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睿:网络教育中德治与法治的三维关系——基于辩证思维的认识

来源:大河网
时间:2023-07-10 09:41

  摘要:网络教育是守护网络意识形态主阵地、主战场、最前沿的全新方式。充分认识并厘清网络教育的两个核心内容即德治与法治的相互关系,对于推进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意义重大。在辩证思维视域下来看,网络教育中的德治与法治存在相融性、相异性、相济性三维关系。相融性是网络教育中德治与法治并存的条件,相异性是网络教育中德治与法治发展的根据,相济性是网络教育中德治与法治完善的必要。据此,网络教育既要将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又要加强网络道德建设,促进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推进风清气正网络空间的实现。

  关键词:网络教育;德治与法治;辩证;风清气正

  网络空间风清气正、生态良好,符合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网络空间丑陋不堪、生态恶化,有悖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网络生态建设,反复强调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对于民族进步、国家发展的重要意义。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离不开网络教育。网络教育与现实教育有着显著的区别,其面临矛盾的复杂程度远非现实教育可比拟。马克思主义哲学告诉我们,推动事物前进的关键在于抓主要矛盾并将其有效解决。当前网络教育的主要矛盾是如何理顺德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坚持辩证法的认识论澄清网络教育中的德治与法治的关系,是辩证思维的必然要求。具体而言,网络教育中德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呈现出相融性、相异性、相济性三个维度。只有坚持从这“三性”出发,理顺德治与法治的关系,进而推进网络教育自身,才能够有效促进依法治网和以德润网相结合,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一、相融性:网络教育中德治与法治并存的条件

  德治是法治的前提,法治是德治的保障。只有在德治条件下才能有效发挥法治的作用,只有在法治条件下才能充分发挥德治的作用。在网络教育中,德治与法治并非事物的两极,而是硬币的两面,彼此并存、有机统一,是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互存”。

  (一)道德与法律相互依存彼此促进

  在社会生活中,道德和法律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一方面,道德与法律相互依存、相互促进。道德作为人类文明的成果,其自身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感召力,它能够滋养、培育人们的思想观念、道德观念和行为意识,能够规范人们的思想行为和道德行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善治是最基本的社会治理方式。通过立法来确立道德规范,依靠法律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不仅是维护公民权利、保护公民利益的有力武器,而且也是社会治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重视发挥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网络教育在教育主体和客体的互动中,以网络为中介,实现调整人们思想观念、道德观念、行为习惯的目的,由此影响和引导人们的社会生活。只有将二者有机地融合起来,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二)道德对网络法治的滋养

  道德与法律同是约束、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两者的差别在于,道德强调网络行为主体内在自律,其劝善功能贯穿于主体实施网络行为全过程,包括行为前的动机。道德的上述属性,能够弥补单纯网络法治的弊端,对网络立法、执法、守法等法治建设的各环节具有补益功能,从而促进网络法治的健康、有序发展。网络教育作为一种现代化的教育方式,其最大的特点就是信息化和网络化。网络教育是一种新兴教育模式,它的产生与发展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和时代因素。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教育将成为未来教育的重要发展趋势。然而,网络教育也存在着学生学习自主性差、教学模式单一、师资队伍参差不齐等很多弊端。除此之外,传统教师队伍在教学过程中并没有对学生起到相应的约束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学生要想实现网络教育现代化就需要通过德治来保障他们在网络教育过程中得到合理引导和约束。由于网络教育具有开放性、互动性等特点,因此在学生学习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道德风险问题。这些风险问题不仅会影响学生对所学知识和技能的掌握程度,还会影响其自身发展和成长。因此,只有加强对学生道德素养的培养才能有效地保障其发展。

  (三)网络教育中法治是德治的有力补充

  与传统教育相比,网络教育的特点典型而突出,即时性、便捷性、交互性、立体性、自主性、渗透性、多样性等同时存在。这些特点决定了网络教育与传统教育相比在内容和形式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传统教育可以运用道德规范和制度等进行约束,而网络教育则可以运用法律、法规等进行约束。当前,网络教育中的法治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出来。网络教育对道德规范的要求会更高一些,同时也需要对法律规范进行更多的学习和掌握。从这个角度上看,网络教育中法治作用的发挥程度与对道德规范的掌握程度成正比。如果网络教育中对道德规范掌握程度更高一些,法律规范对网络教育中道德规范的约束作用就会更强一些。在网络教育中发挥法治作用可以有效弥补德治作用不足的问题。

  二、相异性:网络教育中德治与法治发展的根据

  网络教育中,德治依靠“感化”“说服”“觉解”等手段,以隐性的网络公序良俗规范网民的言行举止;法治依靠“法律”“准则”“处罚”等手段,以显性的具体法律体制规范网民的言行举止。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网络教育中德治与法治存在互不干涉、彼此排斥的关系,是一种“你是你的,我是我的”两不相干关系。

