍、机制性梗阻和推进政策性创新等行之有效、市场主体认可的改革实践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用法治来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治愈营商环境的“痛点”、疏通营商环境的“堵点”、化解营商环境的“难点”,努力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透明、稳定可预期的投资兴业营商环境。

  目前,以国家《营商环境条例》为基础,地方和部门法规为补充的“1+N”营商环境政策体系正在不断扩充和完善,为营商环境优化工作提供了应有的法治保障和制度支撑。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政府切实转变观念和职能,供给服务于市场主体的高品质的法治公共产品,营造适宜市场主体生存和发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其重中之重就是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效力,解决政务服务整体效能不高,办事难、慢、繁的问题。

  着力提升企业满意度

  营商环境建设离不开政府和市场两个主体的共同努力。政府是营商环境建设和优化的主导者,但营商环境到底好不好,归根结底取决于市场主体的体验满意度和获得感,企业满意度是衡量营商环境优劣的最终标准。营商环境满意度即民营企业家对于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政策环境及法治环境的实际感知与其期望相比较之下心理状态的客观度量。评价营商环境的企业满意度,从规范质量上来说,应看能否让企业主体感知到专业性、公平性、透明性、公益性;从环境功能上来说,应看能否让企业切实体验到有形性、可靠性、及时性、便利性、技术性;从对政府公信力的认同上来说,则在于政府是否依法行政、民主行政、诚信行政等方面。

  改善营商环境,首先要倾听企业的声音,关注企业的需求,深入了解并切实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有效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获得实惠,使企业真正具备营商环境意识。只有真正提升了企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才能有效实现企业在本地区扎根、生长。

  以提升企业满意度为最终目标的理念,要求政府主导的营商环境建设和优化工作必须从“政府内部考核导向”转变为“企业满意度评估导向”,逐渐加大企业满意度在营商环境评价中的权重系数。营商环境的评价不仅仅基于政府的“放管服”改革是否改了,而要看改革之后的程序是否走得通、走得顺,企业有没有体验到实惠。因此,需要政府树立现代化政府治理理念,对营商环境的评估指标不能只考虑市场主体增加了多少、投资额增加了多少、投诉量降低了多少等量化因素,而要以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的民生改善与获得感为根本目标,构建营商环境优化的长效机制。

  推动多元主体协同治理

  国家治理体系包括政府、市场和社会三个子系统。营商环境是一种“主体多元、要素异质、功能复杂交叉的特殊公共产品供给”。政府是营商环境供给最为重要的责任主体,在营商环境建设中起主导作用,市场主体是营商环境最直接的体验者和评判者,社会主体是营商环境的重要利益相关群体。

  营商环境评价协同治理是营商环境建设的起点,行动者主体主要包括各级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过程中既有政府内上下级的组织内协同,也有政府与企业、社会组织的跨组织协同。中央政府负责顶层设计战略部署与政策框架,地方政府根据政策框架落实评价工作,市场主体真实表达营商“痛点、堵点、难点”、利益诉求、获得感与满意度,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与咨询机构依托其专业性、独立性和权威性进行评价技术操作。此治理过程以发现问题为导向,检验政府“放管服”改革的成效、营商环境便利度状况、营商环境的透明公平与公正状况。

  营商环境改革协同治理包括决策协同、改革执行协同。决策协同治理的主要目的是获得各主体对问题解决的参考意见,政府需通过与市场主体、社会主体凝聚共识,建立互信、理清边界,构建协作治理机制。改革执行协同治理是改革成果的体现,具体表现为纵向上发挥顶层设计的作用,实现从上到下各级政府层面的协同治理;横向上推进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社会主体之间以及区域政府之间的“块块”层面的协同治理,以此共建优质的营商环境。

  优化营商环境的协同治理,有利于防范受短期政绩和地方政府间竞争驱动影响导致的营商环境建设走向“专断化”“碎片化”“地区割裂”等趋势。协同治理过程中要解决好各主体之间的权力配置与利益归属问题,明确权力边界和利益归属,使治理主体对协同合作具有清晰的期望值,推进治理主体积极参与营商环境协同治理,实现营商环境协同治理的持续和良性运作。

  (作者:朱世欣 单位:河南大学中原发展研究院)


编辑:姜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