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刚:河南乡村产业振兴的法治保障

来源:大河网
时间:2022-12-13 10:20

  习近平总书记说:“乡村振兴,关键是产业要振兴。”发展乡村产业是实现乡村振兴的根本所在。河南具有建设现代农业强省的基础条件和独特优势,依法保障河南乡村产业发展,这是筑牢物质基础,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基本途径。

  一、农产品质量的法治保障

  河南粮食总产量连续5年稳定在1300亿公斤以上,位居全国第二,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加强农产品质量的法治保障对于河南意义重大,主要可分为产品质量、植物新品种、产品地理标志和品牌等方面的依法保护。虽然在这些方面我国已经具有了相对完整的法律法规,例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卫生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但从河南乡村产业振兴的发展要求看,还存在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保障

  应进一步完善地方法规,加强对农产品的质量监管。需要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责任,对储存、运输、加工,直至消费的各个环节进行全流程监控;对于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需要进一步明确彼此界限和适用范围;完善对于行政执法的监督制度。同时,还要根据河南不同农产品的实际情况,推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并指导和鼓励企业建立自己的标准。我国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对转基因食品的生产限制,但没有规定餐厅使用转基因农产品时的告知义务,可以通过地方立法加以补充。诉讼方面,人民法院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诉讼应及时审理,由于农产品安全涉及公共利益,可以引入公益诉讼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以减轻受害者的诉讼负担和举证上的困难。

  (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障

  植物新品种的依法保护是发展现代种业的基础性条件,河南作为农业大省应在这方面走在全国前列。通过有力的法律保护促进良种的研发和推广,打造种业强省。具体说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扩大法律保护的范围。应当把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范围扩大到收获物,涵盖生产、繁育等环节。当前,一些企业利用农民可以“自繁自用”的规定,以规避侵权的法律责任。这需要明确自繁自用的表现形式,并对不法行为进行规制;建立派生农产品保护制度,进一步规范打击涉农侵权行为的程序;加强专利保护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衔接,提升保护效能。二是推进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由于植物新品种权属于新型知识产权,人们的认识还不到位,加上一些农民受教育程度不高,法律意识不强,难以实现充分保护。这需要加大知识普及,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并建立起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评估、转让、纠纷调解等方面的专业化服务组织。

  (三)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品牌的保障

  当前,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较窄,这与一些发达国家的规定存在较大差距,应把保护范围延伸到深加工的农产品及相关产业链的工业产品和服务。同时,还应积极培育并保护具有“生态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带动农产品的产业链向纵深发展,促进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融合。基于农产品地理标志具有的公共属性,仅靠个体力量难以有效保护。这需要地方政府做好技术服务,积极引导,做好特色产品的挖掘和品牌培育,加大对各类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乡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法治保障

  国家“十四五”规划提出“完善农地权利分置制度”,“进一步放活经营权”。在充分保护耕地的条件下应充分发挥农地在乡村振兴中所起到的作用。应依法采用多种方式整治农地,增加土地供给,促进农地流转,为资本下乡和新兴产业的发展提供土地支持。

  (一)依法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

  2019 年 12 月起,自然资源部试点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这有助于优化土地供给,破解耕地布局碎片化、生态环境退化、利用效率较低等现象。当前,河南中低产田面积仍占三分之一左右,部分高标准农田还需要改造提升。河南应积极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对于成熟有效的做法及时上升为规范性规定。在具体举措上要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扼制土地“非农化”,加快建设数字农田和绿色农田。可以采用建设用地腾挪转换、使用权流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方式盘活土地资源,细化各类用地性质,让土地能够得到规模化利用。积极创新土地供应方式,统筹土地收益、涉农资金、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等方面的资金,加大对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投入。鼓励村民对宅基地等建设用地进行多种方式综合利用,健全市场化投融资机制,保障政府和各方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将综合整治腾退的建设用地优先用于保障整治区域内农产品加工、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用地等方面的需要。节余的建设用地,可采取入股、联营等方式进入土地入市,充分发挥效益。

  (二)促进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应积极采取多项措施,促进土地经营权的流转。首先,加强农民土地产权的安全保障。实践表明,已经完成的土地确权工作强化了农民对土地的安全保障,有效促进了土地流转。下一步的工作中应尽可能地避免弱化农民农地产权安全的行为,通过产权安全激发农户投资、流转土地的积极性。涉及土地产权的改革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让他们切实得到实惠。对于出台牺牲或减少农民收益的法律规定应慎之又慎,例如宅基地有偿使用,进城居住农民退出宅基地等措施。其次,推行农地流转法定保险制度。当前施行的风险保障金制度不足以解决流转双方的需求。一方面因数额较少不足以保障农民权益,另一方面却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农地流转法定保险制度可以弥补这些不足。一旦企业因经营不善,发生拒付土地流转金的情况,农民可以通过第三方保险及时止损,资金来源更为可靠。再次,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河南原有贫困县占全省半数有余,原有贫困人口较多。农地仍然具有的社会保障功能是制约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重要因素。由于相当一部分农民还将土地视为生活的基本保障,这极大地削弱了他们流转土地的积极性。这需要发展农村养老事业,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逐步取代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更大限度地释放农民的农地流转意愿。

  (三)充分挖掘土地使用价值实现农民增收

  当前的工作重点主要有:(1)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推动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依据城乡平等原则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可以通过税收调解土地增值的收益,进一步规范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收益分配,加强对集体收益资金的管理,防止以集体之名侵害农民权益。(2)尝试推行“一户两门”改革,实现宅基地的充分利用。引导城市居民和农户在村民宅基地上合作建设住房,形成“一户两门”,城市居民可以自己居住,或者用来经营民宿等。(3)允许被退出的宅基地转化为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只有这样,才能够获得更高的土地转让金,可以更有效地激发农民退出宅基地的积极性。

  三、乡村产业金融支持的法治保障

  要实现乡村产业振兴,就必须具备更优良的乡村金融发展环境和金融服务体系。

  (一)健全乡村信用体系

  政府要和金融机构密切合作,完善农村征信系统,构建多方融合的农村征信平台。持续深入开展信息采集工作,推动农户信用评价,健全农村征信体系数据库。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保险、基金等现代金融工具,运用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手段赋能增信,盘活各类农村资源资产,有效缓解因信息不对称和缺乏担保物带来的信贷局限。

  (二)鼓励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产品

  长期以来,农村金融产品结构单一,缺乏创新,在为村民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与城市金融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应根据乡村振兴中的资金需求,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信贷模式,开发产、供、销一体化的信贷产品,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积极为农村物资的分销提供更强大的资金平台,提升金融服务质效。充分运用信息技术,特别是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科技手段,整合金融业务渠道,优化信贷业务流程,提升普惠金融服务的便利性。政府部门要根据乡村振兴的规划和实际需求引导信贷资金的走向,鼓励金融机构主动对接农业开发、节水灌溉工程中的绿色项目,实现农村绿色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

  (三)强化农村金融风险防范机制

  农村金融的内控管理仍然缺乏应有的力度。应在已有法律法规基础上,完善针对“三农”的金融法规,为农村金融业务的运行和监管提供更好的制度环境。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优势进行差异化、多层次建设,增强涉农金融的风险识别和预警能力;充分利用金融科技手段加强内部管理,防控金融风险。金融机构不但要加快自身结构的优化,还应进一步做好机构分工,通过安排专门部门进行涉农金融业务的安全监管与风险排查,及时识别金融风险,形成处置合力。

  【作者:刘建刚,单位:平顶山学院。本文系河南省社会科学规划专题项目“法治河南建设研究”(编号:2022ZT46)的阶段性成果】


编辑:姜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