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景:地方立法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弘扬之路径探析
二十大报告指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作为一个有十四亿多人口的大国,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国情复杂。地方立法直接关系到各地方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而地方立法也自然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高质量的地方立法不仅有利于人民群众的自觉遵守和接受,也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弘扬。
近年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不断推进,党和国家越来越重视通过多种立法形式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各地方人大也积极探索“小切口”“小快灵”立法模式,出台了许多群众关切、反映民生的地方性立法,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明显增强。随着上述立法模式的实用化、现代化转型,不断深化了老百姓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带动了全社会法治意识不断提高。但是,目前小切口地方立法在理念、内容、形式和机制方面仍存在着不少问题,不利于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理解和接受。
一、地方立法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中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理念有待转型
立法理念深刻影响着法律在社会运行中的制度实效。在当前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转型的背景下,地方立法的理念也应当与时俱进,以契合治理现代化的时代需求。一方面,地方立法应当实现从“规整型”到“管用型”的理念转型。目前立法中,仍存在一种片面认知,认为法律规范应该是体系规整的、全面系统的;语言文字应该是专业性的、专门化的,因为法律代表着国家意志,具有至高的地位,立法本是法律精英者的专利,法言法语体现着法律的神秘,代表着法律的精神和内涵;管用、操作性应当属于法规相配套的实施方案的范畴,立法宜粗不宜细。这种大而全、规整型的地方立法难以贴近地方实际,老百姓不仅难以理解,更无法从内心认同和遵循。另一方面,地方立法需要实现从行政管制到社会治理的理念转型。目前,一些地方立法仍从方便行政管理出发,以治理民众和行政处罚为宗旨,把地方立法作为管民、治企的工具,没有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不仅难以契合新时代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要求,更难以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接受。
(二)立法科学性有待加强
科学立法强调在立法过程中要以问题为导向,在制定解决问题的法律规范时,要尊重客观事实、尊重客观规律,以更具科学性的问题解决思路建构制度,从而实现高质量立法。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判断除了强调遵循所调整事项的一般规律外,还应当强调因地制宜,应当从对所调整事项的针对性、管用性出发进行判断。鉴于此,目前地方立法的科学性还有待进一步强化。主要表现为:一是受传统立法理念影响,在篇幅设计上,“宏大叙事”多,可操作条款少;解决方案上,权力配置多,落实措施少;解决思路上,突出政府作用多,发挥市场机制少;责任设定上,对管理相对人规范多,对行政主体设定少。二是内容缺乏解决地方问题的针对性。重复性条款多,有的重复上位法,有的重复其他地方性立法,针对本地特色的针对性解决问题的条款不够。
(三)地方立法的民主立法机制有待完善
民主立法的核心理念体现了“立法为民,以人民为核心”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民主立法需要把人民的利益诉求放在最前面,通过民主法治的立法程序与立法框架充分表达出来,通过立法的形式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基本利益,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与诉求。然而当前地方立法的民主立法机制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仍存在部门立法的路径依赖。当前的地方立法仍过于仰赖各地方主管部门或其他职能管理机构作为立法起草主体,尚未建立起由人大主导的多元化、第三方参与的立法起草机制,因此难以从起草阶段发挥多元化主体应有的建言献策作用。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阶段,论证与听证机制难以对法律制定的内容产生更多的实质性影响,也难以将相关领域实际存在的问题准确全面地确定为法律规范的内容,因而相关机制往往成为形式大于实质的代名词。二是欠缺人大立法机关与相关立法起草主体的衔接机制。目前立法工作已经形成了人大主导的理念,但人大主导立法的概念、范围、程序还没有厘清,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与其他立法起草主体的衔接机制。
二、地方立法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弘扬的完善路径
地方立法以解决地方治理中的具体问题、特殊问题、实际问题为基本定位,不仅承载着落实国家宏观战略到微观治理、精细化治理的任务,而且对于各地方人民群众拥护法律,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具有重要意义。
(一)确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
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紧紧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因此,地方立法必须首先确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
一是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是推动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和基本遵循。在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过程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保障和实现形式。唯有真正发挥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全过程人民民主政治进程中的基本定位,才能在法治的程序与基本框架下,有效地推动人民意志走向国家法律法规,真正实现立法为民的思想。
二是必须坚持立法的全过程民主。立法的全过程民主包括立法内容要体现民心所向,立法程序要民主透明,立法过程要民主参与。要让那些通俗易懂、老百姓耳濡目染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宣传真善美、打击假恶丑,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此外,在立法规划和调研、法案起草、论证、审议、评估等立法全过程各环节中,均应切实做好公众参与,要深入基层、深入百姓,了解百姓实际需求,解决人民急难愁盼问题。在立法调研与立法参与的过程中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立法、建言献策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在法案编纂论证过程中充分展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群众关切的基本权益,从而最大程度上激发人民守法护法的积极性。
(二)强化精细化地方立法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只有切实可行、因地制宜、契合时代需求的精细化地方立法才能管用、有效。
首先,精细化地方立法要重在服务民生,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放管服”协同推进的局面,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成为政府提高效能的一场自我革命。二十大报告又对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因此地方立法应当发挥引领和推动作用,促进地方政府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地方治理能力现代化,强化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型政府建设,这就要求地方立法必须打破传统“为管民而立法”的思想,确立“以解决民生问题为导向”的针对性、管用性立法思维。
其次,注重精简化的体例结构。精简化的体例结构并非仅仅追求字数上的精简,也不只是追求条款上的多少,而是在追逐法律实效的过程中更加追求体例结构上的简约、精炼以及准确。比如,条款设置是否具有问题导向,是否做到了有的放矢,是否真正做到了对问题的实际解决,以及能否真正体现地方“小切口”立法的定位与功能。精简化的体例结构使得条款更便于理解、便于执行,精准化的表达方式也能够为社会公众提供更为全面、立体、充分理解法律规范内容的前提基础,促使地方立法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与可接受性。
(三)强化地方特色的实质性立法
地方立法存在的价值基础就在于其是否能够真正体现地方特色。在地方小切口立法过程中,如果只注重于立法选题的形式而忽视了解决地方特色的实质内容,那么地方立法便毫无存在的必要,甚至成为一种毫无意义的形式主义立法。形式主义的地方立法常常为立法而立法,不以解决当地实际问题为导向,不关注当地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当然也不会受到当地民众的接受和欢迎。因此,必须强化地方特色的实质性立法。
首先,地方立法调研应当充分地发掘、定位地方立法中的地方特色、地方问题、地方独特的解决方案,在法定的制度空间范畴内,通过地方立法彰显地方的特殊性、差异性,真正解决本地区的特殊问题和突出问题。一方面必须扩大立法选题来源,除由政府部门提供外,还可以借助立法选题的社会公开征集机制;另一方面应充分发挥专家论证的作用,通过立法选题的论证机制加以筛选和把关,使得地方立法树立正确的立法导向,实现地方立法的高质量发展。
其次,把有效解决本地方实际问题作为立法宗旨,凸显立法符合当地实际需要的客观性以及地方立法实施的可接受性。地方立法是能够直接作用于当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法律规范,立法内容方面不仅要关注老百姓所关心的基本民生问题、物质生活问题,还要在精神意义上更加关注老百姓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公平感,让老百姓从立法中获得实实在在的好处,从实际生活中切身感受到立法的实施效果,由此才能引导人民群众自觉主动地成为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崇尚者、遵守者和捍卫者,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作者:陈晓景,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本文是河南省社科委托项目(批准号:2022DWT03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编辑:申久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