  (一)价值标准上的相异性

  德治和法治在网络治理中的目的有着清晰的边界,价值目标也有所不同。德治的标准主要在思想道德层面,法治主要依赖行为主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责任推动网络空间风清气正。德治强调公序良俗、社会舆论的教化、引导作用,法治主要在法律规范层面,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法规进行。法治里的法律凭借自己的刚性特点通过强制力的实施对社会的不法现象进行惩罚和限制。其中,法治的标准在网络教育中也有其特殊性,即法律法规上的强制性和规范性。这就使得网络教育中的治理主体、治理内容、治理手段等与传统教育中存在着很大的不同。由于这种不同,使得网络教育中的德治和法治在价值追求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就使得在网络教育中,实现德治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显得尤为重要。

  (二)适用范围上的相异性

  以法律为准则的治理方式是以“惩恶”的手段实现维持社会秩序的功能,以道德为准则的治理方式是以“扬善”的方式达到抑制罪恶发生的目的。法律诉诸惩戒,其出发点在于惩治已经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道德诉诸良心,着眼于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法治仅仅是治标的方式,可用于已经经法律改变或调整过的社会关系,还没有或不能被法律所改变或调整的社会关系不适用。道德为了治本,德治适用于社会的所有范畴,可被用于所有的组织和个人。网络教育也是如此,通过网络进行教育,仅依靠法治必然力所不逮。道德规范教育需要在学生触碰法律边界之前普遍展开,更何况,道德规范自古以来就是法律规范的重要来源。尤其是在网络世界中主体行为自由无边界、轨迹隐藏化、追责难界定的情况下,对网络道德规范的要求也就更高。网络道德随着网络社会的形成而产生,是传统社会道德适应信息网络行为调控的产物,也是网络空间人与人、人与社群关系的行为准则,是人们公认的网络行为动机或行动上是非善恶的判断标准。经过实践证明能有效调控网络行为的道德,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将其基本要求融入有关法律和具体制度中,既能保障网络道德借助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发挥更有力的规制功能,也能促进法律正当性的增长,为法律获得社会认同奠定伦理基础。

  (三)客体属性上的相异性

  德治与法治的客体既不同于自然事物也不同于社会物质,具有自身独特内容。德治的客体是人的行为,法治的客体则是具体法律条文和法律精神。从客体作用上看,德治与法治在社会治理方面具有各自独特作用。德治是以道德规范为内容、以道德教化为手段、以道德教育为目的、以社会成员个体自觉遵守为特点、以国家和社会规范为保障、以维护社会秩序为目标的社会治理方式。法治则是由法律规范和法律程序组成,主要作用于社会关系领域,强调依法治理、依法办事。从客体属性上看,德治与法治都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发展为目标,但是它们的客体属性却存在明显差异。德治主要是通过提升网络教育者和广大网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养来实现;法治则主要是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相关法律来实现。

  三、相济性:网络教育中德治与法治完善的必要

  “相济”是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的状态,网络教育中的德治与法治关系也是如此。具体而言,网络教育中,德治与法治因其显著的局限性,需要在一定条件下不断向对方转化,从而更好地发挥网络教育的作用,是一种“你融向我,我融入你”的关系。

  (一)相辅相成:促进网络教育的发展

  网络教育中的德治与法治的相辅相成是指德治与法治要在网络教育的各个环节中相互促进,使二者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以促进网络教育的发展。网络教育在教育管理理念上强调德治,要求将思想政治工作作为网络教育的生命线;在教育内容上强调法治,要求网络教育要将思想政治工作和依法治教结合起来;在教学方式上强调德治,要求教育者要将思想政治工作和依法治教相结合。法治是德治强有力的保障,德治给法治提供了坚实基础。好比一棵树,没有树干的话大树无法站立,而没有树叶,大树没有生机。对于国家而言,“法”就是它的树干,“德”就是它的树叶。道德具有非强制和劝导的特性,这就决定了德治仅能用于引导人们向善而不能制止人们行恶,也就是说,道德是无法惩治妨碍网络秩序或危害人民安全的违法行为的。此时,法律就以其约束力而被用于强制执行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在网络中,道德是人们尊法守法的主观条件,其自觉性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左右法律规范的实施,如果人们罔顾法律,就会出现法不责众的局面,法终不成法。

  (二)相互促进:完善网络教育治理体系

  德治与法治两者之间相互促进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网络教育治理体系不断完善的过程。随着网络教育的发展,其治理主体和治理方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呈现出多主体协同治理的趋势,这就需要我们从法治和德治两方面去完善网络教育治理体系。一方面,要完善网络教育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网络教育领域的基本准则和基本依据,是依法治教的前提条件和基础保障。另一方面还要充分发挥网络教育中的德治作用,大力宣传国家政策方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道德规范,引导人们正确处理好“自由”与“秩序”的关系。既要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违纪行为予以处罚;又要加强网络教育队伍建设,提高其道德素养和业务水平;还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如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等。

