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贵宝:“数”说《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来源:大河网
时间:2023-05-16 16:49

  青藏高原是中国乃至亚洲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是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点地区之一。《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已于2023年4月26日颁布,是我国又一部区域综合立法。该法进一步完善了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和修复的“四梁八柱”,是青藏高原生态管理保护的重要里程碑,并将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下面从9个方面来“数”说《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涉及的生态保护修复条数和生态系统多。该法共计7章63条9500余字,其中第三章生态保护修复17条。经比对,该法与《湿地保护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第三章生态保护与修复条数为16条)等相关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比较,其生态保护修复条数最多。共计提到10个生态系统,分别是森林、高寒草甸、草原、河流、湖泊、湿地、雪山冰川、高原冻土、荒漠、泉域等生态系统。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适用范围面积广、海拔高。该法所称青藏高原,是指西藏自治区、青海省的全部行政区域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云南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位于中国西南部,总面积约260万平方公里,大部分地区海拔超过4000米。根据《青藏高原区域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2011—2030年)》中的数据涉及区域范围为6省(区)的27个地区(市、州)179个县(市、区、行委)。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涉及的生态功能区多。该法共计提到9个功能区,分别是三江源(长江、黄河、澜沧江发源地)草原草甸湿地生态功能区、若尔盖草原湿地生态功能区、甘南黄河重要水源补给生态功能区、祁连山冰川与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阿尔金草原荒漠化防治生态功能区、川滇森林及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藏东南高原边缘森林生态功能区、藏西北羌塘高原荒漠生态功能区、珠穆朗玛峰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等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涉及的珍贵濒危或者特有野生动植物物种多。青藏高原被喻为“世界屋脊”“地球第三极”“亚洲水塔”,是珍稀野生动物的天然栖息地和高原物种基因库。该法共计提到15个珍贵濒危或者特有野生动植物物种,即野牦牛、藏羚、普氏原羚、雪豹、大熊猫、高黎贡白眉长臂猿、黑颈鹤、川陕哲罗鲑、骨唇黄河鱼、黑斑原鮡、扁吻鱼、尖裸鲤等12个珍贵濒危或者特有野生动物物种和大花红景天、西藏杓兰、雪兔子等3个珍贵濒危或者特有野生植物物种。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涉及的重点大江大河大湖与基础设施和清洁能源多。该法共计提到12个重点河湖,即长江、黄河、澜沧江、雅鲁藏布江、怒江等5条重点河流和青海湖、扎陵湖、鄂陵湖、色林错、纳木错、羊卓雍错、玛旁雍错等7个重点湖泊。涉及的主要基础设施有6个,分别是交通、水利、电力、市政、边境口岸、能源;清洁能源有6个,分别是风电、光伏发电、水电、水风光互补发电、光热、地热等。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涉及的自然灾害与调查和监测内容多。该法共计涉及12个方面的自然灾害,分别是地震、雪崩、冰崩、山洪、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冰湖溃决、冻土消融、森林草原火灾、暴雨(雪)、干旱等自然灾害。共计涉及10个方面的调查,分别是土地、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湿地、冰川、荒漠、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状况和生态环境状况调查;8个方面的监测,分别是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水文、气象、地质、水土保持、自然灾害等监测。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涉及的重大科技问题研究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多。该法共计涉及12方面的重大科技问题研究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分别是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生态保护修复、水文水资源、雪山冰川冻土、水土保持、荒漠化防治、河湖演变、地质环境、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与防治、能源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生态系统碳汇等领域。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实行的制度较多。该法共有6个条文涉及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建立健全青藏高原雪山冰川冻土保护制度;建立健全青藏高原江河、湖泊管理和保护制度;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实行禁牧、休牧制度;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开展野生动植物物种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实施保护措施的意见,完善相关名录制度,以及实行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绩效评价考核制度。涉及国家部委局部门有国务院林业草原、农业农村、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6个,还涉及一个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协调机制部门。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涉及底线的条文多。该法明令禁止的条款多达8条11处,“严格”二字出现13处。禁止条款包括严格禁止破坏生态功能或者不符合差别化管控要求的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青藏高原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禁止在星宿海、扎陵湖、鄂陵湖、若尔盖等泥炭沼泽湿地开采泥炭,禁止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等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禁止在青藏高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依法禁止在长江、黄河、澜沧江、雅鲁藏布江、怒江等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地内从事不符合生态保护管控要求的采砂、采矿活动,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在青藏高原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禁止在青藏高原新建小水电项目,禁止破坏自然景观和草原植被、猎捕和采集野生动植物,禁止随意倾倒、抛撒生活垃圾。

  (作者:李贵宝,中国科普作家协会会员、中国水利学会正高级工程师)

编辑:申久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