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保忠:子产法律思想及其对中国法治文明发展的影响

来源:大河网
时间:2023-07-19 13:43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必须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只有植根本国、本民族历史文化沃土,马克思主义真理之树才能根深叶茂。”2023年6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出席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中国文化源远流长,中华文明博大精深。只有全面深入了解中华文明的历史,才能更有效地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更有力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党的二十大报告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为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推进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建设指明了方向。

  子产(?—前 522),姓公孙,名侨,字子产或子美,春秋时期郑国(今河南新郑)人,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子产在中国历史上影响深远,号称“春秋第一人”,因其封地在东里,又称东里子产。子产是河南的历史文化名人,在中原大地上留下了至今难以磨灭的印记,研究河南文化离不开子产。郑州市区至今仍保留着“东里路”;流经市区的金水河,相传是子产死后因无钱安葬,群众自发捐献金银,但是子产的后人婉拒,百姓为纪念子产,把金银抛在河里,象征子产的恩德像河水一样流淌不息,金银在河里金光闪闪,因此得名金水河。在金水河畔,今人建有“子产祠园”,园中有“遗爱亭”,有出土商鼎的模型,以纪念子产“仁爱”“铸刑鼎”事迹。子产的墓保存至今,位于新郑市陉山山顶,是河南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古至今,人们对子产给予极高的评价,孔子称子产为 “古之遗爱也”;司马迁将子产的事迹写入《史记·循吏列传》;梁启超称子产为“法学的先驱”。

  一、子产的改革思想

  春秋中晚期是社会动荡剧烈的年代。西周以来实行的井田制遭到破坏,卿大夫占有大量土地,不向国家缴纳赋税,导致国库日益空虚,严重削弱了国家实力。子产执政后着手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帮助郑国走出困境,主要包括:

  “作封洫”,推行田制改革。春秋时期的郑国,“国小而逼,族大宠多”,统治阶级内部矛盾激化,井田制遭到严重破坏。子产首先从改革土地制度入手,据《左传·襄公三十年》记载:“子产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大人之忠俭者,从而与之;泰侈者,因而毙之。”改革的实质是使城乡有别,上下尊卑各有职责。具体措施是开挖沟洫以界定土地,把贵族占有的多余土地分给无田者,对土地所有权进行重新确定,原有的土地重新分配。同时,重视对官员的考核,“大人之忠俭者,从而与之;泰侈者,因而毙之”,在政治上善用忠诚简朴的官员,严厉惩办骄奢的官员,做到人尽其才。

  “作丘赋”,推行军制改革。子产所处的时代,郑国处于晋国、楚国的夹缝之中,每年需要向两国纳币,此种态势下加强军事实力必不可少,子产“作丘赋”也正是适应了这一需要。“丘”,是地方基层组织;“赋”,通说认为指军赋,包括车、甲、马、牛等。“作丘赋”,一方面赋予野人(居住在田野的人)当兵的权利,要求野人和国人(居住在城里的人)一样服兵役,从而增加了军队人数,提高了军队的战斗力。另一方面,“作丘赋”扩大了军赋的征收范围,把原来不纳税的私田归入军赋当中。子产的改革影响了贵族和国人的利益,遭到这些人的反对,但子产不为所动,正义凛然地说道:“苟利社稷,死生以之。且吾闻为善者不改其度,故能有济也。民不可逞,度不可改。”

  二、子产“铸刑书”,首次公布成文法

  春秋时期,法律不向社会公开,认为“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以实现“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其目的是维护贵族阶级的特权,子产决心打破这一状态。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三月,郑人铸刑书”。子产在改革田制和赋税的基础上,把刑书铸在鼎上公之于众,以此表明法律神圣不可亵渎,让人们知悉法律,遵守法律。子产“铸刑书”开启了我国古代成文法的先例,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大创举,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首先,公布成文法代表着中国奴隶制法律形态的结束和成文法制度的诞生,结束了法律的秘密状态,使法律成为全社会普遍认知、共同遵守的规范,从形式上实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次,公布成文法实现了法律的可预测性,可以更好地规范人们的行为,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再次,公布成文法打破了贵族对法律的独家解释权,增加了法律的稳定性,有利于遏制贪赃枉法等造成法律不公的现象。

