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运召:构建新型科研院所,服务好河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党的二十大提出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优化配置创新资源,优化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定位和布局,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对提升科研院所创新服务能力作出了具体指导和要求。科研院所作为国家战略科技的主要力量,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面向”“四个率先”要求,深入实施“率先行动”计划,开拓性、系统性推进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探索,率先建设一流科研机构,力争当好科技发展的“火车头”,引领带动科技创新能力整体跃升。
一、秉持公益,遵循科研历史性规律
科研工作是一种特殊的专业性社会组织活动,是一项自觉性、主动性和持久性的探索创新,在追求真理和良规善治引领下,能够发挥在整个价值体系中基础性、关键性的地位,如同教育功能一样,科研活动不仅是人才涌现和科技发展的先导,也是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快变量”,无论是历史上世界3次工业革命的发生、5次科学中心的转移,还是改革开放后我国区域性产业中心的崛起,都与科研活动的重大创新密切相关。
科研院所是以科学研究为核心的各类研究机构,专业从事科学研究的集中地和建设高地,大部分以事业单位的角色作为政府职能延伸而设,履行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能。一是遵循经济社会发展态势,与国家发展战略紧密结合,通过专业技术创造为社会提供专业性公共服务和产品,成为社会历史发展变革的核心力量。二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多元化发展,科研工作需要历史性传承和现实性创造,“高精尖”的“卡脖子”技术的地位越发重要,对科技重大攻关进行科学管理,便于集中力量攻克“急难险重”任务。三是在党的全面领导下,科研院所要把“自理自治”作为组织科研活动的出发点、落脚点,秉持“精准定位、依法自治、科学评价、高效管理”的理念,遵循科研工作的历史性规律,创新科研组织方式,改善和提高科研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
二、理顺体制,构建科研工作自主权
科研院所是行政职能延伸的执行者,其内设机构与政府部门相对应,大部分还有相应行政科层。政府通常采取单向度行政管控模式,依靠行政命令组织活动,通过项目资源分配、干部提拔任命等方式实施影响,甚或有行政内部会议讨论并决定科研方向。行政管理通常不擅长科研院所的专业性知识和手段,无法精确对常态化工作进行适时管控,导致行政管理与科研院所以及科研院所内部行政领导与科研人员之间关系错位,在一定程度上对学术方向和引领形成瓦伦达效应,妨碍了学术研究自主性和自治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创造条件,逐步取消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的行政级别。”科研院所要及时“去行政化”,以学术权力和学术自由为目标,有效改善僵化的行政管理体制,改变以行政管理为主进行资源分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加快科研事业蓬勃发展的有力举措,加大科研经费、人才培养等方面投入,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推动科技、教育、人才三位一体融合发展。
政府对科研工作涉及的外部资源进行调控、配置和支持,而科研院所发展快慢依靠其所获取的要素资源以及比例大小,受制于外部软硬件的支持和保障。一方面政府致力于服务科研的策略,认识到不同类型科研活动的各自特征,与科研院所开展有效沟通互动机制,区别对待和支持基础性研究和应用性研究,激发科技要素资源活力,提升科研院所学术自主权和创造性。另一方面,行政命令只有遵循和尊重科研自主活动,才能促进科研活动蓬勃发展。就像李克强总理强调的,不能用管理行政人员的办法管理科研人员,一流科研机构、一流高校、一流科技成果从不是靠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管出来的。
三、动态调整,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机制
市场化的经营理念,效益是第一要务。如果将其引入对科研院所的业绩考评工作时,用经济学的投入产出比衡量科研业绩,要求科研成果体现出经济效益或价值,忽略了科研活动所具有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公益性的隐性价值,与市场接轨挂钩不符合科研规律,导致科研活动向谋利和逐利方向发展。“以成败论英雄”的绩效观是偏颇的,只有尊重人才成长和科技创新,探索实施科研人员容错机制,才能形成积极向上的原始性创新环境,实现由政府主导向院所自治方向转变。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科研经费管理改革,十年的时间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科研资金管理的意见和措施,精准指向科研工作者的核心关切,减轻了科研人员的额外负担,提高了科研资金的使用效率,激发了人才创新创造活力。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公开发布,进一步就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等方面提出指导意见,显现了依法科研和鼓励创新并行,科研管理政策向法治化的积极转变。一要推行项目申报“揭榜制”、项目立项“赛马制”、经费使用“包干制”,构建正向激励机制,提升科研人员积极性和成就感;二要健全科研不端纠偏机制,制定奖惩分明的激励措施,通过程序正义实现实体正义,强化科研人员责任感和使命感;三要采取“过程导向”的经费支出评价机制,评判科研工作成效、价值,要有整体观、大局观,不能用实用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尺子。
四、权责一致,建立长效科研工作诚信机制
科研人员是科研活动的主体,是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基础和关键。科研人员要明确自身责任、义务,在规范规则和实际问题之间作出正确决策。科研过程、成果、经费等方面是相辅相成、复杂多变的,科研人员长期专注于科研活动本身而忽略诚信意识和规范,得不偿失。科研院所是诚信教育的责任主体,要制定科研诚信规章制度,从科研诚信的政策目标、政策手段和政策内容进行多层次路径治理。
科研院所要成立诚信委员会,处理科研不端行为,定期召开科研诚信研讨会,增强科研诚信建设和治理的平台,提高科研诚信认知和意识,加强科研院所之间的相互监督、举报和审查机制,对急功近利、投机取巧、科研不实等行为及时处理,维护科研院所的诚信声誉。建立“正向激励”+“不端惩戒”的双轨制模式,形成“鲶鱼效应”,激发公共科研部门的活力和竞争力,提升更高的生产效能和服务效能。一是抓规范制度建设。在已有法律法规中增补、删减科研诚信的相关内容,减少漏洞,保证科研诚信的权威性;补充、调整科研诚信的治理范围和处理措施,规定科研人员和科研机构的法定责任及义务,形成完备的科研诚信法律体系和机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确保良好科研风气的传承和发扬。二是抓自律性建设。科研工作具有专业性强和社会影响广的特点,具有正的外部性,要从荣誉感、廉洁教育方面入手,强化科研自律,从自身做起,从小事抓起,不断强化科研诚信和自律规范。三是抓牢诚信全覆盖。增加科研诚信普及的覆盖面,针对科研低龄化现象,应从中小学抓起,学习贯彻诚信的要求和准则,营造和谐的诚信氛围。
在新型举国体制下,要加快科研院所自立自强步伐,实现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一体有效贯通、深度融合,重点解决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卡脖子”问题,不断强化战略科技力量,优化配置创新资源,使我省在重要科技领域成为有效补充,全力建设国家创新高地,顺利实现河南经济社会各方面高质量发展。
【作者:王运召,河南省教育科学规划与评估院副研究员、博士,本文系2022年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年度项目“河南推进教育科研治理能力现代化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022BJY013)研究成果】
编辑:姜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