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旗渠精神与乡村振兴丨田毅鹏: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乡村社会政策的社会治理效应
编者按
12月10日,由河南农业大学、林州市人民政府和红旗渠干部学院联合主办、由河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社会服务处、林州市农业农村局、河南农业大学乡村振兴研究院、红旗渠乡村治理研究院、河南农业大学社会治理创新研究中心、河南现代农业研究院乡村治理研究中心、河南农业大学-大河网应急管理研究院联合承办的“中国式现代化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高端论坛在林州市红旗渠干部学院成功举办。与会专家围绕红旗渠精神与中国式现代化乡村振兴的深度融合,中国式现代化与乡村振兴道路的理论逻辑,乡村振兴道路的发展状况以及面临的挑战等角度切入,为全国、全省乡村振兴工作创新发展、科学发展、全面发展,提供新思路、新方法、新路径。大河网学术中原持续发布专家观点,以飨读者。
今日刊发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院长田毅鹏的文章《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乡村社会政策的社会治理效应》——
一、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乡村振兴之特殊意义
将以前提到的一些概念如共同富裕和现代化等以编组的形式在二十大报告中再次提出,具有非同一般的意义。将人类文明新形态、中国式现代化、共同富裕等概念进行编组,指明了我国未来若干年内发展前进的方向。很多重大的战略性行动,都必须要纳入到这样一个总体性命题之下来加以理解。以中国式现代化为例,虽然在之前的文件当中也提及了这个概念,但并没有做出充分的展开式论证。在党的二十大报告当中,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展开:中国式现代化拥有世界现代化共有的一些特征,如工业化引发城市化、人口向城市流动等,这些都是世界性的规律。但是中国式现代化也具有自己的一些特点,如果把乡村振兴发展放到这个话语之下,可以发现除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外,其它四个方面与之都具有非常直接的关联。比如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它的潜台词就是中国的农业人口以及由农业人口向城市转化的巨大规模人口如何找到自己的位置和享受现代化的成果,关系到中国式现代化的顺利实现(乡村人口现代化问题)。再比如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如果我国农业人口没有享受现代化成果,根本谈不上共同富裕,一切也就无从谈起了。在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审视乡村振兴,能够发现很多过去没有发现或者过去意识不深刻的道理。
二、乡村振兴社会政策体系构建
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的乡村振兴需要总体性的政策体系来支撑、引领和带动。中国作为一个后发现代化国家,需要强政府引领和政策拉动,这是后发现代化的一般性规律。中国的乡村振兴、脱贫攻坚以及乡村振兴与脱贫攻坚有效衔接,乃至走向全面振兴。所有这些都需要包括产业政策、金融政策、社会政策和文化政策等在内的总体性政策来支撑。在乡村振兴发展纲要出台之后,各个部门和部委都需要制定各自的政策,从而形成一个史无前例的密集的政策包和政策群。在这个政策群构建的过程当中,社会政策作为政策群中带有兜底性、保障性、柔性和温度的政策,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乡村振兴社会政策体系主要由三大板块构成:
1.总体性社会政策
总体性社会政策是指在中国的话语体系之下,由党中央和国务院直接推出的一些带有根本性设计的乡村振兴政策,如一号文件和2021年出台的将乡村振兴提到法理高度的《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总体性社会政策的特点是定方向、定原则和做总体性设计。事实上,总体性社会政策并不是中国所独有。世界上其他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也都出台过类似的总体性社会政策。以日本为例,日本在1961年出台了《农业基本法》,尽管该法律条文极其繁琐,但是它制定了一个总体性目标,即如何将农业人口与城市市民的收入拉齐,经过了30多年的努力,日本农业人口收入在某些条件下甚至要略高于城市市民总体平均收入,这一目标基本得以实现。1999年日本又出台了《新农业基本法》。由此可见,总体性社会政策具有非常重要作用。
2.领域性社会政策
领域性社会政策是由社会保障政策、医疗社会政策、教育社会政策、就业社会政策、住房社会政策、特殊人群政策等实体性社会政策所组成的社会政策。基于城乡二分的视域,可以发现乡村的领域性社会政策与城市的领域性社会政策存在根本性不同。以医疗社会政策为例,在城市,可以根据人口密度配置医疗资源,进行床位、医生等资源的合理配比,但在乡村,由于人口极度减少,医疗社会政策可能会面临有政策无平台、有政策无医生、有政策无患者(“三无”)的困境。我国教育社会政策、就业社会政策以及住房社会政策等,都存在类似的困境,需要做出重要创新。
3.发展型社会政策
发展型社会政策是一个舶来品,发源于欧美国家。发展型社会政策与我国的新农村建设、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具有高度的亲和性,因此,经济与社会发展相结合(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等),人力资本提升(返乡人才培训、文化政策和城乡交流等),社会资本与村落社区建设(社区服务政策、公共服务政策、村庄自治政策等)都进入了议事日程。因此,发展型社会政策是乡村振兴社会政策体系当中非常重要的构成部分。
三、乡村振兴社会政策的治理效能
乡村振兴社会政策的治理效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社会组织下乡与乡村治理的增能
社会组织下乡(社工站)即将政策纳入到社会组织的服务型治理进程当中,将服务和政策落实一体化。这样可以避免社会政策对象弱势化,对社会政策传递产生的不利影响。社会政策的对象大多是弱势群体,这些群体缺乏一定的政策接收、实施和转换的能力。因此,通过社会组织下乡(社工站),就会使社会政策达到一种应有的治理效能。
2.发展型社会政策的组织效能
通过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的模式,如河南刘庄、烟台、山东滨州庞家镇等实践经验,在实现部分物的集体化的同时,也实现了人的集体化,并且将弱势群体吸收到合作社当中,实现了其再组织化的组织效能。这种模式的核心本质在于保障群众利益,在股权设置上做出规定,即村集体持股比例不低于10%,单个成员持股比例不超过20%;通过土地置换、集体赠股、设置公益岗等方式,把老弱病残、贫困户吸收到合作社,改变贫困户“等人送小康”的脱贫心态,变“输血式”扶贫为“造血式”致富,实现“长久脱贫”。当然合作社还存在被不良资本利用圈地牟利的发展局限。
3.特殊人群政策关照的治理效能
对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进行兜底照顾。积极开展服务性治理:一是通过服务解决社会问题,促进良好社会秩序;二是通过服务促进社会治理创新;三是通过政策倡导促进善治;四是社会工作领域内部的良好治理。社会工作可以通过提供社会服务,解决困难群体的问题,促进其能力成长;通过艺术化地处理社会矛盾,促进社会政策落实和完善,从而达到促进社会治理的效果。
总之,乡村振兴政策体系,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系统,社会政策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需要将其动态化和贯彻实施,并转换为社会治理应有效能。
(作者:田毅鹏,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院长、国家级人才特聘教授、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
编辑:姜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