  子产“铸刑书”不可避免地损害贵族阶层的利益,因此遭到以叔向为代表的保守势力的强烈反对,叔向为此给子产写信,阐述了“临事制刑,不豫设法”的好处。“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并且对子产提出警告,认为子产此举将导致“郑其败乎”,“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 。(《左传·昭公六年》)子产坚持自己的做法,回信表示自己并无私心,“铸刑书”是为了解决治世之急,“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充分显示了推行改革的决心和远见卓识。

  三、子产广开言路和朴素唯物主义思想

  春秋时期,各地设有“乡校”,是国人举行乡射、宴饮,议论国家政事的地方。子产执政以后,郑人常常聚集在“乡校”议论子产改革的成败得失。有人劝子产毁掉“乡校”,子产对此不予认可,并发表了以下著名的论述:“夫人朝夕退而游焉,以议执政之善否。其所善者,吾则行之;其所恶者,吾则改之,是吾师也。若之何毁之?我闻忠善以损怨,不闻作威以防怨。岂不遽止,然犹防川,大决所犯,伤人必多,吾不克救也。不如小决使道,不如吾闻而药之也。” (《左传·襄公三十一年》)子产认识到防人之口犹如防川,“不毁乡校”而广开言路,充分显示出作为政治家的胸怀和气度,孔子由此称子产为“仁人”。

  古代人有迷信的思想,《左传》记载,昭公十七年冬,彗星出现在天上,郑国大夫裨灶对子产说,宋、卫、陈、郑将同日起火,如果用玉珏、玉环、玉勺等祭器来祭祀,郑国就可以免遭火灾,并警告子产:“不用吾言,郑又将火。”以郑国大夫子太叔为首的郑国人纷纷请求子产听从裨灶的建议,劝子产以国家、百姓为重,不要爱惜宝物,“宝,以保民也。若有火,国几亡。可以救亡,子何爱焉”。子产坚持自己的原则,认为天道与人事互不相干,裨灶之前多次说过火灾的话,不过偶尔说中一次罢了。“天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何以知之?灶焉知天道。是亦多言矣,岂不或信!”郑国最终也没有发生火灾。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子产主张“天道远,人道迩”的朴素唯物主义思想,实属难能可贵。

  四、子产“礼刑结合,宽猛相济”的法治思想

  古往今来,法治和德治都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先秦时期百家争鸣,对具体法律问题的看法千差万别,但“礼与法”“德与刑”这些涉及治国方略的重大问题,是各家围绕法律问题进行争论的核心。在中国历史上,子产第一次提出用“宽”“猛”两手治理国家的问题。“宽”,即强调对百姓适用怀柔的一手,“猛”,即强调对百姓适用暴力的一手。子产临死时对他的继任者子太叔说:“我死,子必为政。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子产把“宽”比做水,把“猛”比做火,水性懦弱容易使人麻痹而溺死;火性猛烈,人人见了害怕,反而很少有人烧死。孔子对子产“宽猛相济”的思想很是推崇,评价子产曰:“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

  子产“以宽服民”和“以猛服民”的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儒家继承了子产“以宽服民”的思想,发展为“德主刑辅”;法家继承了子产“以猛服民”的思想,发展为一套“轻罪重刑”和“以刑去刑”的理论。荀子将儒、法两家思想融为一体,倡导“隆礼重法”,主张礼法兼治、德刑并用,“治之经,礼与刑”。子产“礼刑结合,宽猛相济”的法治思想直到今天仍有借鉴意义,司法领域实行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认罪认罚从宽”的刑事司法政策;治国理念中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等,都体现出对子产法治思想的继承和发展。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忘历史才能开辟未来,善于继承才能善于创新。”“治理国家和社会,今天遇到的很多事情都可以在历史上找到影子,历史上发生过的很多事情也都可以作为今天的镜鉴。”今天,我们研究子产的法律思想,对于进一步坚定文化自信,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作者:姜保忠,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院长,教授;马梦佳,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本文系河南省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2023年度课题《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研究》(项目编号RDYJ2023A11)的阶段性成果】


编辑:申久燕