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国涛:坚持法治建设新方针 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

来源:大河网
时间:2023-01-28 10:24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也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建设新方针,是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目标的必然选择。

  一、法治建设新方针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内容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恢复民主和法制建设,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这一方针促使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巨大历史成就,不仅推动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而且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了现代法治大厦的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标准。在此背景下,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的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立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十六字方针”,实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方针的历史性转变。此后,习近平同志反复强调要坚持这一法治建设新方针,并不断丰富“新十六字方针”的内涵和要求,推动了法治建设新方针对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程引领作用的发挥。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正式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将“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纳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使得这一法治建设新方针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原创性内容。

  二、新时代法治建设新方针的核心要义

  新时代法治建设新方针的提出实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目标理论和实践的双重跨越,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转型升级。只有深刻和精准把握新时代法治建设“新十六字方针”的核心要义,才能确保全面依法治国遵循正确的目标导向。

  首先,科学立法的核心要义。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科学立法包含立法的规律性、回应性、协调性三重要义。立法的规律性要求立法必须准确把握自然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理性认识立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及其本质,并对客观现实进行精准调整和正确引导。彰显立法的回应性是科学立法的重要价值追求,它要求立法必须立足客观实际,积极回应时代面临的改革、发展、稳定难题和公众的急难愁盼等切身利益关切,以反映时代特征和满足群众新需求的法律来解决社会现实问题。立法的协调性是对法律体系内部法律规范之间关系的准则要求,它追求的是法律规范之间应当相互衔接、逻辑一体、体系完整,解决的是法律规范之间相互冲突、衔接不畅、不成体系的立法问题,以法律体系的逻辑自洽发挥对经济社会的正确引领和推动作用。

  其次,严格执法的核心要义。徒法不足以自行。习近平同志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严格执法的核心要义包括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三个方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调既要凸显法的严格尺度和制度刚性,对所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作出处理,又要突出执法的人性化和柔性温暖的向度,坚持过责相当、宽严相济,执法还必须遵循公正公开透明的程序。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推进行政执法的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的法定化,最大限度地减少执法队伍类别和不必要的执法事项,科学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以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实现执法能力和执法效能的提升。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就是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权的制约和监督,一方面坚决排除对行政执法的干预,防止和克服执法中的地方与部门保护、利益驱动以及腐败现象;另一方面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做到有权必有责、有权受监督、违法必追责,让执法回归维护公益和权益保障的价值本位。

  再次,公正司法的核心要义。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公正司法包含了司法权独立公正行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强化司法权力监督制约三个维度的要求。司法权独立公正行使是确保司法公信、发挥司法救济权益、定分止争等功能的前提,核心要求在于完善确保审判权和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要求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构建权责一致的司法权运行新机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司法案件实体公正和程序透明,回应新时代人民对公平正义等新要求。强化司法权力监督制约,是解决司法不规范、不透明和司法腐败的重要利剑,它要求健全对司法活动制约监督的制度体系,完善司法机关之间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把司法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最大限度减少权力越位、缺位或寻租的可能。

  最后,全民守法的核心要义。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全民守法的要义之一是树立法律权威,弘扬法治精神。它要求厉行法治,通过严格公正的法律实施和推行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着力解决实践“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和“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乱象,牢固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和尊严,让法律真正成为普遍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模式,形成牢固广泛的法治群众基础。其二,全民守法还要求强化建设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让法治真正发挥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功能,让公众真正体会和享受到法治的价值,自觉养成法治意识和法治习惯,并最终形成法治信仰。其三,全民守法要求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培育公众法治素养。法治社会的实现要求必须常抓不懈法治宣传教育的基础性工作,注重普法的广泛性、针对性和实效性,要突出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法治教育的重点,发挥领导干部示范带头作用,培育全民的法治素养。

  三、坚持在法治建设新方针指引下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

  “十六字方针”到“新十六字方针”的历史性转变,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守正创新理论品格的重要体现,是以追求良法善治为目标导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特征,只有坚持法治建设新方针的指引,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才能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宏伟目标。

  第一,坚持同步建设、协调发展要求,促进中国式法治的系统性推进。法治建设新方针在突出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各个法治部分工程重要性和独特性的同时,更加强调“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即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必须坚持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各个法治环节的整体性、系统性、均衡性发展,四个方面相互依存、不可分割、不可偏废,必须坚持同步建设、协调发展的要求,才能确保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系统均衡发展。

  第二,坚持现代法治标准,回应新时代需求,提升法治的时代性人民性品格。法治建设新方针在延续“十六字方针”关于法治各环节的同时,提出了法治现代化的新的评价标准,包括立法的科学性、执法的严格性、司法的公正性以及守法的普遍性,这将对推进新时代法治建设产生重要的科学指引,也是我国法治事业迈向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只有坚持法治现代化的新评价标准,才能顺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法治发展要求,推进法治事业走向高质量和现代化,只有坚持这些标准,才能积极回应新时代民众更为多元更高品质的新需求,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提升法治事业的时代性人民性品格。

  第三,坚持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夯实法治中国建设的基础。新时代的十年,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法治领域发生了历史性变革,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但与此同时,我国法治建设仍然存在不少不平衡和不充分的问题,对此,习近平同志指出,我国法治体系还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主要是法律规范体系不够完备、法治实施体系不够高效、执法司法职权运行机制不够科学、法治监督体系不够严密、法治保障体系不够有力、法治专门队伍建设有待加强和涉外法治短板比较明显等。因此,要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进程,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法治现代化目标,全面持续深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领域的各项改革工作,注重法治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发扬斗争精神,敢于涉险滩、啃骨头,解决好法治各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夯实法治中国建设的基础。

  第四,坚持以治理现代化为目标,发挥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优势,强化治理效能导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命题,并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定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十八届四中全会不仅立足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高度定位法治和布局法治,而且更是将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落脚点,十九届四中全会则进一步强调制度建设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突出位置,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因此,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必须坚持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充分发挥全面依法治国的显著优势,始终突出治理效能的发展导向,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完备发展和法治中国建设的顺利推进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

  (作者:宋国涛,中共河南省委党校决策咨询部副教授,法学博士)


编辑:姜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