  (三)相互补充:弥补传统德治与法治的不足

  德治与法治的相互作用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又具有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作用。德治以其对道德的认同和维护,使网络教育中的网络伦理得以维持;法治则通过其对道德行为和秩序的规定,使网络教育中的网络道德得以约束。与此同时,德治与法治在各自发挥作用的过程中又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比如,在网络教育中,法律强调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权利,但并不能完全解决社会问题。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网络教育中出现了大量矛盾纠纷和利益冲突,这就需要发挥道德规范在网络教育中的作用。因此,德治与法治应该相互补充,在法律规范之外结合道德规范以弥补法律的不足,实现法律与道德之间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四、理顺德治与法治的关系,推进风清气正网络空间的实现

  在网络教育中,既要将德治与法治相结合,也要加强网络道德建设,促进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网络空间具有虚拟性、开放性的特点决定了网络教育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其主体之间的交互过程是一个“信息不对称”状态。在这样一种不对称的状态下,各种思想文化相互交织、相互激荡、相互渗透,各种错误思潮也随之传播开来。因此,必须坚持德治与法治相结合,推进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和规范化。

  (一)加强网络道德建设,净化网络教育环境

  网络教育是一个新生事物,要想使网络教育健康发展,就必须加强网络道德建设、净化网络教育环境。首先,要加强网络道德规范建设。道德规范是人们在一定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形成的约定俗成的行为准则,它规定了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要求和做事准则。加强网络道德建设,就是要将道德规范作为一种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来规范人们的言行举止,以此来促进网络教育中的和谐与稳定。其次,要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网络道德教育。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力量。要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等多种形式和途径,使青少年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积极践行者和传播者。最后,要加强对网上不良信息的监管与治理。互联网信息错综复杂、良莠不齐,为了保证网络教育中良好秩序和良好氛围的形成,我们必须从网络道德教育入手,净化网上不良风气。

  (二)发挥网络教育优势,创新网络教育模式

  网络教育的本质是一种信息传播,其受众具有广泛性、及时性和交互性等特点。网络教育中的受众不受时间、空间、地域的限制,可以随时随地进行学习。同时,网络教育中的受众具有极大的自主性,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学习内容和学习方式,因此网络教育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自由性。网络教育不仅可以提供丰富多样的知识资源,而且还能够让人们在虚拟空间中充分展现自己,提高自我认知和自我评价能力。此外,网络教育中还具有很大的开放性、民主性、平等性等特点,这一特点是其他传统教育方式无法比拟的。网络教育以其开放性、民主性和平等性等优势,为人们提供了一个自由平等的交流平台。在网络教育中,学生可以自由发表自己对某一问题的看法或见解,或者对某个问题进行深入探究。在这种开放平等的环境下,学生能够充分地展现自我、表现自我。这就要求网络教育者必须改变传统教育模式中的教学方法和手段,要创新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积极探索更加高效、更符合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的网络教育新模式。在网络教育中创新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有利于实现学生与教师之间、学生与教材之间的交流互动。只有当网络教育者不断地创新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时,才能更好地发挥网络教育优势,才能更好地提高网络教育效果,从而实现以德治为基础、以法治为保障的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良好效果。

  (三)发挥法治规范作用,强化网络教育力度

  在网络教育中,必须发挥法治规范作用,强化网络教育力度,才能更好地发挥德治的作用。一方面,在网络教育中要通过法治来规范人们的思想行为,增强网络教育的道德约束力。在网络教育中,我们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当前一些高校在管理方面存在着不到位、不严格等问题,如信息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学生信息隐私保护不到位等。因此,必须加强对网络教育信息的管理,通过立法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严格规范网络教育信息管理行为。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法治对网络教育工作的促进作用。在网络教育中,必须强化法治对网络教育工作的保障作用,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充分考虑到与法律法规相匹配的原则。同时还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范围等内容,从而更好地发挥法治在网络教育中的保障作用。

  网络教育作为一种新型教育方式,在现代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何将网络教育中的德治与法治有机统一起来,实现依法治网和以德润网相结合,是摆在网络教育发展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基于辩证思维,从相融性、相异性、相济性三个维度来分析网络教育中德治与法治的关系,最终落脚于推进风清气正网络空间的实现,有利于从理论上认清二者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从实践上促进依法治网和以德润网相结合。

  【作者:庞睿,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政治学研究所所长;段东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 该文系2021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共产党人百年伦理精神研究”(21&ZD030)、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高校思政专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融入高校思政课教学研究”(2022ZSZ004)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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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申久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